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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0期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兴废
蔡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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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派专员巡视反腐,古已有之,各朝制度也各具特色,其中较为严密完备的是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巡按御史制度对保证明前期地方吏治的清明,维护中央集权和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延至明中后期,这一制度却在发展中走向了一条从膨胀到败坏的不归之路,巡按御史的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监察作用几乎失效。明代巡按御史制度从盛到衰的过程发人深思,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特点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确立,吸取了历史上特别是汉代的经验,效法其“以小制大、以卑临尊”的监察体制,以七品御史纠劾地方所有官员,包括位居二、三品的三司官员。但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在前代基础上有所损益,更趋完善,其特点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巡按御史任职有时限规定,基本上是一年一换,以防日久人熟而生弊。二是明代巡按御史地位更加独立,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了御史的钦差大臣身份,御史巡按由皇帝亲自点差,改变了汉唐地方监察官“只察不举”或偏重纠察的局面,但也为其侵夺监察权以外的权力埋下了隐患。三是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严密性和完整性为历代罕见,对巡按御史从人员选派、任期时限、回道考察各个方面作出严格规定。四是由中央特派的巡按御史与地方上原有的按察司官互相配合,形成了地方上的双重监察体制,既避免了中央官员对地方了解不够造成监察中的偏差,又能制约地方的监察官员由于长期在本地任职造成监察中的徇私之弊,这更是以前历代王朝所没有的。

  明代巡按御史的职权

  与当前中央巡视组的主要职能是发现问题线索不同,明代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凡政事得失、军民利害,都须直言无避,职权非常广泛,涉及地方吏政、刑名、钱谷、治安、档案、学校、农桑、水利、风俗民隐等。概括起来,其职权主要体现在察吏和安民两个方面:在察吏方面,一是考察地方文武官吏,举荐人才。纠劾地方文武百官,大事奏裁,小事立断,这是巡按御史巡回监察的中心工作。二是审录罪囚,断理冤狱。三是照刷文卷,即对各级机关所行公文档案进行审查,检阅各级官吏为政情况,其结果可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一项依据,也可有效地督促地方各机关处理公务,提高行政效率。在安民方面,巡按御史要考察的民情,主要包括督查仓库、税粮、户口和赋役;检查学校教育,存恤孤老,族表孝义;督修农田水利及公共设施;赈济灾荒等。

  巡按御史以上职权的行使一般采取明察或暗察的方式进行。明察是公开巡按御史的身份到官府吊刷卷宗、审录罪囚,到民间采访,接受百姓诉讼。通过公开检查、调查方式实施监察,有时还将视察的内容公开通知州县,称为刷牒,州县据此预作准备。暗察是一种不张声势地深入民间微服私访的方式,如巡按御史通过深入民间,采访搜集评价地方官吏政绩优劣的民谣和舆论,作为实施监察的参考依据。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对地方政治的积极影响

  第一,澄清地方吏治。巡按御史由皇帝直接派出,有极大的权威性和震慑力,能够直接排除地方官员的干扰,有效完成监察任务,在惩贪治腐、澄清吏治方面颇为得力。正统年间,韩雍巡按江西,罢黜贪墨吏57人;李纲巡按浙江等地时,劾去赃吏多达400余人。

  第二,保障政令畅通。巡按御史作为皇帝的耳目,是维护中央政府权威、保障国家政令畅通和下情上达的重要力量。明中后期,内忧外患,国势日穷,巡按成为抑制地方离心力的主要力量。终明之世,中央政府始终牢牢控制着地方政治,地方也未曾出现过割据势力,巡按制度居功至伟。通过巡按,皇帝了解地方吏治、民俗、民情,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御史的意见,改变原有决策。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565年),世宗欲南巡,耗资巨大,内阁首辅徐阶无法劝阻,而巡按御史陈省上疏说楚中灾疹异常,民心浮动,将欲作乱,恐生不测,终于使世宗改变南巡之意。

  第三,促进司法公正。明代的优秀巡按莫不以昭雪沉冤为己任。成化年间,巡按御史清理一起冤狱,轰动一时。自成化十一年至十三年(公元1475年—1477年),江西吉安府狱中病故囚犯共计387人,多冤屈而死,但对外假称病故。巡按御史与刑部、锦衣卫等一起查治,发现死去的囚犯共417人,其中无罪而被整死的有106人,中间包括一家五口、父子兄弟三四人同时被害的。真相大白后,知府黄景隆被凌迟处死。

  第四,维护民众利益。明代不少巡按关心民众疾苦,积极帮助民众解决实际问题,如阻止军队杀良民冒功,减轻农民负担,打击侵害民众利益的豪强等。宣德年间,南昌民众苦于三司供给,地方郡县也乘机渔利,巡按江西御史陈宪将该地农民不合理负担悉数革除。不少巡按为了民众利益,敢于得罪豪强权贵,甚至不惜冒犯皇帝。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对地方政治的消极影响

  作为皇权在地方的直接代表,巡按权力大而集中,相对应的制约监督不够有力,加之有些巡按自身要求不严,巡按权力异化腐化现象在明代一直存在,进而给地方政治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尤其在巡按制度逐步废弛的明后期更甚。

  第一,举劾不公,紊乱吏治。明代对地方官的考察,多仰仗巡按的考语。当巡按掌握地方官的升迁罢黜后,一些心术不正的御史便利用手中大权寻租,视捞取油水多寡滥举劾。成化年间,凤翔知县王命视民如子,视官事如家事,克己奉公,政绩斐然,官场公认其定当升迁。但由于没有巴结巡按御史,考察时非但没升其官,反而遭降级处分,他气恼之下,竟在任上病死了。巡按枉滥举劾,使地方官员对巡按曲意逢迎,竞行贿赂,进而贤否颠倒,勤政之风必减,加剧了吏治腐败。

  第二,干预地方政务,影响行政效率。巡按本无地方行政权,但由于掌握了对地方官员的举劾大权,地方官员对其畏而从之,权力的变异和扩张就此发生。明中后期,巡按干预插手地方政务已经成为惯例,纵有违法行为,地方官员乃至巡抚多缄口不敢言,致使巡按更加骄肆。这样一来,地方政出两门,行政效率大打折扣。

  第三,贪纵不检,受贿枉法,加重地方负担。巡按御史权力扩张后,在地方上几乎不受约束。明中期以前,巡按中多清正廉洁、体恤民情者,然而到晚明时,巡按骄纵奢侈、贪污受贿、枉法残民的现象日益严重。从下派、到任至返京,巡按工作过程中存在迎来送往、铺张浪费甚至贪污受贿等行为,加大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负担,不但耗费了地方官员大量精力,更增加了对百姓的压榨和剥削。巡按贪污纳贿的方式林林总总,有盘查、访缉、馈遗、贿荐、谢荐等,地方官请求巡按推荐要行贿,请求巡按不纠劾也要行贿,甚至承蒙巡按推荐后要终身尊其为老师,还要以厚币相谢。巡按贪赃则枉法,对于国家纲纪的废弛,无异于火上浇油。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败废的原因

  首先,官僚体制下的“关系”积弊。明中后期,巡按御史要想在任上秉公行事有所作为是很困难的,因为整个官僚机构已是盘根错节,以同乡、同年、门生、故旧等名义织成了一张硕大的关系网,还有一部分则是纯粹出于利益的互相需要而结成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处于关系网中的巡按御史,还没离开京城,秘密打招呼的信件就堆满了书桌。等来到将要巡视的地方,又立刻被各种请托包围。巡按御史在这种情况下,若非公正无私、一心为国者,要做到依法办事、不理请托,是很困难的。

  其次,明代惩贪法网逐渐废弛。一般来说,政治清明,巡察制度就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巩固统治;政治败坏,巡察制度就成了王朝进一步腐化的催化剂。明初,朱元璋重典治吏,取得一定效果。明中后期,由于皇帝怠政、朋党之争、宦官专权等,明代政治日益腐败,惩贪法网也不断废弛。巡按御史难以例外地腐化,最后失去真正的监察作用或难以发挥其作用。

  再次,皇帝个人素质的影响。巡按御史虽由都察院派出,但主要对皇帝负责,是皇帝的耳目和工具。皇帝个人好恶及素质,对巡按御史发挥作用影响甚巨。遇到善于纳谏的皇帝,巡按的谏言就能被采纳;如果遇到喜欢奉承、厌恶直言之辈,不要说谏言被采纳,巡按的头都有可能随时不保。纵观明代皇帝,明中后期怠政失德的皇帝居多,这就使巡按御史制度发挥作用具有不确定性。

  最后,森严等级制度的制约。巡按御史秩低权重,其他同级官员无法望其项背。在整个监察系统中,巡按御史的弹劾或推举,往往就能决定一个官员的未来命运。各地的官员大到三司,小到州县小吏,都纷纷巴结巡按御史,御史也不吝于将手中掌握的大权当成交换的资本,与贪官污吏同流合污,或是为求高升去巴结权贵。所以,森严的等级制是扼杀这种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最根本的原因,而这又是封建统治阶级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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