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社论

锲而不舍持续发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新时代 新指南

编者按 

论述摘编 关于党的政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这样强调 

思想解读深刻把握党的政治建设的基本内涵 

学知躬行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平语心读

真情系民“我将无我,不负人民”

廉典明德人才自古要养成,放使干霄战风雨

专题共建风清气正的丝绸之路

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廉洁建设

中国智慧为全球反腐提供借鉴

凝聚共识,以廉洁保障“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示范工程是这样打造出来的

共商共建共享廉洁丝绸之路

国际反腐败刑事立法新特点:入罪门槛降低 惩处范围扩大

七七草杂谈

紧盯“四风”变易物形,以诳幻人

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做好治病救人后半篇文章

系列调查跌倒的干部还能重新站起来吗

影响期过后为啥还要受影响

后半篇文章该由谁来写

怎样防止受处分处理干部带病提拔

思考体会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执纪审查全过程

理论探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

对犯错误干部要严管也要帮扶

评论 ● 提升受处分处理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听音频 学党规

一组

名城话廉

成都:勤廉天府清流长

名人话名城 仁言懿行润心灵

清风时评

心怀理想方能无我

群众无感干部不满,形式主义惹的祸

干事创业应有不走回头路的气概

实证纪法

如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出的履职要求

书记说纪

纪法贯通 打通根除黑恶势力的“任督二脉”

“四风”监督哨

两次升职两次收礼 迷途知返争取主动

孩子都已工作 怎会因学致贫

警示剖析

他为什么经不住金钱豪车的诱惑

从模范到囚犯的蜕变

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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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风苑

梁晓声:文学是为了让人类的心灵向善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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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角看巡视威力

视点辑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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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腐败刑事立法新特点
入罪门槛降低 惩处范围扩大
田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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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23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呼吁联合国会员国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除腐败,维护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世界各国反腐败实践如火如荼,对刑事立法供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许多国家都出现了现有刑事法律的解释满足不了反腐败实践需要的问题。据此,各国纷纷修订刑事立法为反腐败实践提供法律支持,反腐败刑事立法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通观各国新近的反腐败刑事立法,整体上呈现出趋严的特点。

 

  行贿受贿入罪条件降低

  行贿受贿是腐败犯罪最主要的形式。毫无例外,各国均将行贿受贿规定为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却畸轻畸重,存在较大差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较低的贿赂犯罪入罪条件。各缔约国以《公约》为指引,通过重新解释相关法律术语、裁剪犯罪构成要件、修改证据规则等方式向《公约》范本看齐。

  扩大“公职人员”范围。各国刑法对“受贿罪的主体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有基本共识,但“公职人员”内涵的辐射半径则长短不一。目前,各国倾向于从宽解释“公职人员”范围。2016年6月4日生效的德国《打击卫生领域腐败法》将医生等卫生领域工作人员纳入贿赂罪规制对象。根据新的罪名,在开具使用药品、医用物品等或者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检验医疗素材时,医务人员收受好处而进行优先选择的,属于受贿而可罚。相对应的,提供或承诺好处的人也构成行贿。

  拓展“不当好处”内涵。“不当好处”是贿赂犯罪的核心概念,其本质是“与公共权力、公职行为建立联系的利益”。过去,不少国家的刑法没有对收受“疏通费”进行入罪化处理,如果行为人向公职人员提供好处(疏通费),请求其加快合法的行政程序,不认为构成犯罪。诸如此类的“豁免”显然违背《公约》相关规定精神,有关国家正考虑修改刑法,将前述行为入罪。另外,一些国家的刑法学者还提议将权色交易入刑。印度正在酝酿修改《预防腐败修正法案2013》,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非金钱性质的馈赠也纳入“不正当利益”的范畴。一些国家根据《公约》要求修改刑法,将“不当好处”的范围从实际给予拓展至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大大拓展了贿赂犯罪的成立范围。

  回归贪利犯罪本质。基于提高贿赂案件侦破效率等刑事政策的考虑,不少国家刑法规定,如果行贿方主动举报贿赂犯罪,则大幅降低其刑罚幅度,甚至豁免罪责。联合国在审议《公约》履约情况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并提出关切。存在类似问题的国家据此考虑对本国刑事法律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强对行贿方的处罚,提高行贿方的违法成本,实现刑罚均衡。考察有关国家近期贿赂犯罪立法就会发现,加大对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是一个明显的趋势,普遍的做法是将罚金的数额和贿赂金额挂钩,罚金往往是贿赂金额的数倍。有的国家甚至规定,与罚金相对应的贿赂金额既包括已经拿到手的,也包括承诺给予或计划给予的好处。

  私营部门不再是法外之地

  与各国均规定公职人员腐败犯罪形成鲜明对比,大多数《公约》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对私营部门内的贿赂、贪污行为充分定罪。在《公约》指引下,许多国家已经考虑开展相关立法。当前,各国针对私营部门腐败的立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由集体责任向兼顾个人责任转变。一些国家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私营部门特别是公司的贿赂行为主要通过罚款、没收获利、没收贿赂款项等方式进行处罚,对于贿赂的决策者(通常是公司的负责人和高管)和具体的实施者没有具体的罚则。但是这种状况正在改变,既追究公司的责任又追究具体自然人的责任已经成为相关国家立法的方向。

  由不告不理向不告也理的公诉转变。过去,一些国家的刑法对于发生在私营部门之间的贿赂犯罪和贪污犯罪遵循民事争议的“不告不理”原则。此类规定显然不符合《公约》精神,相关国家均已修改或正在考虑修改相关规定,在被害人没有提诉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即将私营部门间的贪腐犯罪由自诉罪变更为公诉罪。

  减少犯罪构成要件。一些国家的立法比《公约》的规定更进一步,减少私营部门腐败犯罪构成要件,降低入罪门槛。比如,有的国家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私营部门内部的贿赂犯罪,不要求“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这就意味着,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不正当好处,即便没有违背职责,也构成犯罪。再如,有的国家私营部门内的贪污罪比《公约》规定得更宽泛,没有“在经济、金融和商业活动过程中”的领域限制。这就意味着,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侵吞受托财产,就构成犯罪,不要求该行为必须发生在如《公约》所规定的特定领域。又如,有的国家明确规定,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罪适用于以任何身份受私营部门实体指导或为其工作的任何人,即使该人的职务或活动和该实体没有关系,即便贿赂行为发生在国外也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惩治洗钱犯罪的法网日益紧密

  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各国反洗钱立法均有不同程度的进步。

  洗钱犯罪的范围逐步扩大。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健全完善本国的洗钱犯罪规范体系: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将所有类型的腐败犯罪均纳入其中,特别是将“资产非法增加”作为上游犯罪;拓展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使之包含转换或转移腐败资产,隐瞒或掩饰腐败资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明知为腐败资产仍获取、占有和使用等行为;扩大管辖范围,有的国家实行“长臂管辖”原则,只要上游犯罪发生在本国,洗钱犯罪不论发生在本国还是其他国家,均对之具有管辖权。

  房地产洗钱成为重点规制对象。为应对房地产洗钱,相关国家纷纷出台应对新规。2016年1月,美国财政部宣布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业洗钱现象的关注,从纽约曼哈顿和迈阿密戴德县开始,确认并追踪高端房产的秘密买家。财政部要求房地产公司披露现金全款交易的买主,并对利用空壳公司购买豪宅的行为进行调查。在曼哈顿,财政部要求上报成交价超过300万美元的房屋买主的身份;在戴德县,要求上报价格超过100万美元的交易。此后,美国又将新规的范围拓展到加利福尼亚的洛杉矶、德克萨斯的圣安东尼奥、佛罗里达的布劳沃德和棕榈滩等地区。美国财政部的新政,使得这些地区豪华地产交易从业者承担更大的反洗钱义务。2016年4月,澳大利亚也提出了简化反洗钱程序的法案,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利用房地产洗钱的行为进行规制。

  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义务。2016年5月11日,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局提出加重金融机构对于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新规:从2018年5月11日开始,相关金融机构(银行、证券经纪商或交易商、公募基金、期货经纪公司以及期货介绍经纪人)必须获得并核实法人机构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这就意味着,相关金融机构需要掌握实际或间接持有法人实体25%及以上股份的个人信息(包括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以及社会保险号码或者护照号及签发国家),以及至少一名控制或者管理该法人实体的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应当为每一位客户设立风险概况评测档案,并检测客户关系,发现洗钱等可疑活动及时报告。

  增加反洗钱调查机构权限。洗钱是高智商犯罪,往往有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即便通过举报发现问题线索,查处仍困难重重。为了提高反洗钱调查的效率,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简化调查程序,为反洗钱调查机关提供便捷管用的法律工具。例如,2016年10月13日,英国政府向下议院提出的《刑事金融法案》规定了“信息披露法令”,为执法机构快速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了方便。反洗钱执法机构向法院申请“信息披露法令”后,犹如获得尚方宝剑,可以在同一宗调查中重复使用该法令,要求涉案人员以及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大大地简化了既有程序,使调查人员能够更专心于反洗钱案件事实的调查。(作者: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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