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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如何把这一要求体现在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工作方式、工作作风上,是我始终在认真思考的问题。
区监委成立不久,一次在旁听调查谈话时,我发现有办案同志对被调查人态度强硬甚至有大声呵斥。事后,他给我的解释是,“调查对象不老实,不说真格的,净说一些不着边的话”,在他看来,不来点“硬的”,调查对象就不会配合调查。
事实上,在我们开展的各种专题业务培训上,反复强调对被审查调查人要以同志相称,但为什么还有同志“理直气壮”地把被调查人当“犯人”审?这充分说明他们仍把自己当成了“党内公检法”,没有真正认识到审查调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教育人、挽救人,而不是“撬开嘴、拿证据”。由此,我也认识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仅靠几次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磨练并形成制度,才能实现知行合一。
为此,我们完善了案件旁听制度,规定分管副书记、主管常委、委员每周至少旁听一次谈话或讯问,督促办案人员严守程序规定、规范方式方法;制定了“四步合一”帮扶机制,规范审查调查谈话、违纪违法事实见面、审理谈话、回访教育,督促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了“结对”办案的工作模式,一名原纪委人员与转隶人员结成相对固定的工作搭档,一起办案、相互提醒、互帮互学。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制度,一年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准确理解党的政策策略,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不断增强。年前我们查处的一个案子就是典型例证。
闫某因玩忽职守被留置,留置期间主动交代自己曾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各类卡物等累计3万余元。单纯从数额上看,闫某已涉嫌受贿犯罪。但在案情研判时,许多同志都提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不能只盲目追求职务犯罪问题的认定数额,还要研判政治生态,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考量。闫某收受财物时间跨度长达10年之久,每次都是过年过节时收受且数额不大,收送关系不固定、向其送节礼的人数较多,在这种情况下,难以查证每笔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从历史维度考虑当时的政治生态环境,有些收受节礼行为不宜认定为受贿。
最终,大家达成一致,认为对闫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行为,应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论处。事实证明,这样处置也实现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强化法治思维,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是讲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实践中,我们既坚持从政治上看待和处理问题,确保案件查办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轨道推进,又防止以讲政治为名行不讲政治之实,罔顾事实证据、降低证据标准、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使讲政治与讲证据相辅相成。
前不久遇到的一起案件,就是对我们政治与业务素质的一次严峻考验。王某涉嫌受贿1万元,只有“行贿人”的证言,王某始终不承认,又没有其他证据,怎么办?在讨论时,我发现许多同志都是按照“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来分析。
急于办成案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办案质量的底线不能触碰。为了强化这种认识,我假设了另一种情形:如果这1万元决定罪与非罪,应该怎么办?一时间,大家都沉默了。最终,经过热烈讨论达到一致意见,必须用证据说话,没有证据,疑罪从无。最终,王某涉嫌受贿一事,因证据不足予以了结。
实践中,为了防止出现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我们建立了办案组—主管常委—分管副书记—书记“一条龙”的研判链条,严把初核、立案、谈话、询问、留置等关键节点,努力把每起案件办成铁案。与此同时,我们还吸收公诉、审判、公安、审计等部门的业务骨干,成立了审理咨询人才库,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力量支撑。自区监委成立以来,我们已办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23件,没有出现一起错案,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无一退回补充调查。(作者: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