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19期

社论

为新的长征提供坚强保证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先进性纯洁性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参观“英雄史诗 不朽丰碑”主题展览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拟提请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的文件

王岐山出席中央单位巡视工作座谈会

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在北京设立

学习体会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让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专题  深入正风反腐 推进全面从严

深入正风反腐 推进全面从严

系列述评

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

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改革,为正风反腐提供强劲动力

牵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拭亮党内监督的利剑

打造党的建设亮丽名片

决不让腐败分子有任何藏身之地

努力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干群感受

八项规定精神,在这里日益深入人心

深切体会到组织“治病救人”的苦心

这才是我心目中的党内政治生活 窦克林

群众点赞:“党中央是腐败分子的克星、人民群众的福星”

燕阁观察

以全面从严治党回答“我是谁”

中国共产党正风反腐的世界回响

特稿

聚焦全面从严治党 讲好正风反腐故事

半月杂谈

心若向阳,前路明亮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领导干部谋事当着眼“森林”

乐见名企深挖内部“蛀虫”

召回干部关键是唤回初心

专业精神让监督执纪之剑更锐利

纪律建设

以案说规

下属连续违法,领导就该被问责

书记说纪

“你不收敛,我不手软”

一套“组合拳” 破解“零立案”

释疑答问

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

“四风”监督哨

不把报备当回事 挨了处分才醒悟

顶账酒水变福利 任性干部受处分

广角

图片新闻

一线传真

数说纪检

地方简讯

标题新闻

关键词解

警示

关于30起“小官巨腐”案件的分析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

古语今悟

“三字铭”小议

话先贤彰美德

张载:民吾同胞,物吾与也

家训品读

高攀龙告诫子孙:重行义 慎择友

历史回放

长征“纪”事

劝阻奔袭打鼓新场,毛泽东不计个人得失

跑步十五里,为还一根针

 
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
钟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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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增了关于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的规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我们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中止党员权利的含义和范围

  中止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

  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一般是中止这三项权利;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但党员的申辩权、申诉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需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中止党员权利的适用条件

  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被依法逮捕为前提,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条件,则党组织应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二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党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难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将该案件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由党组织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三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先行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后,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组织也应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仅适用于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情况,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中止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中止党员权利,应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党纪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权一致,并与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相适应。其中,对立案审查需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的党员,可由纪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报同级党委备案、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有关党组织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其中:

  1.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存在恢复党员权利问题,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即可。

  2.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被中止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立即恢复,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其被中止的其他党员权利,应及时予以恢复。

  3.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参照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并可与党纪处分一并报批。恢复党员权利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者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的,应在司法机关对该涉嫌犯罪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再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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