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学习贯彻中央精神
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
年终综述
体会与启示
国内外评价
我们走过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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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央精神
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
年终综述
体会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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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走过这一年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契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如何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战略思维、战略远见和战略定力的考验。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决策上必须转变监督执纪方式。注重惩前毖后,在“早”“小”上下功夫。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对照纪律尺子,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对于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综合运用谈话谈心、开展批评、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手段快治、严刹,决不能容其滋生蔓延,因小失大,最后不可收拾。要及时处置问题线索,该立案的立案,该初核的初核,该谈话函询的谈话函询,决不能不教而诛、养痈遗患,放任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注重全员管控,在“全”上下功夫。管住全体党员才叫全员管控,对全体党员因人施教、区分执纪,才能称得上全面执纪。全面执纪要紧扣“四种形态”描画的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处理由轻到重的相应之策。不管是大多数还是极极少数,谁违反了纪律、破坏了规矩,都要随时受到纪律的惩戒;无论是苗头问题还是严重违纪违法,都有相应的惩治手段;不管何处发现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都要及时处理。切实做到既管重点又管全面,既谋一域又谋全局,久久为功,常态推进。注重纪挺法前,在“严”上下功夫。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严执纪,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言,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党纪处分条例》剔除了此前与法律重复的内容,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碰触的底线。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需要各级纪委进一步树牢“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的理念,严肃执纪问责,既要查处实体违纪,也要查处程序违纪。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切实把“从严执纪”贯彻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布局上必须突出“两个责任”落实。抓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守责任担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主体责任有人抓、有制度、有抓手、有成效、有追责。加大教育感化,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编牢规章制度笼子,预防和避免党员干部犯错误;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率先垂范,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好民主生活会,干部出现问题不适合担任现职时,要主动给予调岗甚至“摘帽”。抓监督责任这个“刀把子”。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纪委要扬善惩“恶”。既要用党的政策、纪律和制度,约束人“恶”的一面,坚持教育和挽救干部;又要有坚强的党性原则和爱憎分明的政治立场,对于违反原则、践踏法律、顶风违纪的行为,要毫不手软、绝不姑息,通过严肃查处,打出声威和震慑力,使心存侥幸者不敢越雷池半步。既要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也要给犯有轻微错误的党员干部出路。真正用“四种形态”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党员干部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部署上必须推动“三转”向纵深发展。职能定位上,各级纪委要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进一步转变职能,把纪律挺起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执纪方式上,转变执纪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前沿。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工作全流程,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作风建设上,要强化底线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守牢纪律防御阵地。自觉站位全局、主动融入全局,打造一支适应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