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丽水市缙云县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向我汇报了一起行贿案的进展情况。缙云县某村党支部原委员李某某,为顺利拿到某土地工程项目的承建权,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关照和支持,向多名公职人员及有影响力的人员行贿,涉案金额高达250万元。在市纪委监委指导下,缙云县纪委监委对李某某立案审查调查,于2020年10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该县监委成立以来第一起以涉嫌行贿罪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目前司法机关正在依法审理。
听完汇报,我不禁陷入了思考。受贿与行贿,就像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这些年来,通过对一系列案件的分析研究,我们发现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往往存在绵密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关系,久而久之形成小圈子、小团伙,更有甚者,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结成利益集团。但有时出于突破案件的需要,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受贿问题的审查调查,只要行贿人主动配合、积极交代问题,一般会予以轻处或干脆“放过一马”,出现“重受贿、轻行贿”“重调查、轻处置”现象。
其实,行贿人“围猎”造成的“杀伤力”不容小觑。一些行贿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拉公职人员“下水”,好让其乖乖听自己的话,对干部本人“围猎”不成就想方设法给其身边人“设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就拿李某某来说,他的行贿方式可谓五花八门,有用饮料箱包装好60万现金直接送给受贿人的,有让受贿人投资入股、短期内即返回本金和高额分红的,还有通过中间人行贿的,等等。行贿无疑是腐败行为的重要诱因,对腐败滋生蔓延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我们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严惩受贿问题的同时,坚决斩断“围猎”之手,切断权钱交易的利益链。
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意味着“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须突出重点。通过对近年来贿赂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有的行贿人是迫不得已,在受贿人各种明示、暗示下“被动行贿”;有的则是主动行贿,甚至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实践中,我们将后者作为惩治重点,重拳出击、一查到底。在查办某起医疗领域受贿案件过程中,一名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得知我们需要他协助调查后,却选择隐匿逃避。我们依法采取多种调查手段,在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跨省带人,终于使其归案。
根据以往办案经验,贿赂犯罪大多为“一对一”犯罪,行受双方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行为发生率极高。为破解这一难题,我们在初核阶段就将行贿问题和受贿问题一并调查,通过多人立案、对行受双方同步留置,相互印证违纪违法事实,敲定关键证据,形成证据链。在此基础上,借助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核实行受双方口供,打消行贿人以口供“做交易”的念头。2020年,市纪委监委在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9名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人或涉嫌行贿的医药代表采取留置措施,不仅大大提高了案件办理效能,更对行贿者产生了强大震慑。
严惩行贿行为,并不是“一棍子打死”,而要区别情况精准运用政策,做到不枉不纵。我们在查处某县公安局原局长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该县公安系统内数十人为了职务提拔和岗位调整,借逢年过节和婚丧喜庆之机,多次向其赠送礼金礼品礼卡,价值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这些行为看似“小患”,实则隐藏着“大祸”,折射的是对利益交换的心理期待,必须“严”字当头,抓早抓小抓苗头。同时,考虑到当地的政治生态、社会风气等因素,我们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各人涉案情况,即时交县纪委监委分类处置,分别给予吴某某等11人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斩断“围猎”之手,还要不断压缩行贿者的生存空间。我们汇总近年来查处的贿赂案件,梳理行贿易发多发领域、行贿人主体身份、行贿数额及类型等信息,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等情节恶劣的人员进行精准识别,分析查处的行贿行为规律。2020年4月,市纪委监委建立了行贿人员数据库,将“围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个人列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行贿人“黑名单”。根据行贿人员数据库,我们为行贿人绘制关系网,在巡察工作和日常监督中常态关注、重点监督,倒逼行贿人收敛收手,刹住“找路子”“走偏门”的歪风邪气。(作者: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