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9年第17期

社论

不断以实际行动答好坚守初心使命永恒课题

新时代 新指南

思想导读知史爱党,知史爱国

深度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的鲜明主题

            新中国70年的奋斗历程及其重大意义

七七草杂谈

过则勿惮改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行时

坚持刀刃向内 解决实际问题

“我的誓言,都能做到”

壮丽70年新中国70年管党治党历程回顾(一)

作风篇作风建设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和事业的兴衰成败

纪律篇严明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证

警示剖析

背离初心使命,他们成为反面典型(三)

调查研究 ● 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破解老问题 紧盯新动向

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必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群众关心的事儿来不得半点虚的

莫既当受害者又当加害者

减负让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干实事了

云南昆明:精准整治为基层松绑减负

国家电网:竖起监督执纪的清晰标尺

名城话廉

福州:海纳百川,清风自来

实招集萃

一组

学术研究

四重逻辑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

一得之见

一组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规则》有关在审查调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的规定

宽严相济一词的由来与发展

书记说纪

量化评价政治生态治“未病”防“重疾”

“四风”监督哨

基层减负有实招精简表格台账

承诺办结时限成“摆设” 主任副主任受处分

清风时评

高质量民主生活会须得真刀真枪

以权力为筹码广积人脉,终将作茧自缚

企业家不识市领导为何值得点赞

释疑答问

将受贿所得委托行贿人投资收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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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星:读懂新中国史的五种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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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让非遗在当代生活中重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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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贿所得委托行贿人投资收益如何认定
邢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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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柳某,某市副市长,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尤某谋取利益。2016年,柳某与尤某商定,尤某出资200万元为柳某注册成立丰美公司,并陆续以购货为名打入该公司账户600万元,实际上该公司并无任何经营业务,系空壳公司。后经柳某安排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尤某以丰美公司名义开立了企业法人股票账户,将上述800万元转入并代柳某炒股。后又经柳某安排,尤某将股票全部卖出变现为1100万元,并转入柳某个人账户。

  分歧意见

  对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柳某的受贿数额应为1100万元。丰美公司成立过程中柳某没有出资,公司成立后柳某也未参与经营、管理,该公司及其资金始终处于尤某控制下。因此,不能认为柳某已收下800万元并转交尤某炒股,而应认定尤某一直在以各种方式向柳某送钱,故应按柳某最终实际获取的110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柳某的受贿数额应为800万元,炒股产生的300万元应作为孳息认定并收缴。尤某出资200万元为柳某注册成立丰美公司,后又以虚假交易形式向该公司输送资金600万元,上述800万元已构成受贿既遂。柳某委托他人用其非法所有的800万元炒股,所得300万元属于孳息,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首先,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的数额。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如母鸡生蛋、果树长出果子等。法定孳息,如存款获得利息等。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孳息不计入犯罪数额。例如,行为人收受贿赂1000万元,存入银行获得利息10万元,则受贿数额仍是1000万元,利息10万元就属于孳息,对于孳息应当收缴,但不计入受贿数额。

  其次,受贿财物和孳息的区分,与受贿行为完成与否关系密切。受贿既遂,行为人再以非法收受、非法所有的财物存入银行、进行投资等获得的利息、收益,一般认定为赃款产生的孳息。当前,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已经确立了受贿罪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的标准。例如,在某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张某某谋取利益,徐某某及其妻沈某某与张某某商定,以张某某的名义到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并存入109万元后,将账号、密码交给沈某某。此后,沈某某使用上述资金进行炒股,共计亏损25万元。司法机关认为,虽然案发时股票账户内资金仍在张某某名下,没有张某某提供身份证等配合,徐某某夫妇无法提取账户内款项,但徐某某夫妇已实际控制和使用了该笔资金,构成受贿109万元既遂,此后炒股亏损的25万元不在受贿金额中扣减。

  再次,该案中,800万元已打入柳某的公司,柳某指令尤某按其意图动用款项,这是实际控制的常见表现之一。同时,柳某为开设企业法人股票账户,出具了授权书,如果无此授权,该800万元资金无法转入股票账户;柳某要求尤某将资金投入股市时,并未与尤某约定一旦出现损失由尤某承担,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应当承认柳某可能自行承担风险,这些情节均反映出柳某对资金具有实际控制。可见,柳某收受上述800万元已构成受贿既遂,换言之,该800万元已系其非法所有的财产。

  综上,柳某受贿800万元,其将所收受的非法财产委托他人理财获利300万元,应作为赃款的孳息收缴。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没有获得对先期贿赂的实际控制,相关款项一直属于行贿人,行贿人又用于投资,然后将投资收益一并送给行为人的,应全额认定为受贿。例如,在某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李某谋取利益,李某口头表示要送给张某1000万元,张某未置可否,李某未实际交付,也没有将这1000万元单独取出和保管。后李某的企业总体投资盈利,李某对张某讲,上次提到的1000万元投资获利500万元,并将1500万元全部送给了张某,则张某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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