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8年第23期

社论

坚定不移把新时代改革开放推向前进

重要论述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文化自信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参观“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共中央举行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规定规范立案相关工作程序 

理论纵横

中国改革开放为什么成功

以制度现代化为总目标的全面深化改革

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 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

强化基层公权力监督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往深处抓实里做

平语心读

坚定新时代改革开放信心和决心

专题 河北:惩腐打“伞”在探索中迈向纵深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 全力以赴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

河北省在扫黑除恶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杨玉忠案的“保护伞”是怎样拔除的

短短十天如何实现突破

举一反三、综合治理、以实际行动赢得民心

从总书记重要论述中找方法

压实责任推动深入整治

聚焦职责挖线索 铲除黑恶“保护伞”

评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燕阁观察

从六组关键词看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六周年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都是怎么发现的

一得之见 

一组

清风时评

探源:防“赖小民们”须让监督强而又强

修身:清廉自守方能远离“虑变生”

锐评:公职身份岂能是“免罪牌”

反腐走笔:再证反腐不松劲不停步

“实证”纪法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没收追缴职务违法犯罪所得

如何界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违纪行为

非党员身份不是违法村干部的挡箭牌

书记说纪

延伸监督触角盯住“微权力”

“四种形态”转化要“刚度”也要“温度”

实践探索

司法部: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机动式巡视

广西:“大数据”助力监督提质增效 

驻工信部纪检监察组:以专项检查促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贵州:真督实查力促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山东潍坊:以巡审联动提升巡察实效

听音频 学党规

随时随地学党章党规

“四风”监督哨

用公款任性 受处理必然

贪小便宜被查 如意算盘落空

广角 

图片新闻

一线传真

地方简讯

关键词解

文史经纬

十一届三中全会与改革开放的启动

中国共产党人故事

华侨英烈李子芳:不是坚持到胜利,就是战斗到牺牲

封二  

《中国纪检监察》被评定为“2018年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新刊核心期刊 

封三 

辽宁:监督下沉 把基层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没收追缴职务违法犯罪所得——
根据不同情形遵循不同的法律程序
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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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规依纪依法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责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职责。其中,对公职人员没收追缴职务违法犯罪所得,是对公职人员追责处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没收追缴职务违法犯罪所得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所得进行处置是两种不同法律程序的没收追缴

  职务违法所得没收追缴,属于监察程序。监察法第四十六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是监察机关没收追缴职务违法所得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此,监察机关可采取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等方式。没收,是指监察机关有权将已查扣的违法所得决定归国家所得,上缴国库。追缴,是指监察机关有权追查、收缴职务违法所得。如果被调查人所拥有违法所得是通过贪污、挪用、侵占等手段从合法所有人(即被害单位)那里非法获得的,监察机关应当退还给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应当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被调查人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监察机关有权责令其本人及其亲属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赔偿。

  涉嫌职务犯罪所得,应当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予以没收追缴。依据监察法第四十六条、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由监察机关调查后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措施,其中刑事没收必须经审判机关作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才能执行。

  没收财产还是一种刑罚种类。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对本人定罪量刑,追缴犯罪所得的同时,还应当附加判处没收财产的刑罚。如2015年10月12日,经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因受贿等犯罪依法审理,湖北省审判机关作出宣判,分别判处蒋洁敏、李春城有期徒刑十六年和十三年,犯罪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同时,二人均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死亡,应当继续追缴其违法犯罪所得

  根据有关规定,因职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虽然不再给予处分,但监察机关仍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死亡的,监察机关可以提请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审判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审判机关经审理作出没收裁定,依法没收追缴职务犯罪所得。此外,在刑事诉讼环节,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条对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没收追缴措施和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追缴犯罪所得(含职务犯罪所得)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体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反腐败法治精神。如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因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多项职务违法犯罪接受组织调查,在调查期间因病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其违法犯罪所得(即涉案财物),还应当依纪依法予以追缴。经江苏省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终没收追缴其违法所得1295余万元。

  办理这类案件追缴程序的具体要求是:如果属于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律检查机关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负责收缴或责令退赔。如果属于职务违法所得,则由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负责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属于职务犯罪所得,则由司法机关依据监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负责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机关应当将查扣的涉嫌犯罪所得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逃往国(境)外的,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和国际(区际)司法协助途径追缴犯罪所得

  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逃往国(境)外,没收追缴其犯罪所得涉及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和反腐败国际合作等两种程序。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监察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监察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还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反腐败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以及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国际追赃的具体程序是:由负责案件调查的监察机关逐级呈报国家监委,国家监委认为符合国际合作条件的,依据我国缔结的多边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或双边条约(如《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原则,通过司法部或其他公约或条约指定的中央联络机关联系渠道,向涉案资产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请求该国协助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然后通过没收、追缴和返还国际司法合作程序追回涉案资产。一方面,可以通过涉案资产所在国的国内法追缴没收程序,由该国司法机关作出司法判决或没收令,没收追缴后返还我国。如广东省原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涉嫌职务犯罪潜逃澳大利亚,经中澳两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澳大利亚执法当局启动该国《犯罪收益追缴法》,由该国司法机关作出没收令,协助中方追回3000余万元赃款。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启动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国际追赃。如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与他人共同贪污9400余万元,并将2700余万元赃款转移新加坡后潜逃该国。经中新两国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由我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同时新方接受我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依法冻结、扣押李华波在新加坡的所有涉案资产,并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作出生效没收裁定内容,最终将涉案价值2000余万元的赃款归还我国。

  此外,还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和劝缴方式开展国际追赃。由贪污、挪用、侵占等职务犯罪的被害单位或被害人向涉案资产所在国(或地区)的法院提起侵权或确认所有权的民事诉讼,追回国(境)外涉案资产。如中国银行通过在境外开展民事诉讼,已追回开平案涉及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三任行长余振东、许国俊、许超凡等人贪污的10亿元赃款。规劝回国投案自首的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或者他们的亲属,主动退赃,自愿缴清涉案资产,争取从轻或宽大处理。目前,经劝返回国案件中,许多情况下通过该方式将他们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赃物追回。□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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