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委通报了去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区和单位查处的6起问责典型案例,再次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强烈政治信号。
随着条例在各地的贯彻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正渐成常态。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理解偏差,或惯性思维和担当精神的缺失,一些地方在条例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打折扣、搞变通,高举轻放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条例的落地生根和发力生威。对此,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问题1:问责不敢讲“政治”
对策:提高政治站位,严肃党内问责
党内问责,问的是什么责?
因辖区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政府党组、市环保局党组被追究责任,汉川市委书记刘有年、市长翁晔双双被约谈。因本市多名党员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湖南省冷水江市委原书记刘小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纪委原书记阳卫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施行以来,一起起典型案例让人们清晰地认识到——
党是领导一切的,无论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事件,都有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党内问责,问的就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问责条例将党章规定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具体化,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归纳问责事项,为强化问责提供了制度依据。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在开展问责时,却不敢讲“政治”,觉得追究政治责任,就是给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扣上了不讲政治的“帽子”,“处理太重”显得很“左”。于是,行政问责多,党内问责少,尤其是在发生一些重大事故时,甚至以行政问责代替党内问责。
这是对政治责任的误解。
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无论从事哪一项具体工作,都是受党的指派、为党工作,按照中央要求,以身作则,干好每一天的工作、管好手下党员干部,都是他的政治责任。发生重大事故,表面上可能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而根子却是有关党组织没有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没有把党中央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就是在管党治党中失职失责,理应追究其政治责任。
十八大以来巡视发现的问题表明,当前党内种种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党的领导弱化,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不坚决、不到位。因此,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不好、党的建设强不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不坚决等方面去考量,旗帜鲜明讲政治,通过严肃的党内问责,让大多数领导干部受到触动和警示,强化政治担当,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下去。
问题2:问责偏离“靶心”
对策:抓住“关键少数”尤其是一把手
条例指出,“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就明确了问责的关键和要害。
但是,一些地方的问责却偏离了“靶心”。近期,某地通报的一起案例显示,某局下属单位多人因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但是,在问责时,却只有该局相关处室的负责人被追究了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均“毫发无损”。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一把手在一个单位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不但决定着事业前进的方向,而且肩负着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事实证明,一把手如果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就会事业兴、队伍强,反之则会问题丛生。就拿此案来说,下属单位发生多人违纪违法问题,不正说明该局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吗?而这样的政治责任,岂是一名处室负责人能担当得了的?
每一级党组织、每名领导干部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出了问题,就要分清责任、权责对等、责罚一致,决不能相互替代。条例明确,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于那些平时不尽责、不担当,出了问题就想方设法让人“顶包”、当“替罪羊”的人,更要毫不手软地严肃处理。
挽弓当挽强,问责当问“长”。问责必须抓住“关键少数”尤其是一把手,只有这样,才能抓住管党治党的“牛鼻子”,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倒逼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扛起政治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此次中央纪委通报的6起典型案例,均将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作为问责重点,这无疑为各地问责工作树立了标杆。
问题3:混淆责任界限
对策:结合实际出台有效管用的实施办法
问责旨在唤醒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要求领导干部在自己干净干事的同时,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体现的是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但是,有些地方的问责,反而成了一些领导干部减免责任的“缓冲带”、“减压阀”。
某地案例通报显示,某单位一把手以开展党日活动为名,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了公款旅游。但是,在对这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时,认为该决定是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于是,以党组的“集体责任”代替了他本人应该承担的“直接责任”。
与此相类似的是,有的以“领导责任”掩盖领导干部本人的违纪行为,有的以“领导责任”代替“直接责任”,还有的将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混为一谈,等等。
专业人士表示,如果是职责范围外的本人违纪事实,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能以“领导责任”代替本人的错误事实。而对于集体违纪行为,要根据问题产生原因和领导干部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来决定该追究党组织的集体责任,还是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各地情况不同,每起案例也各有特点,因此,实际操作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
制度只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其所蕴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释放。问责条例从中央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具体问题应对应哪种情形、采用哪种问责方式、追究到哪一级等,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有效管用的措施办法。但是,从目前一些地方公布的实施办法来看,细化、具体化不够,有的甚至直接把条例照搬过来。专家认为,这是导致目前一些地方有意无意混淆责任界限的重要原因。
制度的生命在执行,执行的关键还在人。尽管条例只要求中央部委和省一级制定实施办法,但明确“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原则,就是要释放强烈的政治信号,把问责的压力逐级传导到基层。对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来说,能不能把自己摆进去,将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或措施,考验的既是能力水平,更是责任担当。
问题4:无人追就不问
对策:对不问责的也要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条例也明确要求,对于管党治党失职失责行为,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但是,有基层同志反映,目前一些地方的问责仍处于被动状态,只要上级不追究、没有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就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原因很简单,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大多还在“台上”,不能轻易“得罪”。说到底,还是因为不敢担当。
实践表明,问责如果只是出台一个制度而没有实际行动,就会成为一句口号;同样,如果仅强调问责者的担当精神,没有机制来配套,也会成为一句空话。要让问责这把利剑发力生威,必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谁不落实责任就问责谁,对不问责的也要问责,一级压一级,把问责的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条例出台后不久,王岐山同志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中央纪委和省级纪委每年都要盘点问责情况,决不能将制度束之高阁。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也明确指出:“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并强调,“要把检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和监督执纪的重点,推动各级党组织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不问责的也要问责,绝不是一句空话。
因对辽宁拉票贿选案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辽宁省纪委原书记王俊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原组长曲淑辉受到责任追究;在此次中央纪委通报的6起问责典型案例中,湖北省武汉市政协办公厅副巡视员、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赵英俊,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起起典型案例,无不警示着那些发现问题不敢过问、板子举起不敢落下的领导干部:有责不问、问责不严,就要问你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