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5年第11期

社论

强化党内监督 唤醒党章党规意识

要闻

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习近平在浙江调研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黄树贤强调严肃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

专题

看中央纪委新设7家纪检组如何履职

派驻监督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勇担监督执纪问责的政治责任

把“忠诚干净担当”践之于行

派驻机构改革简要历程

北京:在市委办公厅等机关新设7家市纪委派驻机构

上海:完成对现有37个派驻纪检组的调整和统一管理

党内监督不能有死角和空白

把派驻监督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既要有监督 更要强监督

特稿

强化问题导向 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切实维护党章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特别关注

强化巡视成果运用 提升群众获得感

不让惠农政策折在“最后一公里

筑牢环保第一道防线

在“公”“私”之间设置“防火墙”

斩断招生背后的“黑手”

好钢用在“刀刃”上

评论:猛击一掌唤醒党章党规意识

深度解读

为什么正风反腐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

纪律建设

党章中的党纪(下)

福州: 领导干部操办红白事不能碰“红线”

建德:收了红包,就要受处分

论坛

破除为官不为要做好加减法

党员要自觉以党规党纪为活动边界

时评

“洋老虎”也照打不误说明了啥

健康的上下级关系不容庸俗的感恩

以“三严三实”缩短“不敢”到“不想”的距离

唤醒党章意识贵在知行合一

锐评

一组 

执纪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如何处理

张某利用职权放贷是否构成索贿

风纪

“一把尺子执纪到底”

审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两个责任

落实主体责任,可以怎么做

如何破解部门主体责任虚化空转问题

督促地级市党委扛起主体责任

“一单双派”促责任落实

环球

美国资深议长倒台引发政坛巨震

文苑

不能像乌鸦站在煤堆上

“人重精神”小议

八德:中华文化的基因

贾雨村的官场人生

《菜根谭》里悟修身

周国平:党员干部不妨多学点哲学

党章中的党纪(下)

——新中国建立后党的纪律建设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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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大党章的纪律建设在徘徊中前进

  我们党结束“文化大革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深入推进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中,不断健全完善党章,加强纪律建设。十一大党章(1977年)包括总纲和五章十九条,在结构上仍采用将总纲和各章分开阐述的做法,但内容上有党和国家工作转折时期明显的时代烙印。

  一方面,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恢复了党的执纪机构。一是总纲中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内容。二是强调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三是对党员提出“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和“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规定,都是对八大党章规定的内容的重新恢复。四是在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重新增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另一方面,十一大党章对纪律检查体制机制的设计安排有缺陷。只增加了对党员的要求,却仍没有规定党员的权利;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纪律检查工作,这使得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十一大党章是我们党从错误和混乱中走出来,迈向正确道路的过渡徘徊时期的一部党章,尽管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左”的色彩,但毕竟已迈出了前进的步伐。特别是其为恢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了根本依据,为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二大党章重回加强纪律建设的正轨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的伟大转折。1982年召开的十二大的指导思想,就是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十二大党章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正确轨道,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用两章分别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作出详细规定。

  1.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即规定了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坚决反对派性,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等新鲜的、更严格的、大多是过去党章中没有的内容。

  2.新增“党的干部”一章,提出勤政廉政等更高要求。强调“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这表明我们党已开始注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坚决反对脱离群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并力求从源头上、制度上遏制腐败的产生,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十二大党章比十一大党章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刻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一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是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五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六是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在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可以提前举行的条件,并强调“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这些内容都是十一大党章和过去历次党章中所没有的,充分表明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民主集中制内涵的理解更加正确、更加全面和更加深刻。

  4.提高了纪委地位。一是十二大党章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修改为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规定对中央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三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都要听取和审查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四是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确定了纪律检查的双重领导体制并延续至今。

  5.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规定“违反政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同时,把纪律处分的类型固化下来,并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十二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第一次比较全面地回答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推进党的建设特别是纪律建设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等基本问题。特别是对纪委产生方式、纪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做出重大调整,被邓小平同志评价为:“这些条文写得很好,提高了他们的地位,这样他们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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