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党员的民主监督以其直接性、广泛性、普遍性优势,成为其他各种党内监督形式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现实中部分党员不敢、不能、不善监督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民主生活会上,碍于情面不敢真刀真枪提意见;巡视巡察中,慑于威权“闭门不出”或提供虚假情况;身边领导违纪,惧怕报复不敢检举揭发。为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专门对试行条例中的党员监督权利和义务进行修改。
《条例》将党章对党员监督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聚焦,赋予党员监督权利、规定监督义务,并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保障措施。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具有开展监督的权利。《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四个方面的监督义务: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这些与时俱进的新要求、新举措,为党员开展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具体指导,更为敢于监督的党员壮了胆、撑了腰。
我们党一贯支持、鼓励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在维护党员监督权、防止打击报复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体系。党章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刚刚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要求,“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也有相关规定,“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特别是《党纪处分条例》,将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行为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规定对该类行为要按照第七十一条从重或加重处分。这些具体条文,为保障《条例》相关条款的落实织密了“安全网”。
此前,中央纪委法规室还就“打击报复”进行过明确界定,为党员发现、抵制以及党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更具体的“尺子”。所谓打击报复,是指利用职务及其影响,通过制造种种“理由”和“借口”,使依纪监督者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打击报复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包括利用职权,采取隐蔽方法打压,比如,通过制造“借口”非法克扣工资、调动工作、降职降薪等;也包括公开威胁、严加迫害,比如,利用职权给予不应有的纪律处分等。
党章党规党纪从细规定,党组织便从严执行,现实中,因侵犯党员监督权而受到处分的并不鲜见。2014年4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晖,因被举报公车私用,对同事打击报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2015年10月,因将举报人向省委巡视组举报的消息泄露给被举报人,导致该举报人被截访,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党委委员许昭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宏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郭某,因单位存在变相克扣举报人工资、强制提前退休等问题,被免去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当然,在保障党员监督权的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防止少数党员对监督权的不当使用,切实发挥党员民主监督的正效应。(杨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