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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以奋发有为之姿迈向第一个百年目标——写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之际

新时代 新指南

精读原文 习近平总书记谈家庭家教家风

思想导读 好家风应世代相传

深度学习 正家风家教 树清风正气

以案为鉴 清廉传家惠久远 家风不正遗祸患

延伸阅读 传承红色家风 涵养初心使命

特别关注 ●《政务处分法》系列解读

导语 规范政务处分 完善监督制度

权威解读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

        实现政务处分制度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

        准确把握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实现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

        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依法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亮点释义 如何理解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体制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等

以案释法 从六个案例看《政务处分法》带来的变化

图卡迷宫 公职人员违法,“板子”怎么打

坚强保障 决战决胜新疆聚焦脱贫攻坚 深化监督保障

全景纵览 脱贫攻坚战正酣 不破楼兰誓不还

践行论要 做实巡视整改日常监督 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

监督保障 清除“拦路虎” 搬开“绊脚石”

         给小微权力“上锁” 为脱贫攻坚护航

         协作区专班提升线索清零“加速度”

         以案促改助力脱贫高质量

实践故事 听“买代表”说说心里话

         让蜂农的日子甜起来

专题 ● 战“疫”进行时

用科学精准的流调抓住疫情传播源头

燕阁观察

从纪检监察工作视角看学习运用民法典

学术研究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名城话廉

红船映初心 正气满嘉兴

秀水悠悠 廉情脉脉

明德风苑

陈水林:在南湖红船边谈红船精神

讲好红色家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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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共产党人的怕与不怕

 
准确把握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陆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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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创设政务处分制度,覆盖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解决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违纪和职务犯罪有人管,而职务违法无人管的问题,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在《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相应的处分期间。1952年,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确立了公务员奖惩制度。195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8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去掉了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将处分确定为6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此后,《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沿用了6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对处分期间作了规定。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有4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在充分借鉴已有制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类。《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规定的政务处分种类保持了一致,同时,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类政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符合政务处分实践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系统规定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是实施政务处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增强政务处分严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制度保障。实践中,违法行为复杂多样,有的公职人员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有的是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有的违法以后及时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有的则有错不改、掩盖隐藏违法行为,等等。对于不同的违法情形,如何作出处理,既涉及政务处分的公平公正,也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作用。《政务处分法》在总结借鉴相关处分类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系统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包括共同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适用,与刑罚、行政处罚的衔接处理,处分合并的适用,以及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等规则。这些处分适用规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彰显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作用。比如,规定公职人员有主动交代、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以及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规定公职人员有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等等。《政务处分法》通过明确处分适用规则,引导和促使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真诚认错知错改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也为调查机关顺利查清事实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精准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保证政务处分质量和效果。这就要求监察机关要准确运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适用规则,合理把握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着力提高政务处分工作的精准性。在开展处分工作中,要做到既坚持原则、严肃追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根据公职人员违法的不同情况,准确区分问题性质、责任大小、过错轻重和危害程度等,确定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种类。对于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不予处分条件的,要从宽处理,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具备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要从重处罚,毫不姑息手软;对于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要综合判断其客观危害、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进行整体评价;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知错悔错、主动交代、配合调查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要准确区分情况,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政务处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公职人员警醒和改正。要通过精准开展政务处分,真正起到处分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依法履职尽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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