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6年第13期

社论

自觉用习近平党建思想指导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

要文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要闻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在京隆重举行

习近平在山东德州考察时强调
以扎实举措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用勤劳和智慧创造更加美好生活 

《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第二卷出版发行

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深刻把握习近平党建思想的精髓要义
进一步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

新时代  新指南

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

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切实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

特稿  

向党说句心里话

红船引航向实干践初心

传苏区薪火守廉洁本色

赓续“五大”红色基因  保持对党绝对忠诚

用延安精神淬炼过硬作风

做铁打的“打铁人”

勇当新时代“拓荒牛”

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

勇毅笃行扛起职责使命

锤炼党性没有终点

特别关注  

山东:持续释放廉洁资源教育价值

深耕文化沃土  涵养廉洁新风——山东做深做实清正廉洁思想的挖掘提炼运用

廉洁文化与清廉建设互促共融

让传统廉洁文化焕发时代新生

破译红色资源中的廉洁密码

以勤廉家风涵养时代新风

切实挖掘提炼用好廉洁资源

廉韵悠长润齐鲁

书记说纪

纪委书记讲党课

坚持务实重干实干为民

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

用党性标尺校准政绩坐标

不断做出经得起检验的实绩

在扎根奉献中践行忠诚担当

实证纪法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制作审查调查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

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学会协会领域违纪违法问题

一得之见

以精准有力政治监督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做实同级监督净化基层政治生态

全流程监督护航基层换届工作

把监督做到群众心坎上

正风深一度·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从老百姓口碑中掂量政绩

皖麦“抢”收何以不晚

以实绩实效赢得服务对象口碑

明德风苑

郑小瑛   始终践行“音乐为人民”的初心

“革命人”永远是年轻

知行话题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以审明理

指定行贿人交付部分款项给经办人的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评论

坚定永远跟党走的信念


指定行贿人交付部分款项给经办人的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曾一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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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甲某任某高校图书馆馆长期间,经乙某请托为其承揽工程提供关照,双方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成交价的比例支付好处费。乙某顺利中标后第一次支付给甲某10万元,此后甲某升任该大学副校长,图书馆副馆长丙某接任馆长。甲某离任时要求丙某继续关注该项目,确保工程发包、结算款项等后续流程顺利进行,丙某表示同意并按照甲某的要求为乙某提供了方便。工程结算完成后,在乙某联系甲某支付剩余10万元好处费时,甲某指示乙某直接交付给丙某。丙某收到钱后向甲某询问如何处理,甲某表示丙某为乙某的项目费心不少,这10万元全部归丙某所有。丙某遂将好处费带回家中,陆续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审理意见

  本案中,甲某第一次收受乙某贿送的10万元构成受贿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乙某第二次贿送的10万元能否计入甲某的受贿数额,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甲某离任后对图书馆工程发包事项不再具有直接管理职权,其必须通过丙某的职务行为来完成谋利事项,所以乙某第二次贿送的10万元是丙某职权的对价,而不是对甲某的行贿。甲某在乙某和丙某之间主要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其与乙某无共同利益,不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也未与丙某分钱、未直接参与谋利行为,与丙某也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属于中立的第三方,只能考虑另外以介绍贿赂罪予以评价。但我们认为,甲某指示乙某将10万元直接交付给丙某,属于受贿后的财物处置行为。丙某参与了谋利行为并事实上收受了部分贿款,与甲某共同构成受贿罪。甲某单独受贿10万元,与丙某共同受贿10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甲某和乙某在约定按进度支付好处费时即已达成对总共20万元的行受贿合意。乙某向甲某提出请托时,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贿款的具体金额,但就按照工程进度和成交价比例支付达成了一致,形成了概括的犯罪故意。乙某第二次向甲某支付好处费也是出于向甲某继续行贿的故意,至于甲某如何处置贿款乙某并不在意。乙某也并不知晓甲某具体如何操作、向谁打了招呼,其将10万元交付给丙某完全是基于甲某的授意。换言之,乙某不具备另外向丙某行贿的故意。而甲某后期没有直接收受第二笔10万元,也并不是因为受贿故意发生了变化——如果甲某要放弃犯意,就不应该对该笔款项作出指定交付给丙某的安排,因为指定交付本身就是对财物的一种处分。丙某收到钱后并没有认为这笔钱已经归自己所有,而是向甲某请示并得到其首肯后才带回自己家中,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甲某对涉案钱款存在事实上的支配,在甲某明确表示10万元归丙某所有之前,丙某只是甲某收受乙某所送钱款的工具

  二是甲某向丙某打招呼的行为是前期谋利行为的自然延续。乙某的请托事项既包括成功中标,又包括合同后续能够顺利履行。甲某直接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乙某中标,此后虽然离任,但因为丙某属于甲某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直系下属,甲某要求丙某利用职权为乙某提供方便,同样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由于甲某和丙某之间长期存在上下级关系,双方关系密切,甲某的指令对丙某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丙某几乎没有拒绝的余地。丙某之所以为乙某提供帮助,主要是因为甲某的要求,主观上并不以获取10万元好处费作为为他人谋利的必要条件,所以前期甲某未曾提及分给丙某好处费时,丙某依然按照甲某的要求行事;取得好处费后,丙某还要向甲某请示如何处理。换言之,丙某为项目后续流程提供方便,并不是丙某的个人行为,而是和甲某的联合行动

  三是甲某和丙某构成共同受贿。本案中,甲某和丙某均对这10万元是帮助乙某承揽并顺利推进工程的对价心知肚明,且共同参与了帮助乙某的过程。丙某收受贿赂的意图虽然形成于谋利行为之后,但主客观要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不影响其行为权钱交易的属性,丙某基于先前甲某打招呼而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收受好处,构成受贿罪。甲某虽然没有从第二次支付中分得利益,但谋利和受财的整个过程都是在其主导下完成的,其亦应对第二笔受贿事实承担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并且应当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者单位:江苏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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