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9年第10期

社论

让五四精神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中绽放

新时代 新指南

核心述评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

学知躬行用好调查研究这个传家宝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延伸阅读学习老一辈革命家 搞好新时代的调查研究

别掉进调研中的形式主义套路

特稿

惟其艰巨 方显伟大

封面故事聚焦“关键少数”

让权力不能游戏

以“关键少数”管住绝大多数

坚决拔掉“烂树” 护好整片“森林”

燕阁观察

看,抓“关键少数”这些实招

专稿

直击广西柳州惩腐打“伞”第一案

提高政治站位 提升惩腐打“伞”实效

以案明纪 促改固本

学术研究

新时代党的政治建设统领作用论析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七七草杂谈

不钓大小,只求其趣

学习体会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清风时评

勇当“爱觉不累”的奋斗者

做好自己,英雄梦并非遥不可及

乱抖的官威当狠灭

书记说纪

将党的领导体现到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上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规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规定

如何理解《规则》规定的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要求

留置一词的由来与发展

图卡迷宫

关于留置,你想了解的在这里

“四风”监督哨

下了两年多的鸡毛雪停了

擅自变路线,规避监督玩过头

基层正风反腐

新疆:标本兼治扶贫领域腐败问题

管不住嘴 迟早要付出代价

听音频 学党规

一组

警示剖析

贪欲不敛自毁前途

广角

一组

中国共产党人故事

汪裕先:为国舍家狱中坚持斗争

明德风苑

蒙曼:我们的初心,也是诗心

名家荐书

孟宪实:直面西学的五部近代国学著作

知行话题

实现精准有效问责的思辩与实践

四月观察

2019年4月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大事回顾 
如何理解《规则》规定的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要求?
坚持权责一致 完善监督体系
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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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负责制是我们党明确各级党组织权责和作用、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第二章领导体制第七条中明确“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各级纪委定制度、立规矩,是推动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深刻领会分级负责的重要意义,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以强烈的责任感做好监督执纪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实行分级负责制是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党管干部是党的领导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根本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党管干部,既包括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也包括对干部的监督管理。1953年11月,党中央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建立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原则。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任务,实现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逐步形成了分级分类的干部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或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都强调或体现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规则》第七条开宗明义,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要求各级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时,第八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作出规定,这也是分级负责的体现和细化。

  实行分级负责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贯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及案件处理权限等作出规定。1983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分级负责的原则。198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提出,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并作出具体规定。199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也分别明确了各级纪委在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这些都是落实分级负责制的具体体现。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分级负责制被运用到更多领域和更多环节中,如上文提到的近几年出台的一些党内重要法规。《规则》明确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是对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必将有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实行分级负责制是执纪执法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每一项工作都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必须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自我要求上严之又严。《规则》着眼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针对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5大环节,规定了24项审批事项。这些审批事项也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批准决定人进行了明确,其中需要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涉及初核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请示、立案请示等4项;需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涉及初核请示、审查调查立案报批、移送审理请示等10项。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24项审批事项既是权力更是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丝毫马虎不得,更不能任性用权。《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纪律规定。如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无论是党委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还是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都要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确保正确行使职权。

  推动分级负责与加强同级监督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负责对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等监督对象的监督。作此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大量违纪违法案件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违纪违法甚至肆无忌惮,主要是因为“上级管得着而看不见,同级看得见而管不着”,特别是与同级纪委监督不力有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切实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党章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分级负责与加强同级监督不是矛盾的,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着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规则》第七条在明确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的同时,强调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等监督对象的监督,与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有利于推动破解“同级监督难”特别是“一把手监督难”的困境。

  实践中,湖北省纪委监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围绕问题线索受理和处置、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了40多项制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了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等,为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创新体制机制,实行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与平行分工相结合的“分权制”,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分别由不同领导分管,使执纪执法各环节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确保了工作高质效。(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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