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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党纪(上)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纪略
六大党章导致党内监督“有纪律,无组织”
1928年,由于大革命失败和国内严重的白色恐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秘密召开。六大党章基本保留了五大党章的内容,但在结构上调整较大,比五大党章增加三章,减少32条,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其第十二章专写“党的纪律”,但却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导致党内监督“有纪律,无组织”。
1.明确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包括(甲)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产生;(乙)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丙)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执行党的指导机关的决议,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即使是某一部分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也应无条件执行。这些规程有利于纠正党内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正确处理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对组织纪律建设影响深远。
2.对党的纪律处分做了较全面的规定。六大党章在五大党章基础上,将“处罚之方式”调改为“纪律上的处分”,和今天的纪律处分十分接近。同时,在“党的纪律”一章中,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分为对团体和个人两种情况,并对“犯纪律的问题”之处理程序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加强执纪、严明党纪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3.对党员退出机制做了较大调整。首次规定了党员自愿脱党的制度,其条件是党员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党费。以往党章对党员定期交纳党费只是从保障党务工作开展的层面提出的要求,六大党章把党员及时按规定缴纳党费,作为党员应有的组织观念要求。将三大、四大党章中连续三月无故不缴党费即开除的规定改为自愿脱党,从而在客观上净化了党组织,增强了全党的党员意识和党的战斗力,被以后除九大、十大外的党章所沿袭。
4.强化基层组织机构职责和财务审查监督。在支部工作任务方面,增加了两条新规定,一是“有计划地在工农群众中宣传共产主义”和“在党员及工农中进行文化和政治教育的工作”。这对于支部作为党与工农联系起来的组织,在工农群众中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政治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二是增设了“审查委员会”一章。把审查委员会分为中央审查委员会、省审查委员会、县市审查委员会三级,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党部财务、会计工作及各机关的工作,这对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具有积极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审查委员会虽然职权范围相对有限,但也被认为是行使了五大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部分职能。
六大党章是唯一在国外修改和通过的党章,由于其深受共产国际影响,一些规定脱离了党的实际。因此,刘少奇在《论党》中说:“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由于情况的特殊,许多部分不能适用。”
七大党章把党的纪律建设推向新阶段
1945年4月23日,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胜利的前夜,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七大党章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完备的一部党章,第一次将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从六大到七大的十多年间,中国共产党始终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坚持革命斗争,因而特别强调党纪的极端重要性。
1.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七大《党章》第一次出现总纲部分,并在总纲部分专门论述了纪律问题。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连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这些规定充分肯定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党的纪律的特征和执行纪律的严肃性,为加强纪律建设提出了根本的指导思想。
2.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一是规定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按照具体情况给予党纪处分。二是处分的类型分两种,对党组织的处分包括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等;对党员个人的处分包括劝告(分当面劝告和当众劝告两种)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并规定了党纪处理程序。七大党章规定对犯错误的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对于正确执行党内纪律,保护党员正当权利有重要意义。
3.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明确“在党委指导下工作”。重新将“党的监察机关”作为一章,但同五大党章相比,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领导体制作了较大修改。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不仅要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还要成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值得一提的是,七大党章确定的党委指导下的监委会工作模式,对后来的纪律检查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今天的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体制,仍有其深深的烙印。
七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完全独立自主修改通过的党章,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民主革命时期最完备的党章,也是一部保证党能够领导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获得胜利和解放的党章。但是,从纪律建设来看,尽管七大党章恢复了监察委员会并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没有如五大党章那样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其指导下工作。这不利于监察委员会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而且,从七大到十一大的《党章》,不再设纪律专章,只在总纲和党的组织、党的监察机关部分中讲纪律。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历史证明,党章中的纪律建设是我们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根本法宝,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和派别组织的独特优势和“政治基因”。1949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之际,毛泽东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经验时指出,首要的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在以党章为基本依据的纪律建设的有力保障下,我们党从一个开始只有50余名党员的小党,到1949年9月已成为拥有448万余名党员的全国范围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成为保证中国革命胜利的最具先进性、纯洁性、纪律性的坚强领导核心。(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 张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