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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为监督赋能
于鲲 孙红培 杨晓娟
改革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改革主动性,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本期透过3位纪检监察干部的讲述,从不同视角感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给他们的职责定位、监督方式以及工作成效带来的变化。
“主动交代”问题之后
加强上级纪委监委领导,发挥“室组地”联合办案优势
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统筹发挥室、组、地作用,促进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合力。山东省烟台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副主任于鲲曾多次参与“室组地”联合办案,在他看来,这一方式既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又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有效提升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质效——
2020年,我参与了一起“室组地”联合办理的案件,虽然案子是难啃的“硬骨头”,但在三方相互协作、紧密配合下,该案仅留置21天就移送了司法机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10月,烟台市委巡察组在对市教育局党组开展巡察期间,市教育局思想政治工作科原科长孙某主动交代其曾截留部分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费设立小金库问题。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随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发现孙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遂报请委领导召集室组人员会商案情。案情会商是改革后我们建立的一项长效制度,针对纪检监察组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由分管委领导召集室组案情研判会进行共同会商,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探索实施“室组地”联合办案。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该案本应由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办理,但鉴于纪检监察组的人员力量和审查调查措施有限,经会商委领导决定由我室牵头启动初核,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全力配合。我明白这将是个艰巨的任务:孙某主持该项工作长达7年,一人把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工作,只在每次考试前临时抽调人员负责现金收款等辅助工作,没有收付款账目和其他知情人,准确的涉案金额尚无法确定;其慑于巡察组进驻而交代了部分问题,但很可能已事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为自己辩解,谈话突破压力较大,必须进行大量的外围取证工作。
困难很多、压力很大,但我们发挥信息掌握全面、纪法政策熟悉的优势和“打大仗”的经验,第一时间成立核查组,集中力量开展初核工作。经过上万次数据核对,核查组计算出孙某截留套取的准确金额,之后找相关人员多次谈话,并通过对孙某开展政策教育、利弊分析等彻底打消其思想顾虑,查明了他将部分款项拿回家并由个人支配使用的事实。经过初核,孙某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已较为清楚。考虑到区级纪检监察力量充实、受干扰因素少,便于攻坚克难、深挖彻查,我室遂请示委领导批准,指定蓬莱区纪委监委对孙某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单纯的案件协商管辖、指定管辖,被指定的纪委监委一般对涉案人员不了解、对案件细节掌握不透,只能通过“内审+外调”模式“摸着石头过河”,案件效率大受影响。室、组、地联合办一个案子,能实现优势互补,在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同时,有效避免了“查不深查不透”等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
该案办理过程中,我室加强全面调度和审核把关,全程指导蓬莱区纪委监委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并协调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蓬莱区纪委监委统筹调度人员、场所、资源,发挥主力军作用和办案经验相对丰富的优势,克服疫情及临近年关取证困难等不利条件,顺利完成了审查调查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之前虽因人员力量和权限问题,一般很少独立办理第三、第四种形态案件,但其优势是对所联系部门或驻在单位情况较为熟悉,能有效解决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查办案件协调取证难等问题。在该起案件中,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积极配合我室和蓬莱区纪委监委的调查取证工作,推动市教育局党组在审查调查终结后第一时间开除孙某的党籍和公职,并做好后续的以案促改工作。
通过查办这起案件,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必须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以上带下、下借上势、统分结合,实现办案力量统一调配、审查调查统一实施、以案促改统一深化,通过同频共振、同向发力,释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治理效能。
守护校园一方净土
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从严管党治校
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党对中管高校的全面领导、强化中管高校领域正风肃纪反腐的重要举措。北京师范大学纪委书记孙红培从2008年开始担任高校纪委书记,他认为,改革进一步明确了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也为他们更好履职尽责提供了有力保障——
纪检监察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是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对我们来说,如何通过有力监督推动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更好履职尽责的首要课题。2021年,学校纪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政治监督的实施意见,对政治监督内容范畴作出明确,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四有”好老师重要讲话精神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我们紧盯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从学校总体思路的确立、总体方案和指导意见的编制,再到各单位的修订落实,持续开展跟进监督,确保“四有”好老师标准落实到每一个学科专业,贯穿人才培养各个环节。
去年,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与国资处、总务部联合开展了招投标专项监督检查,重点聚焦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基建后勤修缮工程项目,全面检查各类招标及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了不少制度机制不够完善、职能部门管理粗放、监管不到位、干部规矩意识不强等问题,暴露出学校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廉洁风险。专项监督结束后,我们根据检查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向学校党委汇报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得到学校党委的高度重视。
这次专项监督是我们主动靠前监督的生动实践,也折射出改革以来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之变。党的十八大之前,高校纪委书记往往身兼多职,我在改革之前还担任着学校的统战部长和机关党委书记,也参与一些其他工作。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我不再兼任其他职务,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巡视以外的工作,对监督执纪问责等本职工作能够心无旁骛,对纪委职责范围以外的,做到推动但不代替、到位但不越位。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赋予了高校纪委监察权,这意味着我们既要履行纪委同级监督职责,同时代表国家监委履行“上对下”监察监督职责,我也多了一重身份——国家监委派驻学校的监察专员。在我看来,无论纪检工作还是监察工作,其目标都是一致的,都要推动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把党对高校的领导落到实处。
“纪委在收到的信访举报和日常监督中发现,您分管的业务中有涉及后勤招标采购、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反映,要引起关注,履行好‘一岗双责’,加强监督监管”。去年底,我在与一位副校长谈话时指出了他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这样的谈话已经成为我们的常规监督机制。2021年,学校纪委协助党委制定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责任清单,我们把督促班子成员自查和面对面谈心谈话结合起来,首先让班子成员主动查找自身落实“一岗双责”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与每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沟通,提醒督促他们加强对分管领域、部门的监管,切实防范廉洁风险。
得益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我们的履职手段更加多样,监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我更加经常、更加自觉地与学校党委书记就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进行沟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学校党委决策落实,也成为我们发挥协助职责的重要方式。今年初,学校某部门在重大活动中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务,拟申报市级奖项评选,但该部门一名干部因违法犯罪被判刑,学校纪委坚持原则,在廉政意见回复中如实反馈情况并阐明道理,最终该部门退出申报。据实出具意见,实事求是把关,为学校良好风气的营造发挥了作用。
2019年以来,学校纪委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02人次,针对日常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出11份纪律检查建议函,对存在巡视整改不力、公车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负责人严肃问责……回顾改革带来的巨大变化,我们一方面为改革的成效备受鼓舞,另一方面也更感受到了沉甸甸的责任。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仍在路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着力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战士,为守护高校一方净土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外”人员辅助办理智慧执法平台案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孙丽雅/摄
“党外”“编外”绝非“法外”
消除权力监督空白和死角,增强监督全覆盖有效性
浙江省丽水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干部杨晓娟2015年12月成为派驻纪检组的一员,经历了从派驻纪检组到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转变。在她看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不仅消除了权力监督空白和死角,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也有利于抓早抓小,避免更多人沦为“阶下囚”——
“本以为自己既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又不是中共党员,就放松了要求。谁知因为无知与贪婪,毁了两个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我真的非常后悔……”这是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检验中心原主任助理陈某项在接受监察调查时的忏悔,令人唏嘘。
我所在的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综合监督市人大机关、市建设局等5家单位。2021年3月,市委第一巡察组对市建设局开展巡察“回头看”,我被抽调参与其中。巡察中我们发现,该局下属事业单位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站的下属国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检验中心,在桩基检测劳务分包业务上可能存在利益交换问题。经过了解,我们将视线锁定在该中心主任助理陈某项(非中共党员)身上。与其谈话并做了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后,陈某项坦白,某公司老板找他帮忙承包桩基检测劳务分包业务,提出可以帮他的胞兄陈某东安排工作,除支付工资外,还拿出工程净利润的25%分给陈某东。
从表面上看,陈某项只是主任助理,但实际上他主持着检测中心日常事务,一年经手的项目多达数百个,项目金额多达数千万元,是工程老板眼中的“大红人”。因为任职于市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国企,市建设局的监督“鞭长莫及”,他逐渐在老板的酒局饭局和追捧声中迷失了自我;又因“党外”身份,他心存侥幸、肆意妄为,以为犯了错也没人追究。然而,陈某项并不清楚,2017年4月丽水市实行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我市的监察对象从18900余人增加至42600余人,监督范围已全覆盖到行使公权力的“六类人员”,像他这样的“国企管理人员”,监察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发现陈某项的问题后,巡察组立即把线索移送丽水市监委。受丽水市监委指定,莲都区监委对陈某项兄弟采取留置措施。改革之前,监督部门对非党员非行政人员开展监察调查缺乏权限和措施。如今在查办陈某项案中,莲都区监委充分运用了谈话、询问、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中的9项。经查,陈某项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务对象提供关照,帮助其胞兄陈某东非法收受财物75万余元,其本人非法收受服务对象4万余元财物。最终,兄弟俩锒铛入狱。
梳理近年来我市查处的“党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某县小学原会计黄某某、某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财务科原科长徐某等人“榜上有名”。他们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都出现在2017年以前,但那时纪委无权对他们进行监督,没能及时抓早抓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同这些“党外”人员一样,“编外”人员也曾让我们头痛不已。5家单位正式在编干部392人、“编外”人员332人——这是我所在的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对象。“编外”人员不仅数量多,而且大多身处基层治理第一线、服务民生最前沿,有的在窗口受理业务,有的在工地参与质量监督,有的在现场配合行政执法,一旦他们思想滑坡、权力失范,就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监守自盗、靠山吃山等违纪违法行为。
得益于监察体制改革,监督之网越织越密,“编外”身份不再是躲避监督的护身符。只要“编外”人员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就可以依法调查。市公积金中心某分中心“编外”员工、非党员叶某某就是反面典型。她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从10人公积金账户中非法提取并占有资金76.98万元,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严管才是厚爱。做好对“党外”“编外”人员的监督,既要做到全覆盖,又要增强有效性,让他们习惯于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陈某项案件发生后,我们纪检监察组督促市建设局把“廉政课堂”开到项目工地,利用“智慧工地”等科技手段加强工程领域重要风险防范。同时,在综合监督的5家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中开展“党外”“编外”人员调查摸底,督促制定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不让“党外”“编外”演变成“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