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避免问题处理畸轻畸重,一直是我们在实践中着力解决的问题。
去年的一封实名举报信就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考验。2016年4月,我们接到省纪委转来的实名举报反映冶源镇党委原副书记王兆民存在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公款吃喝等问题。
事关重大,我们很快决定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执纪审查。通过20多天的调查发现,虽然王兆民等人没有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问题,但有值班期间饮酒及公车外出发生事故的情况。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5月28日下午,王兆民乘司机孙迪驾驶的公车到老龙湾景区管委会研究拆迁问题。会后,应管委会副主任尹长武的挽留,他们自己买来肉串和啤酒等,在管委会院内烧烤聚餐。21时左右,孙迪开车送王兆民和参加聚餐的其他人员回镇政府值班。21时30分许,由于临时有事,王兆民安排孙迪驾驶公车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并致杨某某死亡。
事实查清后,讨论如何处理时,争议出现了。对于如何处理王兆民,有人认为,他并未公款吃喝、也未公车私用,谈话函询一下就可以;也有人认为,他喝酒的那天带班,违反了县委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而制定的配套规定,应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还有人认为,他已经被调离冶源镇,算是受到组织处理,再给予一个轻处分就可以了。而对于其他参与饮酒的人员,不少人认为,这些人并非工作期间饮酒,也不值班,批评教育一下即可……研究处理意见的会开了几次,都没有达成一致。
面对这种情况,我经过认真思考发现,意见不一致的原因在于与会人员没拿纪律的“戒尺”去量准这些事实。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必须严格按照纪律的尺子,把准“刻度”。
思路明确后,我们又专门召开了一次会议,严格对照纪律规定,仔细分析王兆民等人违纪事实,终于形成了共识。王兆民虽未公款吃喝、公车私用,但他违反了县委的配套规定,是顶风违纪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兆民并未主动向组织说明,而是帮助司机与受害者家属私了,意图息事宁人,符合从重处理的条件,因此要给予重处分。其他人员虽未违纪,但也表现出了苗头倾向,而且在执纪审查中,他们对待组织审查的态度区别很大,有的如实说明,有的则以“时间太久记不清了”等为借口拒不说明。因此,对这些参与聚餐的人,虽然要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但也要根据情节,区分轻重。
据此,我们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给予王兆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根据组织审查时的表现,分别给予参与聚餐的6名公职人员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取消1名不配合组织审查人员的预备党员资格;司机孙迪则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另外,因知情不报等原因,我们还追究了冶源镇党委原书记的责任。
处理方案征求省市两级纪委意见后,在全县进行了通报。因一次违规饮酒,镇党委副书记被“撸”成科员,参与的人受到严肃处理,而且冶源镇党委原书记也被追究责任。严格依纪依规的处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党员干部广泛认可,产生了强烈的震慑,有效强化了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碰不得的认识。
说实在的,作为基层纪检机关,我们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时,遇到的问题并非只有这一个。比如,认识不到位、人情干扰,等等。我认为,这些问题只要增强担当精神、坚持原则,通过积极主动地加强学习、多向上级纪委和县委请示汇报等,就能解决。但像这起案件一样,要做到运用恰当的“形态”处置相应的问题,则需要在增强纪检干部的政策把握能力、执行纪律能力等方面狠下功夫。
去年,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专门印发通知,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要求严格以纪律的尺子判断应使用何种形态,并规定各纪检室、乡镇纪委以及派驻纪检组在使用“四种形态”前填写审批表,由县纪委统一把关,防止因对纪律的把握尺度不一出现畸轻畸重的问题。
我知道,这仅仅是第一步。真正促使乡镇纪委、各纪检组都能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切实使纪律严起来,还需要做大量的实践探索,更少不了领导干部的尽责担当。(山东省临朐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冯波口述,本刊记者窦克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