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纪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地方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同级党委距离纪委最近,监督更能见诸日常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与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来自党委。规则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指明了纪检机关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和情形,要求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近期《学思践悟》专栏文章的这一论述,阐明了党委监督在纪委接受的各项监督中的首要地位,为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谁来监督纪委”“如何监督纪委”提供了重要指引。
对纪委进行监督,是各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全面从严治党没有例外,加强对纪委的监督,包含在党委主体责任之中。而且,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管党治党重要力量,其能否履职尽责,能否严格依规依纪,关乎全面从严治党、正风反腐工作的政治成效。党委加强对纪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方向不偏、队伍纯洁、行动有力,是落实主体责任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当地党委、纪委到哪儿去了?面对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习近平总书记的发问既是振聋发聩的警醒,也启迪我们深入思考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党委如果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纪委的监督责任缺位往往也就随之而来;纪委若履责不力,党委的主体责任也难以有效落实。中央纪委最新公布的6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中,有5起是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同时受到了处理。所以,各级党委理应、也必须担起监督管理纪委的责任,既有力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又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格、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指导、督促纪委更好地履职尽责。
对纪委进行监督,是党委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在第三章明确规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从近年来查处的朱明国、钟世坚等案例来看,纪检干部也面临被“围猎”的风险。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党委距离纪委最近,监督更能见诸日常。纪委主要负责人往往也是同级党委的常委会委员,党委通过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等多种途径,能够充分了解纪委工作情况,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等问题可以及时纠正;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也能够第一时间发现,便于及时批评提醒、抓早抓小。不惟如此,此次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如同一张清晰的监督执纪权力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为各级党委有效监督检查纪委的工作提供了参照、创造了条件。
目标与方向辩证统一,党委监督与上级纪委的监督并行不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两个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主要着眼于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实效,这绝不意味着由此党委可以放松或减弱对纪委的领导,更不意味着可以将对纪委的监督“置之脑后”。纪委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来自党委的监督和上级纪委的监督都不可或缺。二者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更不能将其割裂甚至对立起来。《工作规则》在总则中再次重申“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并明确了纪检机关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和情形。纪检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始终都在党委的领导下,党委对纪委进行监督不仅不能当“甩手掌柜”,还要进一步加以强化,和上级纪委的监督共同发力,规范、约束纪委的权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无论从职责、实效还是权限来讲,对纪委的监督,党委都应该走在前面。不仅如此,通过与纪委的自我监督以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形成合力,从而确保纪委的权力不“缺位”、不“越位”、更“到位”。(余哲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