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14期

社论

唤醒责任意识 激发担当精神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责任担当重要论述摘录

中央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学习体会

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

勇于担当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专题  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综述述评

以责任履行使命 用担当诠释忠诚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一步

聚焦全面从严治党 突出政治责任

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

规范问责制度 突出党规特色

用担当精神贯彻落实问责条例

学习贯彻

营造宣传思想文化领域责任担当良好氛围

以强化问责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唤醒责任意识 重塑良好形象

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以案说规

抓住“关键少数” 突出政治责任

半月杂谈

重任在肩,岂容苟且

燕阁观察

不忘初心 将反腐败进行到底

透视“四风”问题背后的8大心理误区

清风时评

看齐,关键是要跟上

天使和魔鬼多在一念之间

责任意识醒来,扶贫资金才能不再沉睡

组织找你谈话,别会错意

锐评

一组

“四风”监督哨

违规宴请难逃监督 参与人员皆被处理

所长消费村长买单 权力任性纪律不饶

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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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解

风范

谷文昌:一生廉明书高洁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身之主宰便是心

“人之欲”小议

顾炎武: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周文王训子:民为上 守中道

“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历史回放

七大党章:在总纲中明确党纪

陈潭秋:“特殊”的七大中央委员

清风文萃

蓝天野:服从党的指示从事话剧事业

由“一张共产党的像”想到的

 
规范问责制度 突出党规特色
本刊记者 李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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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有坚强的制度作保证。问责条例的出台,是推进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规范问责制度、强化责任担当的重要举措。

  解决问责制度不规范问题

  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这些制度规定对于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以问责方式为例,原有各类问责规定就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14种,方式多样但缺乏统一性。除此之外,问责主体不明确,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对事故事件的行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等等,都是原有问责规定的短板。

  只注重追究事故事件责任,其实是仅停留在了问题的表面,而没有抓住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根本性问题。由于法规制度规范化不足,导致问责在实践中存在随意性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一些不担责的领导干部没有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影响了问责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问题就是导向。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对问责规定进行整合规范,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促进问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强化问责的实践探索,党内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制定条例奠定了坚实基础。时机成熟、条件具备,问责条例应运而生。

  坚持依规依纪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条例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正是以党章这个党的根本大法作为遵循,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把“依规依纪”摆在第一位。

  条例不仅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而且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比如,2010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问责条例则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与原有规定精神既一脉相承,又丰富发展,更为凝练坚定,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体现了法规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问责条例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同样是问责的重要依据。但与条例不一致的问责规定,必须按照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党内法规特别是问责法规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的。在已有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统一思想、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信号,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还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问责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适用纪律处分具体情形和档次、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比如,受到组织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安排工作,确定影响期;受到纪律处分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调整职务,确定影响期。这既确保问责条例重点突出,又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更好发挥党内法规的约束作用。

  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

  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法规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

  对比2009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条例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突出“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既简洁明了、要义明确,又务实管用、便于执行。比如,对于问责主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里规定的是“问责决定机关”,条例明确为“党组织”,这就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分解到党的工作部门。再如问责内容方面,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把维护党的“六项纪律”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情形纳入问责范围。

  实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另一个表现是,条例把现行各类规定中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对行政问责已有事项,以及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无论是日常的批评提醒,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体现着党组织的政治坚定性,检验着把握政策的水平,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问责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那些不敢、不愿、不会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或扯扯袖子,或大喝一声,督促他们增强党的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真正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扛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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