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工作意见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点整治四个方面12类突出问题
理论纵横
专稿 9·30烈士纪念日
专题 把监督挺在前面
● 实践 ●
● 特写 ●
● 感悟 ●
以改革行动纪念改革开放40年
燕阁观察
清风时评
一得之见
实践探索
法规图解
“实证”监察法
● 解读 ●
● 实务 ●
书记说纪
广角
纪念中央纪委恢复重建40周年
名家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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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这一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处置监察对象问题线索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但是,如何做到有的放矢、精准处置?问题线索“四类处置方式”,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一种“未病抓保健”、“小病小药方”、“大病大手术”的分类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四种形态”理念的具体实践。在处置监察对象问题线索时,我们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理念,加强问题分析研判,针对不同问题开出不同“药方”,确保对症下药、精准施治。
处置线索时,应充分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做足分析研判,确保方法“对症”。按照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规定,目前监察机关处置监察对象问题线索大致分“三步走”:一是案件监督管理室对统一管理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监督检查室处置;二是监督检查室召开线索处置专题会议,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三是纪委监委召开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处置方式,并交由相关监督检查室或审查调查室办理。“三步走”的工作流程,为我们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留足了空间。其中,开好线索处置、监督检查两次专题会是关键。首先,线索处置专题会应紧密联系日常监督检查所掌握的情况,充分结合拟处置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单位总体情况,通过综合分析,按照“四类处置方式”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对于反映问题属一般性问题、查清后只能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对于反映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且对照相关规定,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违法的,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对于反映问题虽具有一定可查性,但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采取暂存待查方式处置;对于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采取予以了结方式处置。其次,监督检查专题会应根据线索处置专题会提出的初步建议,通过综合研判,最终确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这样,经过线索处置、监督检查两次专题会集体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更加准确、合理,既能精确指向“病树”的“病灶”,又能全面把握“森林”的“全貌”,还能有效避免问题线索因处置不当而“流失”。2017年,我们在处置一起反映某局已退休局长受贿问题线索时,线索处置专题会提出的意见是“谈话”。提交监督检查专题会研究时,会议认为,如果仅从线索反映问题来看,属一般性问题,适合用谈话方式处置。但是,如果综合被反映人一贯表现和以往群众反映,其可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研究,将处置方式修改为“初步核实”。后经初核,该局长除了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外,还涉嫌严重职务犯罪。
线索处置后,应认真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实跟踪反馈,确保效果最好。问题线索处置、办理后,除一部分“暂存待查”或立案审查调查外,绝大多数问题线索将予以了结。但“了结”不等于“办结”,特别是经谈话函询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更不应该“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做好线索处置的“后半篇文章”,无论是对于“病树”的“个体治疗”,还是对于“森林”的“整体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我们通过强化问题线索处置结果运用,深化抓早抓小,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一是对于谈话函询中如实说明情况予以采信了结的,要求承办室在批准了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谈话函询结果书面通知本人。被谈话函询人在得到采信告知后,思想包袱卸下了,工作上更加积极努力;二是将谈话函询有关材料归入被谈话函询人廉洁档案,并向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让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专题组织生活会上把有关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三是向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监察组)下发《谈话函询人员跟踪教育事项》,由其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监察组)对其思想转变情况、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教育和监督。跟踪教育监督为期半年,期满后,其所在党组织要对其整改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归入其个人廉洁档案。这样,无论是对被谈话函询人,还是对其党组织,都是一种有力的监督,有效防止了“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四是加大谈话函询后回访调查和抽查核实力度,延伸发现问题的触角。从入档通报到跟踪监督、从采信告知到抽查核实,纪委监委与党委(党组)无缝衔接、综合施治,既深化了抓早抓小,又充分体现了组织的关心厚爱,还有效防止了欺骗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西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