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规守纪是干事创业的前提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引导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全会公报要求,深刻把握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对激励担当作为提出的更高要求,坚定不移促进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中干事创业。从四次全会“着力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到五次全会“坚定不移促进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中干事创业”,既彰显我们党一以贯之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也再次释放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推动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奋进“十五五”新征程的强烈信号。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广大党员干部只有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才能与全国人民一道,将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更加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更加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能力素质、精神状态、作风形象,对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需要党员干部在严守纪律的前提下担当尽责。落实全会公报相关部署,纪检监察机关应紧紧围绕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不断激发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强大正能量。
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是内在统一的。纪律既明确了不能触碰的底线和边界,也为党员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提供了行动准绳。当前,极少数党员干部在认识和行为上存在偏差,有的纪法意识淡漠,视纪律规矩为儿戏,打着“干事”旗号触碰纪法红线;有的认为纪律是干事创业的束缚,工作敷衍塞责、明哲保身……大量案例表明,党员干部若不能正确处理“干净”与“干事”的关系,就极易偏离方向、底线失守。这深刻警示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和干事创业从来不是“单选题”,只有在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勤勉工作、锐意创新,才能拥有干事创业的充分自由和广阔空间。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认识到纪律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推动党的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使纪律教育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融入组织管理全过程,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日常自觉。
严明党的纪律,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纪违法的深渊,这本身就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保护和关爱。全会公报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意味着既要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又要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刚性约束。只有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才能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明政治纪律、换届纪律,坚决清除心怀二志、言行不一的“两面人”,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紧盯“一把手”等“关键少数”遵规守纪情况强化监督检查,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督促其带头执行制度,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四种形态”具有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综合功效,既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又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处理,发挥“四种形态”层层设防作用。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综合考量事实、情节、态度等因素精准定性量纪执法,既体现全面从严的力度,又彰显组织关怀的温度。做好容错纠错、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回访教育等工作,为党员干部卸下包袱、撑腰鼓劲,推动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生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