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小官巨腐”的报道成为舆论热点,让人对不受约束的权力所能造成的危害有了新认识。“小官巨腐”根源是权力失去监督制约,沦为营私自肥的工具,加之惩戒未能及时有效实施,致使少数“小微权力”行使者腐化堕落为危害巨大的“虎蝇”。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如何发挥作用,以期遏制并铲除“小官巨腐”呢?本期“风纪谈”,我们邀请江西省纪委宣传部部长施新华,浙江省温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宋志恒,甘肃省平凉市纪委副书记柳植林一起直击“小官巨腐”。
“小官巨腐”,危害何如?
施新华:近来,“小官巨腐”现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刚刚结束的2014年第二轮中央巡视中,半数以上被巡视地区都出现了类似问题。比如,广西基层干部“苍蝇式”腐败问题日益凸显;江苏基层权力寻租机会较多、空间较大;上海有的地方基层干部“小官贪腐”;河北“小官巨腐”问题严重;浙江一些地方农村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突出;西藏一些基层干部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等等。基层干部最接近群众,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基层政权的稳固,这些问题和实例深深地警醒我们,必须对基层权力加强监督制约。
宋志恒:“小官巨腐”现象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基层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失灵”,也破坏了原有制度的权威性。一些基层的“小官”,甚至有的不列入行政序列的村官,竟能侵吞国家、集体资产,或收受贿赂、违规经营,乃至积累到数额如此巨大,必然是长期脱离监管、游离于制度之外,这对我们的干部管理体系、监督体系等的有形、无形破坏是巨大的。
柳植林:廉洁从政,不分职位高低,只要掌握了人民赋予的权力,接受了人民的重托,就应该做到勤政廉政,这理应深入每一名党员干部内心,成为良好政治生态、政治风气中的积极因素。“小官巨腐”往往由“微腐”、“小腐”演变而来,它的出现,意味着一些腐败现象没能在问题初期被及时发现、查处、惩戒,反而不断膨胀成为“虎蝇”。这一问题形成的过程本身会助长某种侥幸心理,侵蚀社会公共道德,乃至破坏一方的政治生态,滋生不良的风气。
“小官巨腐”,原因何在?
施新华:“小官巨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干部的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从严管理干部,关键是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有了责任,才会有压力、有动力,才会以讲认真、敢碰硬的精神做好工作。有的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党的观念不强、责任意识薄弱,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标准不高、把关不严,甚至出现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现象;在教育引导干部时不够重视、不够严格,没能使干部从思想上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在监督管理干部时,没能做到严在早、严在小,抓苗头、抓预防,没能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这样一来,干部队伍的组织性、纪律性就弱化了,问题干部难免就会出现。
宋志恒:“小官巨腐”现象的反复出现,反映了我们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尤其是工作越位、错位、缺位现象比较突出。比如说,我们的一些乡镇(街道)纪(工)委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主业不足,大多数情况下是四面出击、泛泛而抓,事倍功半。纪检干部兼职过多,难以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苗头性问题不敏感,在抓早抓小方面做得不够,致使养痈遗患。一些基层纪检干部把纪委工作作为“过渡”,不肯下苦功夫去解决问题,存在漂浮作风。另外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有的纪检干部长期工作在农村基层,与乡镇干部、村级组织党员干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履职过程中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倒查责任或追究相关党员干部责任,对一些违纪违规者的处理失之过软、失之过宽。
柳植林:长期以来,在对基层腐败案件查处中,由于受地方和部门牵涉太多,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甚至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过去一些地方纪委之所以“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核心是上级纪委事实上缺乏对下级纪委掌握的本辖区重点案源线索的知情权和处置权。不少地方、部门纪委(纪检组)发现本辖区重大案源线索后,必须先向同级党委(党组)汇报,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甚至一些重要案源线索直接被本级纪检组织“灵活处理”。客观地说,越到基层,办案力量越是不足,办案条件越是落后,办案中的人情“困扰”等阻力越是严重。因而,有的问题甚至案件得不到严肃查处,纪律的刚性和震慑作用就大大减弱了,这难免让一些自我要求不严的干部有了可乘之机。
“小官巨腐”,如何破解?
施新华:破解“小官巨腐”这一疑难杂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十分重要。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地方或单位的一把手能够负起责来,从严格要求自己开始,严格管理队伍,对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小官巨腐”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对于主体责任的落实,从江西的实践来看,我们感觉约谈的方式还是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自去年7月以来,江西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约谈方式,了解11个设区市、78个省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起到了提醒、警示作用,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落实。我们体会,用约谈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干部管理,防止“小官巨腐”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精心组织准备,负责约谈的领导同志要了解掌握被约谈地方和单位的突出问题,为开展好约谈奠定扎实基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在约谈过程中,一方面,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另一方面,被约谈人汇报履行职责采取的措施、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三是强化整改落实,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图形式、走过场,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约谈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党委对从严管理干部负起责任,抓早抓小,防止养痈遗患。
宋志恒:防止基层的“小官巨腐”现象,迫切要求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继续深化“三转”,收拢战线,攥紧拳头,充分履职,强化监督。可以预见,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态势仍将存在。因此,必须突出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抓早抓小”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组织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对情节轻微的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查处,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必须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抓住重点领域,加大对党员干部在财务管理、土地征用、工程发包、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另外,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还要突出重点领域,实现从越位缺位向归位补位的转变,督促职能部门抓好这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
柳植林:执纪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也是最能对腐败问题形成震慑的“武器”,因此,遏制“小官巨腐”问题,强化办案工作是十分必要且有效的。当前,我们强化办案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破除办案阻力,提升办案质量。对此,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比如,试行“重要案源线索处置报备制度”,规定县(区)纪委、市直部门纪检组(纪委)对掌握的重要案件线索,必须在一周内向市纪委报备,由市纪委集中管理,对处置的各环节跟踪监督。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就是上级纪委要尽可能考虑到下级纪检组织的实际困难,尽可能为他们查办重要复杂案件排忧解难。为此,我们在全市试行了“县区重点违纪违法案件市纪委领办和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对县区发生重大复杂案件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由市纪委统一领导,协调异地纪检组织主办,发案地纪委配合查办。另外,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推动有案必查,防止把“苍蝇”养成“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