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湖南省洪江市纪委就掌握了一名非党员村主任的违规事实,但当时纪委监察局“无从下手”。2017年年底,洪江市监委挂牌后第三天,即对该非党员村主任贺某进行了政务立案。从管不到、管不了,到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监察全覆盖,行使公权力的非党员村居干部等被纳入监察对象,对于治理“微腐败”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正在凸显出来。
近些年来,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多发易发,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管党治党压力传导力度递减,有的基层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违纪行为处理有时畸轻、震慑不够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
以非党员村居干部为例,他们不是党员,不在纪委监督的范围之列,不受党纪党规约束,同时也不是政府任命人员,不属于原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此外,2011年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对他们的约束力不强;村民监督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作用发挥参差不齐。因此,非党员村居干部基本处于监督盲区,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和廉洁问题很容易出现“法办够不上,党纪不适用”的情况,日常监督更缺乏相应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即使发现有的非党员村居干部在精准扶贫、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中的“微腐败”问题,但囿于他们的身份,想要处理往往“力不从心”、“无可奈何”。
如果把任性的权力比作洪水,监督就如堤坝,堤坝哪里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洪水就会从哪里涌出甚至决堤,这是事物发展变化的铁律。因之,要避免洪水决堤为害群众,就必须加固堤坝的薄弱环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监督堤坝的堵漏补弱、加固筑牢,有利于破解基层权力监督困局。
织密监督之网,填补了监督对象上的空白。今年3月颁布实施的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将非党员村居干部,乃至有的地方聘用的协警、城管协管员等纳入监察范围。
“监察体制改革后,包括非党员村干部在内的所有农村基层干部行使公权力都要接受监督,弥补了以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让基层‘微腐败’难以遁形。”江西省南昌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冯健说。从实践来看,该市纪委监委今年第一季度已处分非党员公职人员、非党员村干部4件4人,效果初步显现。
全覆盖体现零容忍,本身就是强有力的震慑。今年1月25日上午,广东省四会市监委挂牌成立。当天下午,某村村民小组长杨某(非党员)就在家人的陪同下,带着部分挪用的村集体资金到县监委,主动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问题。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监委挂牌运行仅一个多月时间,就有27人主动投案,其中乡科级及以下干部12人,可谓 “立竿见影”。
监督关口前移,填补了纪法之间的空白。无数案例表明,“破法”必先“破纪”,不少“微腐败”也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以往监督不到位,群众身边部分行使公权力的非党员公职人员、非党员村干部等,小错不断,但就是没人管,有的干部肆无忌惮,有的越滑越远、堕入腐败的泥潭;同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干群关系紧张,有的引发反复上访、越级上访,有的甚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实现监察全覆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要“越轨”“出界”就有人管,解决了以往“犯罪有人管、违规违法无人问”等问题,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微腐败”的发生。有专家指出,在监察全覆盖的大环境中,强化日常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对于治理“微腐败”,是一个成本较低、成效较优的路径选择。
行使公权力,有人管与没人管,自然不一样。北京市朝阳区监委委员、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李英辉介绍,区纪委监委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在工作中有效联动,将监察体制改革后新增的非党员村居干部等监察对象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动辄则咎、防微杜渐。改革试点以来,全区累计处分处理村、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40余人。浙江省宁海县纪检监察机关2017年以来,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扣发廉政保证金等方式,对32名非党员村居干部进行“咬耳扯袖”,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微腐败”。
同时,实现监察全覆盖,逐步增强了基层非党员公职人员、非党员村干部等接受监督、遵纪守法的意识。“今后,非党员村干部如果违纪违法,同样会受到处分,因此我们必须强化法纪意识,提高对自己的管束,坚决杜绝‘越界’行为。”山东省博兴县吕艺镇花园村村委主任王长兵的一席话,道出了许多非党员村干部的切身感受。
“微腐败”点多面广,甚至无孔不入,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刚刚迈出第一步,在治理“微腐败”方面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今年3月,赵乐际同志在云南省调研时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赋予乡镇纪委必要的监察职能,使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都处于严密监督之下”。在这方面,先行试点的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积极进行了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相信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察全覆盖在治理“微腐败”方面的威力必将逐步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