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打虎”又一次成为热词。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惩治腐败的力度丝毫不能削弱。实践中,如何提高查办案件质效?本刊记者电话连线山东省莱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田青松,广东省中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黄远通,请他们结合当地查办的典型案件谈谈自己的思考。
持续4年的群众举报终于息诉罢访
● 记者: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基层案件查办质量的有效方式。实践中,山东省莱西市纪委监委是如何将这种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
● 田青松:我们探索制定了《常见违纪问题取证分析指南》《协审案件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办法》,通过集体研判“领方向”、线索处置“领方法”、审查调查“领重点”、定性量纪“领依据”,有力规范了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并提高了办案质效。
一起2015年处结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在之后的4年中仍不断有反映其问题的信访举报,累计达200多封。2019年4月,我们在对乡镇纪委工作开展“一对一”调研督导时,店埠镇纪委书记反映的这个问题引起了我的注意。
原来,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因非法占地、工作失职等问题在2015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群众一直没有息诉罢访。比对登记的问题线索台账,我发现检举控告人大多是当时的亲历者或目击者,有的还附有现场照片,看起来可查性和成案率都非常高。但查阅该镇纪委当时的初核报告,我发现工作人员对问题线索的前期分析研判不精准,部分问题既找不到违纪点,也构不成完整的证据链,处置结果难以让群众信服。
调研督导中,不少乡镇纪委书记告诉我,受人员力量和能力水平所限,他们存在不会查、查不清等问题。问题虽然表现在乡镇纪委,但我认为根子在上面,是我们对乡镇纪委自办问题线索缺乏行之有效的领导和指导,对报备的处置结果疏于审核把关。
找到症结后,我们针对李某某的问题线索,迅速建立起由联系指导的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和镇纪委共同参与的“疑难线索研究小组”,由市纪委监委“领准”办案方向。
在梳理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非法采矿采砂等60多个问题,涉及三资管理、土地租赁、征地补偿等7个领域,且有的问题时间跨度长达10余年,调查取证有很大难度,而这也是乡镇纪委最头疼的。我们指导该镇纪委对照《常见违纪问题取证分析指南》,分领域、分事项各个击破。通过调取往年卫星“天地图”进行逐户对比,结合到乡镇建设与文化服务中心调取的宅基地相关材料,镇纪委很快查实了李某某15年前违规为村民审批宅基地并同意村民违规建房等问题,在啃下最难啃的“硬骨头”的同时,也打破了乡镇纪委对时间跨度较长问题难查实、难查透的僵局。
外围调查取得了突破,但李某某面对我们的询问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试图以虚假信息蒙混过关。我们按照市纪委监委案件协审的规范化标准,以“清单”形式对办案过程中容易疏漏的“小陷阱”作出提醒。比如,李某某故意编造虚假入党时间,试图掩盖以党员身份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事实,办案的同志按照“清单”要求,调阅了李某某的入党志愿书、基层党组织证明等材料,印证了李某某在撒谎。还有一次,李某某故意将收受他人“好处费”的时间说成醉驾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想为日后“翻供”埋下伏笔,“清单”列明“对被调查人员提供的具体时间必须调阅公、检、法部门法律文书等材料予以确认”,办案人员照单核查,避免了因忽视细节而影响办案质量。
在市纪委监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李某某的问题逐渐水落石出。进入案件审理阶段,我们紧盯处分决定,把领导体现在严格的审核把关上。比如,该镇纪委将李某某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纳入违反工作纪律问题,我们及时纠正,要求其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并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乡镇纪委的审理文书。
在确凿的证据和严密的程序面前,李某某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群众也表示很满意,持续4年的举报终于息诉罢访。(田青松)
铁证是这样“炼成”的
● 记者: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有效衔接司法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2019年,广东省中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数增长16.5%的情况下,办结率达到99%、增长32%,同时实现了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零撤案”。在有效衔接司法方面有哪些探索和体会?
● 黄远通:有效衔接司法,需要具体的制度机制保障。我们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完善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上下功夫,探索形成三重审核机制,推动审查调查工作提速、提质、提效。查办李伟健违纪违法案件,就是我们有效衔接司法的一次生动实践。
涉案时间跨度达20余年,涉案人员20多人,涉案款物价值超过6亿元,土地170多亩,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李伟健腐败案,是2019年2月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硬骨头”。能否在规定时间内查清问题、办成铁案,是一次严峻考验。
我深知,拿下这个案子,要靠完整、有效的证据说话。为此,我们把证据收集、审核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严格遵循刑事审判证据标准收集证据,发挥审核员、审理室和检察机关三重审核机制的作用,确保以铁证构筑铁案。
针对李伟健案中的行受贿和土地问题,我们确定了3名纪法皆通的办案骨干,全程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完善证据材料的意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两名涉嫌向李伟健行贿的房地产企业老板谭某和刘某十分关键,有了他们的证言,就可以为认定李伟健的受贿问题打开突破口。然而谭某和刘某早已移居境外,并且不愿回来配合审查调查,导致其关键证言材料缺失。证据审核人员及时就该类问题的证据审判标准与法院进行沟通,明确了经过公证的证言也符合审判证据标准后,立即要求谭某和刘某到境外指定的具有公证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证言进行公证并寄给专案组,从而形成了符合标准的完整证据链。
为确保定性量纪证据确凿并能为司法机关所采用,我们探索审理部门审核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审查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引导补充完善证据,及时审查证据合法性,对李伟健的身份情况、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等方面提出了补证意见。针对该案件的重大、疑难、复杂特点,我们在案件审理阶段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指导,把法律争议、证据问题解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
在该案审核中检察机关就发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细节。针对坦洲镇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某向李伟健行贿20万元的问题,现有证据显示,私企老板吴某通过陈某请求李伟健在土地出让中予以帮助,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李伟健好处,但吴某取得土地后并未兑现承诺,陈某便自掏20万元送给李伟健。负责审核的同志敏锐地提出,陈某的行贿动机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其“无利不起早”的做事风格。
为揭开这一行为背后的秘密,专案组立即就该问题再次深入调查,在查阅陈某的人事档案时,发现陈某向李伟健贿送20万元前不久,恰好从坦洲镇经贸办主任调至镇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专案组顺藤摸瓜,查明了该20万元实为陈某为感谢李伟健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所贿送的事实,随后严格按照检察机关要求完善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过专案组同志的努力,借助审核员参与、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审核机制,有效贯通纪法、衔接司法,实现了审理优势和审查调查优势、纪律优势和法律优势有机结合,确保了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2019年11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伟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法院认定李伟健的罪名、事实、数额,与中山市监委起诉意见书的认定完全一致。李伟健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黄远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