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察”字,浓缩了监察制度继承发展的精髓
“察”:自上而下发现问题
王志轩
《说文解字》中“察”字写作
。“察”是一个形声字兼会意字,上面的“宀”表示房屋,“祭”表示字的读音。先秦时期属于上古音系,“察”和“祭”当时读音相同,因为语音的变化,今天已经有了差别。
古代辞书《尔雅》解释:“察,审也。”徐锴《说文系传》说:“察,覆审也。”所谓“覆审”,就是自上而下地审视与考察。
“祭”除了表示读音,还表示字义。
(祭)的上半部分是
(右手)拿着
(肉),下半部分的
(示)是古代神主牌位的象形,会意手持祭肉进行祭祀。在先秦的春秋时期之前,祭祀是国家大事,史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和战争是并列的关系,分别代表了内政和外交方面的两件国家大事。在先秦的分封制度下,由国家主办的祭祀活动,是加强国家凝聚力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最隆重的集会,也是政治生活的头等大事。那么,在举行祭祀之前,就要详察祭品,上级要派专门的人员来审察这些祭品,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上报并且加以纠正。宋代徐铉在《说文解字》中注释:“祭祀必天质明,明察也。”所以“察”字除了是形声字,还是会意字,就是要在庙堂上仔细地审察祭品。
“察”的引申意就是自上而下的审察。它体现在中国的政治制度史上,就是监察制度的建立和监察官职的设置。
先秦时期和秦汉两朝均设有御史一职,御史代表国家负责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西汉又增设刺史、司隶校尉,职能分别是专门监督高级官员和京畿地区的官员。东汉设置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的风纪法度等事务,此后成为定制。隋唐以后,御史台设有监察御史一职,主要掌管“六察”:“一察官员善恶,二察赋役不均,三察农桑不勤、仓廪耗减,四察妖滑盗贼,五察茂才异等,六察黠吏与豪宗兼并、纵暴。”唐宋时期,国家监察制度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监察制度稳定下来。《明会典》记载,朱元璋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确定了“都察院宪纲”,建章立制。明代的都察院设置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下面统辖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职责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一应不公不法事”。全国各个道的监察御史负责辖区内的事务,并且受中央指派,从事“出巡、追问、审理、刷卷等事”。
清代沿用明制,都察院为主管全国风宪的部门,以“整纲肃纪”为职责,凡是政事的得失、官吏的邪正,以及有关于国计民生、利害重大的事情,都可以直接向中央报告。清代都察院还设有十四道监察御史,负责地方监察事务。
可以说,一个“察”字,浓缩了监察制度继承发展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