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重要论述摘录
要文
理论纵横
特稿
特别关注 信息化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得之见
燕阁观察
清风时评
“实证”监察法
书记说纪
纪律部队风采
基层正风反腐
广角
环球观察
文史经纬
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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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三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同时,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一章,两项法律制度的出台,再次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彰显追逃追赃决不动摇、力度决不减弱的坚定决心,持续释放出强烈信号:我们正在编织更加严密的法律网络,决不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
落实党中央追逃追赃庄严承诺有了法律保障
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方面工作。
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接受英国路透社采访时强调,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在国内惩治腐败,还是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都依法办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国际合作,狠抓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健全追逃追赃配套法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立场鲜明、决心坚定,无不体现出高度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今年初,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国际追逃追赃不停步”,提出坚持追逃防逃两手抓,统筹各方面力量,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反腐败合作,不断提高国际追逃追赃能力和成效。同时就打好“政治战、外交战、法律战、舆论战和信息战,进一步占据道义制高点”作出安排部署,对于积极推动以法律形式保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入开展追逃追赃,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缺席审判制度的出台,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布下天罗地网”的重要行动,是打好“法律战”的有力武器。此举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绳之以法”庄严承诺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为我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不断加大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力度进一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8年7月11日,外逃17年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主犯许超凡(右二)被强制遣返回国。这是党的十九大后,我国大力推动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一个重要成果。
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更完善
“新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填补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国内法律空白。”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黄风谈起全国人大通过相关法律制度时说,它改变了之前我国同国外开展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无法可依的局面。
不仅如此,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还完善了我国对外合作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我国履行反腐败国际条约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有关同志不无感慨:“这部法律让我们等了十几年。它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我国同国外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在国内真正‘落地’。”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该法的规定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形成有序衔接,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并且赋予监察机关在腐败犯罪案件调查等活动中,与外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国内有关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分工。“这样就明确了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在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中的法律职责,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黄风认为,这同时也给国家监察工作提出更高的法治要求,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按法律程序履行职能。
纵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绳之以法
“贪饱了就跑,一跑就了”,人民群众对外逃分子的痛恨中充满对党和政府追逃追赃的期盼。十八大以后开启的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运用劝返、遣返、异地追诉、引渡、抓捕等手段,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一大批长期隐匿国外的腐败分子落“网”。从2015年到2018年,已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500多人,追回赃款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如今,增设缺席审判制度,建立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意味着追逃追赃又添新利器,今后,外逃人员就算跑到天涯海角,即使抓不到人,也可以将其绳之以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到那时,他们出逃在外,就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真正人人喊打的“罪犯”。
两项法律制度的出台,无疑织密了追逃追赃的法网,这有力维护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以往,由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缺席审判等制度的缺失,诉讼程序时间过分拖延,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系明确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由此导致的证人记忆不清、实物证据灭失等问题,使追逃追赃难上加难,更使司法正义无法及时彰显。
增设缺席审判制度后,在我们穷尽追逃追赃手段,外逃者仍然执迷不悟,特别是对那些死磕到底的“硬骨头”,我们将对其缺席审判,同时请求国外相关机构对外逃的腐败分子给予引渡或者遣返,对腐败分子卷往国外的赃款予以没收返还,让腐败分子人财两空。黄风介绍,包括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都承认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前提下的缺席审判。
当然,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中同样彰显出司法文明,不但严格限定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还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并赋予被告人必要的救济手段,符合国际司法趋势。
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多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实践的成果,也是我们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生动实践。“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十九大报告中这一响彻全球的誓言,正在不断兑现。
关键词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社会对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它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除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我国对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解是广义上的,不仅包括审判,而且包括在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和执行等活动中,我国和外国相互提供协助。
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与对席判决相对应,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审判。对席判决的重要价值在于控辩双方亲自到庭出席审判,程序的公正利于得到结果的公正。然而,如果严格按照对席判决的原则不允许缺席的例外,不仅会过分迟延诉讼,也可能会因此被刑事被告方滥用,作为其拖延诉讼程序的手段,以至最终影响公正性。缺席审判在国外刑事诉讼的立法中并不罕见。为保障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从保证被害人的民事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出发,避免出现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到庭而无法判决的情况,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