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6年第05期

社论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至关重要

要闻 

中央政治局委员  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党组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述职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
研究部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工作

中办印发《通知》
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

要文

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新时代  新指南

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强化政治监督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专题

把五次全会部署抓深抓实抓到位

围绕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做深做实政治监督

持之以恒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用好一体推进“三不腐”战略抓手

打好集中整治攻坚决战

增强巡视监督震慑力穿透力推动力

推进“三化”建设锻造过硬铁军

兰台论策

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之一
视党的使命为生命 

书记说纪

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履职尽责

做实政治监督守护一江碧水 

从“拔烂树”向“治土壤”深化

坚决清除侵害民利的顽瘴痼疾

以审明理

从权钱交易实质把握预期收益型受贿——收受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额认定

一得之见

探索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有效路径

把思想政治工作做细做实

以优良家风涵养党风政风

正风深一度

把中央八项规定“金色名片”擦得更亮

持续深化“净风行动”  狠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力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弊  从严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

聚焦重点任务持续为基层减负

加强经常性学习教育  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压实责任抓落实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

以风腐同查同治为抓手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正风反腐在身边

唤醒沉睡的村庄

爆改“空心墟”

土地“转”起来  实业办起来

点亮“空心村”的那抹红

从“空心”到“归心”

实招集萃

集中会商压实责任 促同题共答

规范程序机制实现闭环管理

建立评估标准 确保治到根改到位

知行话题

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评论

锻造“四个过硬”纪检监察铁军


从权钱交易实质把握预期收益型受贿 

——收受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额认定  

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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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王某,甲市市委书记。张某,A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民营公司)董事长。2016年,王某应张某请托,帮助A集团公司在甲市承接的业务量实现翻倍增长,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市场份额保持持续增长势头。为感谢王某的帮助,张某提出送给王某A集团公司10%股份,并表示今后股份增值和分红很可观。王某考虑到该公司财务状况好,股份很有价值,能够获得比较丰厚的分红等收益,且张某明确表示其他人难以购买,股份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此王某同意张某的提议,并表示今后将继续为该公司提供更多、更好的政策支持,全力扶持公司发展。2017年11月,王某安排张某将10%股份登记在亲属王小某名下,由王小某为其代持上述股份(股权登记日价值500万元)。2018年至2023年,王某按10%股份获得公司分红等收益共计680万元,张某时常告知王某公司经营状况。截至案发,该10%股份价值1100万元。

  审理意见

  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承揽大量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受A集团公司10%股份,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王某收受公司的10%股份已经按其要求登记在王小某名下,股份价值500万元,该500万元为其受贿数额,后续获得的680万元分红及股份溢价600万元均属于孳息。但我们认为,基于行受贿双方合意,王某受贿数额应包括股份转让登记时的价值500万元、后续分红680万元及案发时股份溢价600万元,共计1780万元,本案不存在孳息。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从双方行受贿合意来看。王某和张某对已经登记在王小某名下的10%股权属于贿赂标的,双方达成合意。对于该10%股份后续的增值、分红等预期收益,从事实来看亦达成合意。王某和张某均能对该公司股权将来会有较大增值、分红具有清晰判断,对因此可能获得巨大利益较为确定,因而在张某表示公司今后的股份增值、分红很可观后,王某考虑到该公司的良好发展前景,以及在其帮助下今后该公司股份将会获得较大增值,同意收受该股份。对双方而言,收送的财物既包括10%股份,也包括今后股份增值及分红等预期收益。

  二是从公司客观实际来看。A集团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均实际出资,经营状况良好,在王某提供帮助之前,该公司在市场的份额已经持续增长,在当地属于知名、行业领头羊的公司。对一般人而言难以购买、获得该公司股份,股份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且因经营效益好、持续盈利呈现出高收益性的特点。王某利用职权提供帮助后,该公司更加具备持续盈利的可能。王某对公司经营状况、股份价值有明确的认知,亦通过长期、多次向下属或相关国有企业打招呼,给予尽可能多的优惠政策等方式,大力帮助、扶持A集团公司发展,积极追求公司增值、分红等可明确利益,张某也多次告知在其帮助下公司经营、分红收益等情况,双方对此有沟通联络。

  三是从王某实际获利来看。由于王某收受该公司10%的股份属于有资本依托的股份,且实际登记转让在王小某名下,王某对该股份具有处置权,客观上也是按照所持股份获得相应分红680万元等预期收益。因此认定受贿数额既包括转让登记时股份价值500万元,也包括实际获利680万元。由于案发时股份增值600万元,符合王某对公司股份增值预期利益的判断,王某亦实际控制、获得,因此股份增值的600万元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若本案中王某未实际转让登记,或虽然实际转让登记,但王某和张某明确约定王某仅获得10%股份对应的分红等预期收益,对股份不享有处置权,即双方贿赂合意仅为分红等预期收益,则王某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得的分红为准。

  总之,对于预期收益型受贿,应从权钱交易实质来把握,在双方对股份增值部分作为贿赂标的有清晰的认知,受贿方积极追求股份升值、分红,并利用职权帮助企业发展,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从行受贿双方合意、权力对价实质来把握受贿数额。(作者单位:江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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