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双周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9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会见泰国前国会副主席兼上议院议长提拉德率领的泰国改革大会代表团
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将周永康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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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需抓好责任追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制度,细化完善追责情形和方式等。
界定责任追究情形
在现有党纪国法的框架中,《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其司法解释等,较为集中地规定了应当追究党委主体责任的情形。
从行为类型看,可分为三种:一是滥用职权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风廉政建设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规定处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事项,如“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二是玩忽职守行为,主观上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风廉政建设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如“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疏于监督管理”、“用人失察”等;三是工作失误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水平有限、领导能力不足,如“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等。
从后果类型看,可分为三种:一是以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作为构成要件的,如《责任制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领导责任者,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二是以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作为构成要件的,如《责任制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直接责任者;三是不以造成损失或影响作为构成要件的,如《责任制规定》第十九条第二、三、六、七项。
综合考虑上述行为和后果,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情形应当包括:党委班子或成员滥用职权,干扰、阻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尚未造成损失、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尚未造成损失、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工作失误,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尚未造成损失、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
区分责任追究档次
《责任制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十七条等较为集中地规定了责任划分、追责方式和责任承担。
从责任划分类型看,可分为两种。一是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党委主体责任突出强调,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不仅要进行领导,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这意味着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如果在某件事情上起的是决定性作用,在被追究责任时就不能以承担的是领导责任为由逃脱较重的处理。二是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集体责任是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当由该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规定的责任。根据《责任制规定》第二十条,对领导班子依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其中“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而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可采取改组或解散的纪律处理措施。
从追究方式看,可分为三种。一是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专门适用于领导班子的调整。后5种职务变动类的组织处理方式,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单独使用,也可和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二是党纪政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是适用纪律处分的门槛,适用警告处分或是撤职以上处分首先应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三是刑事处罚,除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外,滥用职权行为还可能同时触犯包庇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刑事处罚应当针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综合分析上述责任和方式,责任追究的档次可区分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应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同时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可同时适用职务变动类的组织处理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领导责任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尚未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和工作失误的责任者,应视情节适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方式。
细化责任追究条款
通过以上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追究条款可通过分类对应追责情形和方式进行细化。
党委(党组)成员滥用职权,干扰、阻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或开除处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可视情况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尚未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二)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三)包庇下属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四)授意、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对抗案件调查;(五)其他滥用职权,干扰、阻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行为。
党委(党组)成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或开除处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可视情况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尚未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二)不制止、不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选人用人失察;(三)不采取有关措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四)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疏于监督管理;(六)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行为。
党委(党组)成员工作失误,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调整职务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贯彻落实不力;(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选人用人失误;(三)未能有效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四)未能有效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其他工作失误,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行为。
党委(党组)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调整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进行调整处理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班子工作失误,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以上情形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应依照有关规定,比照直接责任者依次从轻或减轻处理。□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