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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7期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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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巩固与强化

  从宋朝开始,随着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封建巡视制度不断发展,特别是明清时期得到进一步强化。

  首先是巡视监察法规的系统化。宋元时期随着巡视制度的强化,相关的巡视立法也有长足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明代统治者先后制定了《宪纲》《出巡相见礼仪》《巡历事例》等条例或法规,进一步充实了关于巡视监察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后来多汇入《大明会典》中。

  法规详细规定了巡视官员的职责,《大明会典》还规定巡视方式有刷卷、追问、座谈、接受举报等;对于巡视官的巡视纪律也作了各种规定,如不许以权谋私,“不得令亲戚等于各所衙门嘱托公事及营充勾当”等。

  清朝统治者则汇集了历代巡视监察法规的成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最完整的一部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除此之外,清朝统治者还制定了四十几部监察法规,可以说,至清朝时中国古代的巡视法规已经达到系统化程度。

  其二是建立严密的地方巡视系统。明清延续了唐宋以来中央对地方巡视系统多元化的趋势,建立起严密的地方巡视监察体系,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巡视。明朝对地方的巡视大体分三个独立系统:一是监察御史系统,包括专差、巡按御史两种。二是按察司系统,职责就是按察所属的府州县,下设主要官员有按察使。三是督抚系统,督抚即总督和巡抚。当地方遇到一些重大事件时,最高统治者有时临时专派政府大员到地方巡视查处。清朝地方巡视体系基本承袭明朝的制度。

  以上三个巡视系统互相独立,互不统属,形成了严密的体系。

  其三是加强巡视官之间的互相监督。通常情况下,受中央委派到地方巡察的巡视官拥有很大的职权,权力的扩张往往也带来一些负面作用。为此,明清统治者还规定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的巡视官员可以互相监察、互相纠举,以保证巡视体系正常运转。

  对于不同巡视系统之间的监督,明初朱元璋在委任按察使巡视下属州县的同时,又经常派遣监察御史出巡地方。监察御史可以举劾按察司,同时按察司也有对监察御史的弹劾权。另外为了牵制权力日益增长的巡抚,朝廷有意地通过巡按对其实行牵制。同一系统内部的巡视官,也有互相监督的机制。

  中国古代统治者精心设计的巡视监察制度是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但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在产生、发展、完备、成熟和强化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比如重视巡视工作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巡视监督的权威性、注意巡视工作形式的灵活性、加强对巡视官员的监督和管理等,对于当前我国的监察制度和巡视制度建设仍有参考和借鉴价值。(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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