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不断巩固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综合效应持续显现。与此同时,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世所公认的重要进展和成效。回溯这一进程,应该看到,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很大程度上缘于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在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大背景下,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制度相继修订制定出台,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日臻健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三项改革”一体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不断推进,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夯实了基础。
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个重点工作方向,并强调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这对于推进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化建设和在法治化轨道上深化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职权明晰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基础。公权力主体的职权合法是法治基本要求。在我国,纪检监察机关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它有党章、宪法明确地位和法律明确授权。近几年出台的纪检监察相关法规制度,注重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细化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范围,非常契合主体合法、职权合法的法治要求,这是做好反腐败工作的基础,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基点。
其次,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运行规范化法治化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关键。徒法不足以自行。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应是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这是反腐败工作的关键。为保障职权有条不紊运行,需要多方面制度建设,包括程序制度建设。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中均有很多程序性规定。这些法规对内规范公权力运行程序,对外提升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水平,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再次,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监督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保障。按照法治基本要求,公权力运行必须得到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证,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对其职权行使进行监督非常重要,尤其是内部监督,只有把内部监督纳入法治轨道,防止“灯下黑”,才能真正保障最终结果的公平正义。为此,我们党颁布或批准了一系列法规制度文件,比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多部重要法规制度文件。这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内容是提高反腐败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曾用很朴素的语言谆谆告诫全党,“打铁必须自身硬”,实质是要求抓好党的自身建设。法治本质是约束公权力,基本要求是公权力主体职权法定、运行合法、监督有力。充分强调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是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前提这一重要理念,实质是融入了法治思维,契合现代法治精神,体现了当前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征程中的一种政治自觉。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高了,必然带动国家整体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升,反腐败工作、全面从严治党也必然会更加卓有成效。(作者:中央党校教授,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