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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蔡文成
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党内监督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为坚持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依法治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提供了坚实支撑和坚强保障。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深刻阐明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鲜明特色,为深刻理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中国特色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纲”。党的领导决定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性质。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才能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否则就会力量分散、衔接不畅,甚至监督失效。首先,党的领导确保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运行有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涵盖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具有多主体、多层次、多环节的结构性特征,需要领导性主体对多元监督资源与机构进行科学配置与统一规划,从而为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效能提供前置性保障与规划。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有着统领指挥和协调监督体系的绝对优势,有着整合、优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合法性、合理性与适当性,能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各项监督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和科学运作模式开展。其次,党的领导确保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科学合理。我国监督体系并非一成不变,需要顺应形势任务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曾经一度,我国存在监督力量多元化、监督职能交叉化、监督规范差异化、监督协同不力化等现象和问题,影响了监督体系的治理效能,因而迫切需要党这一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统领、指挥和协调监督体系,从而更好发挥治理效能。
全面覆盖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基”。坚持全面覆盖是指要坚持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统一。从现实意义来看,唯有做到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都“全面”,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得以规范有效运行。可以说,全面覆盖是监督体系结构完善与效能高低的重要衡量指标,是更好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促进治理功能的基础性前提。就监督范围而言,只有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四梁八柱”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不断健全的前提下,只有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关涉到党和国家各权力主体,覆盖到党员、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前提下,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各项工作的开展以及党和国家各项政治性力量的发挥,才能被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下,使这种权力用于为人民造福。如果监督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即使面上实现了全覆盖,但监督效能难以真正发挥,滥权行为无法得以全面约束,腐败现象很难被真正遏制。因此,唯有以党内监督为主,促进各类监督真正依照自身职责发挥效能,并强化关联互动、系统集成,形成同题共答、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才能真正确保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力有效。
权威高效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要”。权威高效就是要牢牢把握监督的政治属性,加强顶层设计、突出监督重点、提升整体效能。这一特征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目标,也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监督制度优势的实践要求。一方面,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运行在监督下更加决策科学、执行坚决,即将监督贯穿于治国理政之中,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这一意义上,“高效”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运行要义。另一方面,体系是塑造意识、培育观念的制度性前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建有着鲜明的政治属性,是一个旨在促成知行合一的过程,即以督促监督对象履行职责使命为着力点,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2023年7月8日,来自全国各地的众多参观者来到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参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显著制度优势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社会主义属性的监督体系,其本质在于确保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足人民、服务人民,从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服务少数利益集团的“三权分立”监督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方向、立场、原则、动力等诸多方面,超越了西式监督体系建立与发展的资本逻辑导向,其制度优势具体地体现为:党的领导的政治属性鲜明,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坚定,依法治国规范体系健全,制度体系实践效能强大。
坚持党内监督为主,彰显监督的政治属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其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监督和党员相互监督,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目的在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党内监督是党和国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的基础。一方面,党内监督通过宪法法律、党规党纪、工作条例等,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与问题,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另一方面,党内监督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通过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广大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党中央同心同德。
坚持人民至上为导向,体现监督的价值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将人民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对于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本质上就是维护国家权力的人民性,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做到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保障人民。人民既是权力的主体,也是监督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行使权利、监督权力提供根本保证。我国一切国家机关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坚持依法治国为原则,形成监督的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间互动互构。一方面,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搭建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制度体系、方式方法、动力机制等方面推动依法治国实践。依法治国将宪法法律而不是权力置于国家治理的第一层级,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二者在本质要求上高度契合。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原则意味着必须不断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工作形成规范制度体系,确保权力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合理运行。
坚持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监督的实践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制度创新是实践创新的动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党和国家监督工作是我国监督制度的具体展开,随着党的建设与国家治理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监督工作所依托的制度本身要不断实现自我更新。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必须坚持时代导向、问题导向和创新导向。在制度安排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被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权必追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为新时代新征程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彰显坚定制度自信
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充分彰显了党和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先进性和优越性的坚定自信,我们有决心、有底气、有定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之路,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制度自信源于正确的方向引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完善的,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具体化实践化。在我们党强有力领导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始终在社会主义制度范畴内运行,党的领导力不断强化并始终保持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基于党的领导效力与社会主义制度效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对党的自我革命产生积极推动力,为党的长期执政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
制度自信源于人民民主理念。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有效的标准之一。人民民主是全过程民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监督,也是对人民民主的维护。就监督的民主性而言,人民通过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运转对公权力进行全过程监督,严密完整的规则程序确保人民民主行之有效。就民主的法治性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构成全链条、体系化的监督机制,为人民当家作主保驾护航,使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有序参与监督。
制度自信源于强大治理效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国家治理效能提升,主要通过“实践—制度—实践”的路径完成。从国家治理的实际出发,通过总结治国理政经验与成就,形成科学规范权力制度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指导。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制度形态指导国家治理实践,作为中间环节推动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作为实践形态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制度自信源于规范的权力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的规范运行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规范权力运行必须建立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对于权力的治理,最主要的是处理权力、职责、利益之间的关系,使监督更全面、更规范、更精准、更有效,从而形成权责清晰、运行有效的监督格局。(作者: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