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A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B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4年6月,梁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A省C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年12月被依法逮捕。2016年3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年。后梁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2016年5月,B市纪委收到梁某一审判决材料(此前B市纪委不掌握梁某案相关情况)。6月,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了梁某严重违纪案,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B市市委认为,梁某已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规定,梁某的B市市委委员职务已自动终止,不需再呈报A省省委审批。鉴于梁某原系B市民政局局长,依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B市市委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备案。
分析意见
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给予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是办理此类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辞去、免去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或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考虑到各地对《工作条例》关于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办理程序:
(一)由纪检机关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一般应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此类情况中,由于被审查人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问题,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应依据党章规定呈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二)由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作出生效判决后交由纪检机关作出党纪处理的,应按照《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地方党委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备案后,可视为不再具有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处分可不再呈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本案中,梁某严重违纪案系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B市纪委不掌握相关情况,且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系直接依据法院判决作出,B市市委应按照《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梁某市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情况报A省省委备案(具体事项可由B市市委组织部承办)。同时,由A省纪委依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进行备案审查。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相关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纪发〔1983〕12号)
第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