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检查督办力度——
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质效
王毅
检查督办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推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责任的重要方式。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一体推进检举控告督促检查和交办督办,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形成带动作用,提升检举控告办理质效。
明确检查督办内容,突出检查督办工作重点。《规则》明确了检查督办的情形,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检举控告检查督办提供了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把握情形、突出重点,做到定位准、思路清、方向明。一是重点关注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认真排查梳理,定期筛选具有典型性、可查性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开展集中督办。二是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等,加大交办督办力度。实践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明确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督办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原则上由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实行异地办案,将扫黑除恶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促使问题线索快速突破、依法查办。三是重点督办超期未报结、调查不认真、处理不到位等情形,特别是群众不满意、重复举报的情形。持续开展多年举报、多层举报、多头举报督办工作,强化跟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风险化解。
强化日常监督,用好检查督办方式方法。把检查督办作为日常工作,经常抓、长期抓,压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任。一是建立健全检查督办工作机制。定期通报交办件办理情况,重点关注典型领域个案的交办督办工作,对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一追到底”。对交办件办理结果实行集体审核把关,必要时调阅案卷、听取汇报、检查督促。二是探索线上检查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的督办模式。借助检举举报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完善闭环管理功能,实施全过程监督,同时提高分析研判、辅助决策等能力,保证办理质量。三是有效发挥检查督办治本作用。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大胆探索,对上级交办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件件筛查”,做到每件必交办、必督办、必核查,查处了一批典型问题,并对共性问题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查找制度漏洞、整改落实到位。
严把流程管理,提高检查督办工作质量。《规则》规定了检查督办的权限、程序等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一是严格报批程序,防止公权力滥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交办、擅自督办、以信谋私。二是落实交办件限期办结制度,督促提高办理效率。对交办的检举控告,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如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备或报批。对于超期未办结的,向承办单位发函催办,明确具体上报日期。对压件不办、核查不严、处理不到位、反馈不及时等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问责。三是集体研究审核,坚持“一案一报”。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承办机关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审核,采取“一案一报”方式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确保程序履行到位。四是严格审核办理结果,确保办理质量。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承办机关报送的核查处置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既注重审核上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也注重审核督办问题是否查清查明、存在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责任是否追究到位,以审核倒逼提升办理质效,确保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