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此次修订《条例》,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关键在于把《条例》执行到位,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持续深化“从严”态势,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在实践中捍卫纪律刚性 铸就“从严”态势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狠抓制度建设,先后对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修订,不断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2015年修订条例,更科学地归纳整合以政治纪律为首的六项纪律,并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法分开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规范化,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在全党上下得到更有力地贯彻,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在制度执行层面,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着力把“从严”要求贯彻落实到位,以监督执纪问责的扎实成效,践行对违规违纪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五年多来,我们党以无禁区的坚定决心和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甚至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依照条例等规定,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严肃查处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深挖彻查山西塌方式腐败、辽宁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等严重破坏地方政治生态的大案要案,正是从严执纪的点滴缩影。
党的十八大期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达到267.4万件,立案154.5万件,处分153.7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2015年修订条例后,执纪从严态势更强,截至2017年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近150万人次,其中使用第一、二种形态占总量的86.7%。不因权势大而纵容,不因违者众而放任,不因问题小而轻纵,“成绩单”的数字背后,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坚决态度,反映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高压态势已经形成常态,党的纪律成为真正的“带电高压线”。
修订《条例》 为从严执纪提供制度支撑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近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其中就包括“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理念,十九大新党章更在第七章第四十条增加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规定。此次修订《条例》是对党章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更深入总结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做法,将其凝练为条例规定、转化为纪律要求,释放了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条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新的明确规定。比如,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这些新规定将以往监督执纪中很多“已成规、未成文”的工作方式明确为制度规定,进一步扎紧笼子、筑牢底线,为新形势下从严执纪提供了党内法规制度支撑,实现了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纪律将更加充分发挥高压震慑和常规预防双重作用。依规执纪、严格执纪,目的不是为了查办多少案件、处理多少干部,而是通过对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次《条例》修订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总则,强化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作用,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正如日前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所强调,要“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进而实现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源头治理。
严格执行新《条例》 巩固常态化成果
贯彻落实《条例》要求,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丝不苟严格遵守,需要各级党委和纪委尽职尽责严格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严明二字强调的就是提高执行力,要说到做到,敢动真碰硬,不断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真正让《条例》“带电”“长牙”。《条例》修订深化了“从严”的理念,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形成更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为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指明了方向。
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加强纪律建设,主责在党委(党组),严格执纪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忠诚和担当。党章赋予了包括党组在内的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权限,各级党委(党组)就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让纪律规矩落到实处。此次修订,《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的同时,将监督责任一并纳入规定要求,既体现出从严管党治党态势的进一步增强,更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责任担当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好“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和贯彻新《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形成“头雁效应”,推动新《条例》在全党上下得到一体遵循。
严格贯彻执行,确保铁规生威。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从严执纪,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挺纪在前、敢抓敢管,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等六项纪律,坚决同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作斗争,确保铁规生威、铁纪发力,持续形成强大威慑。
深化“四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深层目的是为了挽救党员干部,减少党和人民的损失,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正是题中应有之义。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必须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抓纪律执行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这既是把从严执纪的要求落到事前和小处的具体举措,也是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的深刻体现。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随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不断巩固发展,必将使严明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