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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7期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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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唐:成熟与规范

  隋唐特别是唐王朝,中央集权进一步巩固。统治者根据经济发展和政治需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巡视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调整,使我国古代巡视制度走向成熟。

  巡视进一步规范。隋朝对“掌诸巡察”的司隶台中的巡察官员规定“其所掌六条”,要求其按六条巡省。唐承隋制,也制定了巡察法规,至此,隋唐以来中央对地方的巡视大都有明确的条例和法规,保证了巡视的规范。

  巡视范围更为广泛。与汉武帝置刺史所制定的“六条问事”相比,隋唐“六条”除有政治性的巡视内容外,还增加了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此外,地方申报灾害、救灾措施、劝课农桑、户口流散、赋役征收等涉及财政经济的内容也被列入巡视范围。

  中央政权对地方巡视监察更加多元化。安史之乱前后,唐前期的诸道监察使臣系统逐步被破坏,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唐朝开辟了新的巡视途径。主要是以出使郎官巡视地方、以转运使和巡院行察访州县之责。与前代相比,唐后期的中央对地方巡视监察体系朝着多元化和多层面化发展。

  隋唐时期的巡视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巡视范围方面,还是从巡视体系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唐朝时期的巡视制度中所采用的转运使参与巡视制度为宋代监司巡检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借鉴,十道巡按、十五道巡按制度为明清时期巡按制度提供了模式,而以道作为中央对地方巡视的单位更为宋元明清所采纳。这表明,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发展到隋唐时期已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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