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重要论述摘录
要文
理论纵横
特稿
特别关注 信息化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得之见
燕阁观察
清风时评
“实证”监察法
书记说纪
纪律部队风采
基层正风反腐
广角
环球观察
文史经纬
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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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说纪
纪律部队风采
基层正风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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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三
为使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进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和避免复审复核和申诉情形,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分别对监察对象申请复审复核和申诉的权利进行规定,这是监察机关保障监察对象合法权益、强化自身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履职和秉公用权的应有之义。
复审复核和申诉要坚持“两个依法”。一方面,监察对象应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和申诉,复审复核要符合“四个特定”。一是人员特定,申请复审复核应当由受到监察处理的监察对象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二是对象特定,监察对象只能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三是期限特定,监察对象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申请复审,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申请复核。四是程序特定,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不能提出复核申请。申诉要做到“三个明确”。一是主体明确,即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二是情形明确,即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五种违法行为进行申诉。三是救济明确,即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应依法对监察对象申请复审复核和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一是及时处理。复审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机关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二是有错必纠。经过复审复核认为原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可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如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属实,应予以纠正。
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复审复核和申诉。监察机关严格遵照监察法,认真做好案件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是减少和避免出现监督对象提出复审复核和申诉的根本途径。一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办案程序,把好事实证据关、定性处理关及手续程序关,真正使监察对象心服口服。二要坚持教育引导,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对案件分析研究和预测评估,尤其是对监察对象提出异议的案件,着力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着力加强政策法律的宣传解释,引导监察对象自觉接受处分决定。三要加大公开力度,积极推进阳光办案,完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依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加大案件公开审查力度,实现办案程序、办案证据公开最大化,使案件处理更加民主、透明。四要加强忠诚干净担当队伍建设,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复审复核和申诉案件中的现实问题,着力增强专业能力,强化纪法贯通意识。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江西省纪委监委机关积极推动申诉复查法治化、规范化,实行审复分开,新成立申诉复查处,明确3名干部专门负责,做到原审案人员不再承办该案复审工作,这有利于审理人员在审查复审复核案件中,保持客观公正态度。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等规章制度,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细化调查处置工作流程,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确保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安全文明办案,着力提高案件质量的整体水平,消除可能引起监察对象申请复审复核和申诉的隐患。确保监察对象所享有的知情权,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注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委申请复审”内容。今年7月,在省纪委监委自办的一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送达政务处分决定现场,监察对象对取消退休待遇处分不理解,送达人员依法依规认真作了释疑解惑,对方最终签署了接受处分、真诚悔过的意见。据统计,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共给予840余名监察对象政务处分,目前未发生一起因不服处理决定而申请复审复核的情况,也未收到被调查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