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5年第20期

社论

让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利器发力生威

中央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中办就学习贯彻《准则》 和《条例》印发《通知》

中央纪委就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印发《通知》

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权威解读

把“德”和“规”在全党树立起来

修订《准则》《条例》的总体考虑

《准则》和《条例》修订的十大亮点

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

自律源于自觉 立根方能固本

为全体党员设置保持廉洁本色的道德标准

让“关键少数”发挥表率作用

实现纪法衔接 体现从严要求

六大纪律均新增相关处分条款

违反其他纪律说到底都是破坏政治纪律

剑指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

“移、改、增”筑牢廉洁底线

以“铁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紧盯管党治党失渎职行为特别是主体责任

把反“四风”实践成果制度化

为挺进纪律建设夯实制度根基

以法治思维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本刊观察

迈向全面从严治党新境界

丰富实践为制度创新奠定坚实基础

理论创新指导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

学习贯彻 

领会精神学深悟透 推动落实做深做细

坚决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确保《准则》和《条例》执行到位

刻印在心 落实在行 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任务

学好用好两项法规 坚决维护党的纪律

以案说纪

政治纪律 与中央保持一致决不能含糊

组织纪律 不请示报告不是小事

廉洁纪律 对歪风邪气亮起红灯

群众纪律 对罔顾民意的政绩工程说“不”

工作纪律 不担当就要被问责

生活纪律 刚性约束八小时以外行为

法规全文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总则修改如何体现制度创新?
实现纪法衔接 体现从严要求
谭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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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条例》总则共5章,44条,在保留原《条例》体例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完善了相关内容,体现了“全面从严”要求。开篇指导思想部分增加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内容,另外还新增6条,修改完善29条,保留原条文9条。

  实现“纪”与“法”的有效衔接。为解决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要求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违法始于破纪,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的差别在于,前者规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而后者所针对的行为不涉及犯罪,仅仅在客观表现上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犯罪行为要轻微得多。三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党员有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财政法律法规等行为。四是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以实现纪法之间有效衔接。五是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是沿用和保留了原《条例》的规定。针对的是“党员有犯罪行为,且受到了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况。

  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的内容。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在监督执纪时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善于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从严要求。一是为体现轻重不同的纪律处分种类与其影响后果轻重相匹配,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二是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充分体现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内职务,而不是资格或者荣誉。三是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反对“四风”,这就是纪律整饬的集中过程,在此期间仍然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必须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四是回应执纪监督的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关漏错的规定,明确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五是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中央纪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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