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学思践悟》文章指出,“信任和监督辩证统一,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背负的信任越多,责任就越重、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督。”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信任与监督之间的关系,告诫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既要秉公用权、履行好责任,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也要强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使用始终不偏离为人民谋利益的煌煌正道。
王岐山同志强调:“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的那一刻起,就肩负着党的重托和沉甸甸的责任。同时,我们党又是执政党,领导干部因为手中的权力,往往会成为被“围猎”的对象。因而这份信任,无时无刻不在考验党员干部的忠诚、干净和担当。监督,是保证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方式。党内监督,更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却不能正确对待监督,有的认为监督是找茬儿、挑刺儿,“和自己过不去”;有的觉得监督自己,就是“不信任自己”,“对自己不放心”,不习惯、不情愿、甚至不允许监督。这些想法实际上是片面理解信任与监督的关系,将二者简单对立起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就需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认识信任与监督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监督之下。
信任与监督,统一于权力使用的过程中。一方面,信任是权力赋予的源头,是权力行使的前置条件。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体现的正是党的信任、人民群众的重托。党员干部应倍加珍惜这份信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看待权力,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对待责任,以推动事业发展的工作实绩回报组织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必不可少的保障。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通过严格有效的监督,能够警醒权力不偏离正道、不走上歪路,从而保证权力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不辜负组织和人民的信任。
信任与监督,统一于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与监督干部的职责中。“党管干部”是我们党组织工作的重要原则,“管”既包括选拔任用,也包括监督管理。“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这些都是信任与监督辩证统一的具体体现。不少案例表明,党组织如果只讲信任,不讲监督,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该发现的问题”就发现不了,领导干部用人失察、“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情况就会发生,信任最终会成为放任。追究山西塌方式腐败案件相关党组织责任、对河南新乡市委原书记和纪委原书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进行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有力地告诉我们:对党员干部既信任又监督,是各级党组织履行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二者缺一不可。
信任与监督,统一于对党员干部的成长培养中。正所谓“严管才是厚爱”,党员干部的成长,离不开信任,也离不开监督。“当一把手以后没有制约了,没有人管你。”在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无论是“武钢曾经出了名的工作狂”的邓崎琳,还是曾经被当地人评价为“肯干、实干、能干”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谭栖伟,在做出突出工作成绩的同时,手中的权力失去了监督,最终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这些案例深刻表明,领导干部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如果只讲信任不讲监督,在廉洁自律方面出了问题,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努力就会毁于一旦。正因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牢,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紧盯“关键少数”,不断拧紧监督的螺栓,加强党内监督,使领导干部始终心怀敬畏和戒惧,时刻感受到责任、考验和约束,从某种意义上讲,体现的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管厚爱。
信任与监督,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二者有机统一不可分割。“信任”,是基于严格的自律之上,而“监督”强调的是他律,两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有他律的自律,有助于及时堵塞思想堤坝可能出现的漏洞,让思想防线更为牢固;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他律,能够帮助修补制度上可能出现的空缺,有利于德法相依,让制度的笼子更为紧密。就像法律是成文的道德,而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同样的道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建立在信任之上的监督是更好的关心和爱护,而建立在监督之上的信任也才会是更为可靠的信任。(余哲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