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6年第08期

社论

以正确政绩观推动高质量发展

要闻

习近平在全军高级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开展思想整风 深化政治整训
以崭新政治面貌迎接建军一百周年

习近平给四所交通大学全体师生回信强调
传承弘扬西迁精神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作出新贡献

李希在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二十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动员部署会上强调
持续推动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有力监督保障“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新时代  新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着力纠治政绩观偏差

准确把握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总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方能创造出经得起检验的实绩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协同监督护航“国之大者”

破壁垒   攥指成拳促“落子有声”

通脉络   协同联动建“桥梁纽带”

见实效   监督“加法”创发展“乘法”

廉洁共建聚合力

一次会议多重成效

齐心协力助“加速跑”

纪检监察学

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挥积极作用——9本纪检监察学科教材出版综述

正风深一度·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看看脱离群众的“乱拍板”

让政务服务像“点单”一样方便——安徽“皖美随心办”政务服务改革一线见闻

学术研究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廉洁思想焕发时代价值

书记说纪

突出重点对象强化有力震慑

严查“关键少数”腐败

警惕“早节”失守

纠治“退而不休”乱象

正风反腐在身边

乡村美颜 调“面子”更要调“里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惑”与“解”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如何让群众“看得见变化、摸得着幸福”

全面从严治党·县乡行
空港转作风 通关加速度

一得之见

以正确政绩观做好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

强化政治监督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实招集萃

协同评价让结果更具“含金量”

多维测评问效于民

以评促改促治提升群众满意度

广角

地方动态

一线镜头

以审明理

是否符合市场规则是判断出资超额获利型受贿的关键

走进展览

奔马扬清风咏续丝路文明——走进甘肃省博物馆

汲取继续回答好“窑洞之问”的力量——走进“延安时期廉洁建设”专题展

中华好家风巡礼

言必先信 行必中正——从子贡家风中探寻儒家文化的清正源流

名城话廉

岳阳 名楼传忧乐 洞庭涌廉波 

知行话题

学习《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论述摘编》

评论

以当好人民勤务员为己任


是否符合市场规则是判断出资超额获利型受贿的关键   

冷鹏涛  吴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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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韩某,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22年,商人贾某得知该市展览馆装修项目对外招标,找到韩某希望承揽该项目。韩某表示同意,在了解启动该项目需要约400万元后,与贾某商定二人各出资200万元合作投资,贾某负责日常经营,韩某本人负责承揽项目、协调工程款,双方依据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在韩某帮助下,贾某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施工过程中,贾某将200万元出资到位,韩某在出资100万元用于项目使用后,以资金不足为由未再出资,该项目最终投资为300万元。其间,韩某为保障资金运转,多次利用职权协调发包单位提前支付工程款。2023年,项目验收后扣除双方出资及相关费用共计盈利600万元,贾某将其中300万元转账至韩某指定账户。

  审理意见

  本案中,对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韩某以协调中标、预支工程款等方式参与项目管理经营,并按约定进行出资,虽出资不足但仅属于民事违约,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行为。但我们认为,韩某的出资、经营行为不符合正常参与管理经营和利润分配的市场经济规则,其行为实际上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超过出资比例分红形式变相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具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从行为性质上看,韩某为合作项目提供协调帮助的行为不是正常的管理经营,而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管理经营行为指的是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对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参与,如参加决策、组织运营等,属于符合市场规则的正常活动。而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本人和他人合作投资的企业要项目、拨资金等行为,违背了平等的市场交易规则,使公权力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本质上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因此,本案中,韩某利用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本人与贾某合作投资的展览馆装修项目协调中标、预支工程款等,并非履行投资人的管理经营职责,而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是从谋利要件上看,韩某为本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同时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有观点认为,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成立受贿罪,本案中韩某实施一系列职权行为均是为了自身利益,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罪要件。对此,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合作投资过程中,双方利益深度捆绑,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自身投资需要,利用职权为参与合作的企业或项目提供协调帮助后,不仅可以实现自身投资的增值,也必然一并增加其他投资人的利益,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要件。因此,本案中,韩某利用职权协调项目中标、预支工程款等行为客观上不仅使自己获利,也实际为贾某谋取了利益,符合受贿罪的谋利要件。

  三是从收受财物上看,韩某的行为不是单纯未履行出资约定,而是超过出资比例分红,系变相“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作投资时,若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感谢,超过出资比例为其分配的利润,实际上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本案中,展览馆装修项目最终投资300万元,韩某在合作投资时,仅将100万元投资到项目中使用,因此其实际投资占比仅为三分之一。在此情形下,贾某仍然按照原定二分之一的比例对韩某分配利润,就是为了借此方式给予韩某好处,双方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所以本案并不是双方的自主协商,而是贾某以超过出资比例分红的形式向韩某进行利益输送。因此,我们认为,韩某依据其出资占比三分之一获得分红200万元,系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产生的违纪所得,应当予以收缴;其超过出资比例多分得的100万元是超额利益,系变相收受贾某的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单位:山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青岛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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