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而早在今年1月,童名谦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首个因玩忽职守被“双开”的省部级干部,就曾引起广泛关注。这一具有样本意义的案例警示我们:履职不力就是失职,失职就要追究责任。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衡阳破坏选举案中,56名存在送钱拉票行为的省人大代表,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32人,占总数的57.1%;518名收受钱物的市人大代表,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383人,占总数的73.9%;76名收受钱物的大会随团工作人员,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46人,占总数的60.5%。
这一案件涉案人员之多、金额之大、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堪称前所未有,可以说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严峻挑战。
然而,面对如此目无法纪的行为,童名谦作为衡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职责。会议召开前夕,童名谦先后两次主持会议部署换届事项,却只是“喊口号”、“走过场”;大会召开期间,有候选人先后两次向童名谦反映贿选情况,仍未引起他的警觉和重视;选举结束和会议闭幕后,面对社会和媒体上关于贿选的举报与议论,童名谦依然没有采取果断的查处措施。
据了解,童名谦的“不负责任”,并不仅仅发生在衡阳任内。从2002年开始的10年间,童名谦接连主政湘西、邵阳、衡阳。从凤凰在建大桥垮塌,民间非法集资大案,到邵阳沉船事故,再到衡阳贿选案,地方主要领导没有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对问题和矛盾选择了回避甚至放纵,也就埋下了严重的治理危机。
在衡阳破坏选举案中,以童名谦为市委书记的衡阳市委班子对违法乱纪行为坐视不管、无所作为,导致拉票贿选逐渐蔓延、升级、失控。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在内的衡阳一大批党员干部在案件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纪,人数近500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违纪违法必须追究。作为党内执纪问责的专责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长期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现职还是已经调离或升迁,都坚决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组织调查时,童名谦已由衡阳市委书记升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中央纪委的严厉追责,正是以抓铁有痕的行动力、斩钉截铁的执行力,昭示“离任也要追责”动了真格、不是空话。
童名谦获刑五年,意味着衡阳破坏选举案进入了收尾阶段,但其留给我们的教训和警示意义是深刻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才能避免重蹈童名谦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