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工作意见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点整治四个方面12类突出问题
理论纵横
专稿 9·30烈士纪念日
专题 把监督挺在前面
● 实践 ●
● 特写 ●
● 感悟 ●
以改革行动纪念改革开放40年
燕阁观察
清风时评
一得之见
实践探索
法规图解
“实证”监察法
● 解读 ●
● 实务 ●
书记说纪
广角
纪念中央纪委恢复重建40周年
名家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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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央纪委恢复重建4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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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湖南、内蒙古等地通报了多起受贿行贿一起查案件,其中长沙市一次性就通报了6起,行贿者姓名、案件细节、处罚结果等信息一应俱全。这鲜明昭示,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的怪现象渐行渐远,围猎者的侥幸心理可以休矣。
相比受贿,过去的执纪执法实践中对行贿的处理显得心慈手软。“宽松”的大环境下,围猎者各显神通,花样百出。有的是暴风骤雨,搞赤裸裸的权力输送、金钱输送;有的是润物无声,变着法地摸领导干部的“脉”,投其所好送其所爱;还有的是曲线救国,从其身边人入手,安排子女入校、照顾生病父母,等等。从根本上说,行贿者围猎领导干部,等于间接操控公权力,以谋取私利、满足私欲。可东窗事发后,领导干部身陷囹圄,行贿者却往往能因提供线索或充当证人而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脚底抹油全身而退,真可谓是“小成本大票房”,赚得盆满钵满。
期待不处罚是犯罪的最大诱因。“围猎”现象之所以频频出现,与一度的重受贿、轻行贿打击失衡有紧密联系。从逻辑上讲,行贿与受贿相伴而生,仿佛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于法律而言,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以相互的行为作为犯罪要件。在危害性层面,行贿的危害并不比受贿小,它既有损公职人员的廉洁,侵蚀着党和政府公信力,又有损市场交易的公平性,让市场交易由此进入权力寻租、权力攀比的无序状态。对社会治理来说,则会致使崇拜权力的人治色彩日益强化,法治信仰不断削弱。故此,对受贿行贿厚此薄彼的打击不仅有违法理情理,也不利于社会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各级纪委监委与司法机关协同发力,遏制“围猎”的行动不断加码,释放出的信号清晰且强烈。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贿者愈发“入不敷出”,“围猎”的生成空间不断被压缩。众所周知,以往的“两规”“两指”措施对私营企业人员作用有限。这些人往往既非党员,又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对其采取的措施也不多,办案取证和调查难度都很高。而根据国家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这在实践上为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杨国文案中,涉案企业主最初均一语不发,但专案组对6名主要涉案企业主实施留置后,众人纷纷松口交代,一扫之前的桀骜之态;在调查湖北省随州市某公司总经理受贿案时,发现该市另一公司法人代表涉嫌行贿犯罪并隐瞒关键证据,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后,完整证据链条迅速形成,案情得以加快突破。不少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行贿者后悔不迭,“如果重来一次,我肯定不会去送钱!现在把自己都送进来了,再后悔都晚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度优势,已然逐步显现。
挤压行贿空间,不仅有助于治标,更能正本清源。一方面,加大行贿案件查处力度,既有利于获取犯罪证据,为调查贪污贿赂案件提供“炮弹”,也有利于防止毁灭、转移、隐匿证据,巩固犯罪证据链,更为重要的是坚决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大大有助于强化“不敢贿”的震撼。另一方面,通过对“围猎”获利的剥夺,让渔利空间越来越小,让行贿者得不偿失,有利于从驱动源头上进行遏制,推动形成“不愿贿”的机制。这些综合效应,无论对于反腐败斗争,还是对于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都可谓是迈出一小步,前进一大步。(江西 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