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3年第17期

社论

以学促干务求实效

要闻

习近平在听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作汇报时强调
牢牢把握新疆在国家全局中的战略定位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建设美丽新疆

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新时代  新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风气正  乡村兴——广大农民群众期盼基层政治生态山清水秀

调查研究

为担当者担当  为负责者负责  为干事者撑腰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义、难点与突破

什么样的错才能容——准确把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政策边界

谁来为担当者担当——建立健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运行机制

容错岂能一容了之——深刻理解“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内涵

旗帜鲜明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

小新说纪

党员干部哪些“过错”可以被“宽容”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和把握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相关规定

廉洁文化

北京以首善标准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持续擦亮“清风北京”城市名片

河北深入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廉洁文化建设  让清廉之风劲吹燕赵大地

济南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新时代廉洁文化  推动“文脉”变“廉脉”

中国政法大学以“四个融入”助力廉洁文化向纵深发展 为立德树人营造
风清气正良好环境

学术研究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图说纪事

川渝联动监督打通跨省断头路

一得之见

以选题立项监督提升派驻监督质效

贯通惩治防提升重点领域反腐败整体效能

把整治急难愁盼做到群众心坎上

从严从实监督推动县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以“全周期管理”理念做实“后半篇文章”

实招集萃

坚持系统思维深挖案件附加值

“沉浸式”体验提升警示教育震慑力

分级分类推动“精准滴灌”

以案促改深化矿产资源领域警示教育

严声嘹亮

赤峰市纵深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整治
——出重拳从严治理 招投标沉疴祛除

以整改促治理,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远程异地评标破解专家“小圈子”

源头治理让清廉之水长流常新

扩容升级让财政评审提质增效

广角

以有力监督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

将基层监督做深做实

坚持“三不腐”一体推进

一线镜头

名城话廉

常州 延陵风骨廉韵长

东坡井

监察史话

清代监察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启示

知行话题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

评论 

对症下药才能改出实效

清代监察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启示

郭睿君

1

  清代是中国古代监察法规比较严密完备的时期。清政权在建立和巩固的过程中,其监察体制就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在中央,建立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的中央监察体系,统率六科、十五道、各专差科道、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等,地方督抚也由都察院节制。在地方上,总督、巡抚均兼都察院职衔,同时设置按察使、道等,形成巡按御史与专差御史相结合的督抚监察体制。为有效发挥监察作用,清代在监察官员的铨选、任免、考绩、奖惩等环节中,制定了完备的规章制度。有清一代在吸收历代监察法内容的基础上,不断健全监察法规,编订了传统社会里最为完备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保障了清代监察体系的有序运行。从监察机构与官制的设置,到监察官员的选拔使用,再到监察思想较为成熟及监察法规制定,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监察体制已相对完备,为后世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清代监察法规的体系构建

  清代中前期是其监察立法的高峰时期,历经康雍乾三朝,基本完成监察法规的体系化构建。顺治十七年吏科都给事中孙光祀奏请议定《科规九事》,明确了都给事中的职掌,赋予其广泛的法定监察权。《科规九事》内容虽然比较简单,但开创了清朝监察立法的先河。其后,在顺治十八年兵部尚书管左都御史事阿思哈等遵旨议定《巡方事宜》,此十款主要是为规范地方巡按监察职责而制定。除上述两部条例外,顺治一朝还有诸如《满官京察则例》《劝惩则例》等与监察相关的法规条文。历经康雍两朝的发展,及至乾隆时期,综合性监察法典《钦定台规》出现。《钦定台规》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法规规范化进程的完成。《钦定台规》由都察院编定,因为主要是和御史台相关的规则,故称为“台规”。其开始编纂于乾隆八年,都察院汇辑了和监察制度相关的上谕、皇帝批准的奏议、条例等,分八类编纂,每类又分若干目。除《钦定台规》外,乾隆朝还出台《都察院则例》《京察滥举处分条例》《三品京堂京察例》《考察内外大员例》《侵贪犯员罪名》《侵贪案条例》等专门性监察法规,针对某一事项或特定对象,以对《钦定台规》不足之处作补充。

  都察院顺治九年发放给公干官员的勘合。

  嘉庆、道光时期,进一步完善了已有的监察法规,主要是对《钦定台规》内容的增补。嘉庆七年、道光七年两次对《钦定台规》进行增补与调整,使得原有监察法规更加完备细密。在嘉庆五年,为规定五城巡城御史的职能范畴,以及处分失职或不法行为,制定了专门性的条例《五城巡城御史处分例》。嘉庆、道光两朝还有如《钦定理藩院则例》《钦定增修六部处分则例》等则例以补充并配合《钦定台规》。咸同时期,监察法规体系已全部构建完成,监察立法上主要是对前期监察法规的增补和完善。及至晚清,内忧外患,吏治腐败,清政府希冀通过整饬吏治来振兴国运,这一时期监察法规的订立相对频繁,但主要还是以增订为主。

  从顺治时期的《科规九事》《巡方事宜十款》到乾隆时期的《钦定台规》,从清代各部院的《六部现行则例》到《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使得清代监察法规从专门法典到实施细则,从配套法规到对应实施机构,一应俱全。监察法规逐步从较为单一的立法,发展成为细密完备的监察法规体系。

  清代监察法规的主要内容

  清代监察法规众多,总体可分为专门性的监察法规、涉及监察法规内容的律典、则例两大类。专门性的监察法规中最具代表性的集大成者即《钦定台规》,《钦定台规》分训典、宪纲、六科、五城、各道、稽查、巡察、通例八类汇编而成。每类又分若干目,共 22 目,各类目的内容按文本产生的时间顺序排列。首先是训典,主要为皇帝对监察机构各种指示的汇总,包括“圣制”“圣谕”“上谕”三目。其次是宪纲,是对于设置监察机构及机构各项制度的规定,其下包括“序官”“陈奏”“典礼”“考绩”“会谳”“辩诉”六目。“序官”规定了都察院职官的设置、职掌的范畴、官员的品级等;“陈奏”是关于都察院官员的奏事规范;“典礼”规定了科道官员在朝会、祭祀等大典上的纠仪准则;“考绩”主要为考核官员的制度,如“京察”“大计”“军政”等如何施行;“会谳”规定了都察院、刑部、大理寺等会审、稽核案件的各种步骤和规范;“辨诉”则是处理京控类案件的规定。 第三类是六科,主要是关于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职掌的范畴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下分“通掌”“分掌”两目。第四类为各道,是关于各道监察御史的职责及办事规则,其下又分两目分别规定各道的共通任务及各道的具体职责与要求。第五类为五城,清代京城分中、东、西、南、北五城管理,此五城指五城察院,是稽察京城地方治安的机构。此类目内容主要是关于五城察院的任务和要求。第六类为稽查,清代对考试、铨选、八旗、宗人府、户部三库等这些特殊对象或机构派出都察院官员进行专门监察,此类内容即是对如何派员稽察、稽察内容及要求,做出的详细规定。第七类是巡察,顾名思义,巡察即为派出都察院官员到各地巡视、监察的制度。《钦定台规》分别对“漕粮”“盐政”“游牧”三类,规定了御史的巡察准则和各项制度。最后为通则,“通则”分“考选”“升转”“仪注”“公署”四目,对都察院所属科道官员的选拔标准、提拔办法、升转制度等作出各项规定。

  光绪十八年刊印的《钦定台规》,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

  除专门性的监察法规外,《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各部院则例中都有涉及监察相关的内容。如《大清律例》对于各级官员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方面的处罚规定十分详尽,从刑法的角度对专门性的监察法规进行补充与支撑。《大清会典》设有“都察院”一章,具体规定了都察院的机构设置与职责。再如清代的各部院都有部门《则例》,即是各机构或是专门事项的规定、章程,它是各部门行政运作及某项制度比较细致的规则,同时也为监察人员进行监察提供法律依据。如康熙年间编定的《六部现行则例》,对六部的行事规则、程序、权限,对越权的制裁,对各级官员需要履行的职责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为监察各部门及官员提供了准则与标准。

  清代监察法规的作用与启示

  清代监察法规是在历代监察法规基础上发展完善而来的,具有完备的内容、完整的架构和相对独立的体系,是中国古代监察法规发展的最高阶段,也体现出传统中国社会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力方面的智慧。

  从监察体系自身而言,清代监察法规确立了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特殊地位,规范了监察人员的职责及监察范围。在《钦定台规》上谕类中,“台省之设,言责斯专,寄以耳目”,表达出监察机构的特殊地位以及特定的功能。都察院给事中、监察御史等监察官员,“上可谏君主,下可参臣僚”,这种权力受到最高统治者的肯定与保护,“披肝露胆、极言直陈”,即使所奏不当,亦不获罪。

  从监察的执行层面来看,清代监察法规保证了监察过程有法可依。如在人事方面,清朝京官考察、外官京察与大计,是人事监察的重要方面。京察、大计虽是吏部主持,但都察院亦是主考机构之一,吏科更有权对京察、大计的全过程进行监察。《钦定台规》宪纲卷中,顺治四年“外官大计三年一举,永为定制,吏部、吏科会同都察院并河南道考察”。在经济上,税赋征收、工程营建、经费开支,以及经济类违法犯罪等,皆受都察院监督审计。《钦定台规》六科卷中,康熙十年“紫禁城外修造工程一百两以上者,令御史稽察,查工完日,将用过物料、钱粮数目开列,咨送该道御史查勘。若修造不如式,责令原修官另造,如有浮冒不符等弊,会同工科题参”。

  从实践效果来看,清代监察法规发挥了整肃官员队伍、维持吏治清明、维护政治稳定等重要作用。但在乾纲独断的清代,“生杀予夺,操之自上”,“裁酌自在朝廷”(《钦定台规》训典),最高的监察权属于皇帝,都察院也置于皇帝的绝对控制之下,监察立法和执法的整个过程都受到皇权的支配和影响。从纠参到复议,从核实到复劾,都须请旨,最终由皇帝决断。因此,清代监察法的制约机制是单向的、封闭性的,未能在政治体系内部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循环,更未处于其他社会体系的交互监督中,监察权无法独立,并且无法制约最高权力的皇权。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让我们认识到,监察法规的执行与实施,需赖于民主制度的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无法拥有充分的监督。没有民主监督,就无法真正有效地制约权力。(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1CZS028阶段性成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