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进行澄清,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严管厚爱、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实践中,做好澄清工作,应从准确把握原则、明确适用范围、规范工作程序等方面,着力提升澄清工作质效,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准确把握澄清工作原则。澄清工作是一项审慎的工作,要经得起历史、纪法和群众的检验,需遵循党管干部、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激励担当,依纪依法、审慎稳妥等基本原则。一是突出正确导向,释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信号。党员干部受到失实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上应大胆予以澄清,做到查清即澄、应澄尽澄,既督促其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又促使其牢记职责使命,练就过硬干事创业本领,在新时代展现新担当新作为。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澄清工作。规范细致调查取证,坚持用证据说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格履行程序手续,合理确定澄清正名的方式方法和范围,遵守保密规定。区分动机、目的、后果、影响等情形,准确界定问题性质,分类实施处置,做到审慎处理、客观公正。三是坚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负责开展澄清工作。同时,要加强部门协同作战,与公安、网信等部门联动,实现信息联通、力量联合、案件联查,形成澄清工作合力。
明确澄清工作适用范围。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批准后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被检举控告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要启动澄清程序,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需全面核查完毕,若被检举控告人虽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尚有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事宜。比如某党员干部经过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反映其贪污侵占的问题不属实,但又有群众反映其涉嫌挪用公款炒股的问题,相关问题线索正在进一步核查,那么不适合对其进行澄清。二是需达到确有必要,即失实检举控告致使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或者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或者在一定范围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等等。比如经调查核实,反映某村干部李某利用职权违规承包土地的问题不属实。纪检监察机关多次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并进行纪法教育后,举报人仍就相同问题多层多头多次重复举报,并公开散布不实信息,对李某精神、名誉等造成较大损害。经李某同意,纪检监察机关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大会对该失实举报进行澄清,并视情启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要严格把握澄清界限,坚持就事论事,只澄清举报不实的具体问题,不全面评价澄清对象,避免由具体问题澄清变成终身人品“背书”,防止澄清成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
湖北省应城市纪委监委对被澄清的党员干部开展回访谈话,帮助其卸下包袱、重拾干劲。 吴 凡/摄
规范澄清工作实施程序。开展澄清工作,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从启动审批、评估研判到最终实施,全程做好范围把控、舆情监控、安全保密,以及与澄清对象交心谈心等工作,确保整个工作程序规范、严密可控。一要启动准,承办部门在处置检举控告时发现符合澄清条件的,要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予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被检举控告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的,承办部门要认真对待、慎重研究,符合条件的应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启动,不符合条件的向其细致解读政策后不予受理。二要研判全,要注意结合被检举控告人的工作履历、一贯表现、群众口碑、职务影响范围、廉政档案材料、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等方面因素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仔细甄别检举控告反映问题的真伪。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讲究政策策略,减少或避免给被检举控告人履职尽责带来的负面影响。对采取公开宣传报道和通报方式澄清的,要提前研判舆情风险,制定应急预案,严格审核公开信息。三要效果实,澄清工作应征求被检举控告人意见,可选择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任一方式进行,也可合并使用,澄清范围应仅就认定为检举控告失实的问题,相关资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引导其卸下思想包袱,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