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4年第21期
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谋划纪检监察工作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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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岐山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事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是对党自身提出的要求。承诺高,期盼更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一旦举起,党就必须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实现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的现代化。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正确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与外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工作,才能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效能,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法治困境

  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科学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基础。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反腐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但反腐败国家立法进展却相对迟缓。从属性上看,党内法规条例虽然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但不具备国家正式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从实体看,近年来,我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时,增加了一些反腐败的条款,大多散见于有关单行法律之中,缺乏一部完整法律所具备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严肃性。从位阶上看,目前反腐败法律规定普遍存在着立法级别低、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些现状使得目前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约束效果不佳,甚至导致有些制度成为“稻草人”、“纸老虎”。

  法治思维有待提高。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根本保障。目前,依法治国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自觉守法、护法的意识不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重长官意志而轻法治规范、重上级指示而轻法治原则、重行政效率而轻法治程序等现象,甚至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问题。在加强作风建设的大背景下,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现象和问题一日得不到解决,法治环境就一日不能改善,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良好外部环境就难以形成。

  监督制约力度不够。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前提。当前,随着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这一基本职能的归位,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成效明显。但是,如何把握权力运行的规律性,有效破解同级监督难的问题,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分解,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等方面,依然缺乏核心制度设计和管用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以避免越位和错位,行政问责如何及时启动以避免缺位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这对于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逐步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不利。

  法律风险在一定范围存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根本要求。我国现行反腐败职能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专门机构,缺乏统一、相对独立的反腐败部门。由于反腐败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法定反腐权能不足,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一定范围存在,稍有不慎,即可能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受损。这与法治化反腐败的要求相去甚远,不利于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独立性、权威性。

  法治素养有待提高。打造一支法治素养一流、专业能力精湛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支撑。不可否认,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特别是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员比例较低,有相当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欠缺基本的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时效、重结论轻证据、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同时还存在以领导意志决定对腐败行为的查处与否,对腐败分子进行“选择性查处”等现象。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下大力气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法治素养,必然给反腐败事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法治条件下如何推进纪检监察工作

  不断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通过立、改、废,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善于将党的反腐败主张和决策转化为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国家立法将反腐败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轨道。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应尽早着手、科学论证、开门立法、广聚民意,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出台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法、公共信息公开法、预防和处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法、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法等法律。在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下,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做到预防与惩治、治标与治本,监督与查处、实体与程序、运作规则与一般程序并重。加强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协调配合。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进行清理,过时的及时废止,不完善的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抓紧制定,切实提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为制度刚性运行夯实基础。

  大力培养反腐败的法治思维。人的因素是最重要、最具变化性的因素。因此,要加强法治文化宣传和教育,在全社会涵养制度为要、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努力提升法治理念,使全社会成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能体现法治精神,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一种惯性思维。加强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法纪教育,组织干部学习法律,引导党员干部做到一切立身行事都以法律为准绳,自觉忠于法律、遵守法律,增强公务人员执法、守法自觉性。旗帜鲜明地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切实解决好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使领导干部真正敬畏党纪、敬畏法律、敬畏民意。

  依法监督保证法律制度刚性。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通过不断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和监督的相对独立性、权威性,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刚性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盯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使各级领导干部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深化改革,完善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通过法治方式引导和规范群众有序参与监督。鼓励实名举报,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涉腐舆情,做到积极应对,正确引导。进一步推进“三转”,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切实维护法律制度的刚性。

  坚持使用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惩,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同时必须坚持用法治方式查办案件,坚守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这一原则。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合法的统一,健全办案制度、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流程,正确使用相关措施,绝不能随意性执纪、选择性查处和越权违规办案。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职能部门间协同办案、信息沟通、案件移送,做到“快查快结”。严格遵守案件线索规范管理、办案安全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细化办案标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使查办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打造过硬队伍提高法治能力。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切实防止“灯下黑”,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教育,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法纪意识,夯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定期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考核,并运用好教育考核结果,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干部。强化管理,促使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违反审查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的底线思维,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制度和规定。强化监督问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坚决制止,对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袒护、决不手软,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作者:甘肃省兰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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