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制度利器,又是中国特色权力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支柱。
筑牢防止权力失范的“政治堤坝”
党员干部作为《条例》的主要规范对象,在各自岗位、以各种方式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其过程和结果都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如果秉公用权、为民造福,将厚植党的政治信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倘若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势必破坏党的政治形象,透支党的执政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领导干部权力失范导致的诸多违法乱纪行为,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背离政治信仰、无视政治义务、放弃政治责任的结果,都与政治意识不强、政治纪律涣散、政治能力弱化等息息相关。形象地讲,如果党员干部心中脑海的“政治堤坝”出现管涌和塌方,贪腐堕落的歪风浊流就可能“一泻千里”。反之,提高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是防治权力失范的培元固本之道。把党员干部的政治综合表现装进党规党纪的制度笼子,正是全面加强政治建设、防止权力异化腐化风险的双赢之举。
党内法规制度是实践的产物,也是思想观念的结晶。此次修订《条例》,就是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任务,前移政治防线,划出纪律红线。这不仅体现在其指导思想上,也体现在相关实体内容中,可以说形成了党的纪律约束的“政治加强版”。首先,把新时代的政治要求转化为纪律规定,促使手握公权的党员领导干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比如《条例》第二条明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以党内基础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两个维护”并将其写入党纪条规之中,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确保全党令行禁止、高度一致,其重大意义不言自明。
其次,针对实践中发现的“政治病灶”精准施治,发挥政治纪律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和导向功能。比如,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26条内容,有5条新增、12条修改,新增条数和修改条数均位居各章前列。从权力制约的角度看,许多修订内容延伸到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规范和职务影响力,如第四十四条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第五十二条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第五十五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等。通过立规矩明确政治纪律的“负面清单”,有助于从整体上拉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能力标杆,提升运用公权力为民施政的政治效果。
织密依规依法治权的“制度网眼”
权力行使有客观规律,权力监督也有科学方法。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因此,管权治权必须迎难而上,厘清定准其行使边界和运行轨道。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纪律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正是有效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必由之路。从贪腐案件的现实成因看,往往是“滥权”导致“破法”,“破法”始于“破纪”。防止公权徇私滥用,必须确保行使权力的人守住纪律底线,远离法律“高压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已成常态,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支撑和治本之策,为形成和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做出了卓著贡献。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在修订党章时增写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这既标志着我们党对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达到了新境界,也显示出我们党在自我革命中依规依法监督权力达到了新高度。
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章要求具体化、条规化,突出党纪特色和纪言纪语,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规范监管党员干部行为的制度网眼越来越细密,彰显了制度“长牙”、纪律“带电”的实践导向。特别是相关纪律规定进一步分清纪法界限,在法律底线之上继续提升党纪高线,强化了执纪监督的精准度和公信力。以廉洁纪律为例,《条例》第八章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与2015年版相比新增2条,修改12条。其中,既增写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又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了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还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从中可见,这些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以权谋私的突出问题及新型违纪行为,举一反三、盯紧风险,作出贴近实际的规定,给权力行使者套上了“紧箍”,把全面从严治党和纪律建设引向“越往后越严、越往后越细”的纵深发展阶段。
扩大纪法双施双守的“治理效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时代背景下,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接连颁布实施,特别是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手握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实现依法治权和依纪管权,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需要说明的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是这一切变化的根本原因和内生动力。其要义是将党的领导体现在纪法贯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又通过纪法贯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使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等更加集中统一,有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管党治党从“宽松软”逐步走向“严紧硬”,带动了党规党纪提质增效的大发展,也带动了法律法规推陈出新的大进步。可以说,《条例》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实现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监督全覆盖,必将促使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法治权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从宏观上看,本次《条例》修订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作为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第五条,成为总则部分唯一的新增条文,显示出修规建制的“政治重音”。“四种形态”是对从执纪到执法的全要素集成、全流程再造,形成了层层设防、步步为营的纪法协同态势,为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提供了制度指引。特别是同步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同向发力、精准发力,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将“严”字长期坚持下去,让“权”字不能任性乱写。而且,打通从“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的纪法关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动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多环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更有利于实现法法衔接,对滥权贪腐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从微观上看,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处分的程序性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形成有效衔接、同步落地的整体合力。
众所周知,《条例》历经三次修订,如今已经更新为第四代“升级版”。通过坚持纪法协同、共济并进,让公权力行使者感受到“办公室内外、八小时内外”无所不在的监督压力,才能倒逼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遵规守矩、敬法畏纪,避免陷入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的困境,就能实现遵纪守法、廉洁用权从他律变为自律的内化过程。这也正是纪法协同“关权入笼”所体现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