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5年第19期

社论

为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作风保证

要闻

习近平在听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努力建设团结和谐、
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讨论拟提请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的文件

李希对希腊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李希对白俄罗斯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中央指导组暨中央层面
工作专班总结会议召开

新时代  新指南

准确把握对党的自我革命认识进一步到位的重要要求  不断增强推进自我革命的高度自觉

自我革命这根弦必须绷得更紧

特别关注

铁规矩锻造好作风

把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标志性措施锲而不舍坚持下去

以优良作风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面子工程”整改记

闲谈声中察民情解民忧

政务服务更好更快更惠民

“比贡献”成新风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国际影响与世界意义

国际反响

一得之见

推动正风反腐一体深化 

铁军风采

笃行忠诚的“铁钉子”——追记四川省金堂县纪委原副书记、县监委原副主任晋兆东

在琐碎平常中一笔一划书写初心

兰台论策

纵深推进审查调查高质量发展·之一
解开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一些思想“绳结”

在审查调查中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有力武器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以案促改促治

正风反腐在身边

武汉12345:当好城市“总客服”

我们一直在坚持——跨越二十年的采访有感

12345热线与我们的故事

书记说纪

增强纪律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给年轻干部“量体裁衣”定制“套餐”

用好身边典型案例“活教材”

推动纪律教育从“纸面”到“心间”

实证纪法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如何根据《条例》对政治攀附等非组织活动进行认定处理

如何根据《条例》对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进行处理

以审明理

股份是否实际转让是认定收受干股受贿数额的重要考量

广角

地方动态

图片新闻

一线镜头

走进展览

悬泉汉简中的丝路治理密码——走进甘肃简牍博物馆

方寸映家国  家风续华章——探访天府家风馆“邮票里的家与国”主题展

明德风苑

游本昌  丹心向党担起时代使命

评论

持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

如何根据《条例》对政治攀附等非组织活动进行认定处理 

李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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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党历来强调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党章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五十四条新增“政治攀附”内容,将其作为明确概念引入党纪规范,释放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的鲜明态度。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是为了小集团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携、互通款曲,一般有相对固定成员,侧重于评价团体中的核心、主要成员;“政治攀附”则一般用于评价下级或次要成员,指其通过依附、攀附特定的上级个人或团体,通过非组织手段谋取自身政治利益。结合实践,政治攀附行为一般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人身依附性。行为人抛弃政治品格,将个人前途寄托于“靠山”而非组织,将个人进步归因于特定对象的“恩情”而非组织信任,混淆了上级和组织的关系,从而在较长的时间内与特定对象形成相对固定的关系,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封建“主仆”关系。二是利益交换性。行为人往往利用职务之便想方设法进行利益输送,甚至主动向特定对象(包括特定对象的特定关系人)寻求利益交换、权权交易,以求融入“圈子”、变成“自己人”,从而谋求“政治前途”、结成“利益同盟”。三是组织破坏性。行为人的攀附行为严重影响了良好政治生态的涵养形成,干扰了党内选人用人机制的正常运转,滋生了私情取代公心、关系取代原则的风腐温床,使严肃的党内生活变成了捞取个人利益的“私人俱乐部”,严重损害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常见的攀附手段有物质型攀附,即行为人通过赠送财物、安排消费,或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使特定上级获得经济利益的方式进行“示好”;服务型攀附,即行为人搞无原则服从,通过提供各类私人化、定制化服务,想方设法为上级提供便利,以增进“私人感情”;信息型攀附,即行为人通过泄露个人掌握的各类信息,以示“亲近”、拉近关系。

  对于政治攀附的认定,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政治纪律属性。从执纪监督中可以看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搞政治攀附,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投机钻营、搞旁门左道,本质上是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自律。政治攀附的政治纪律属性,一方面体现在行为人所攀附的领导干部往往身居重要岗位、重点部门或有重要影响力,其攀附行为超过正常的人际交往限度,滑向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方向,已经不能简单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或违反工作纪律等来评价,存在必须查处的政治危害。另一方面,搞政治攀附行为一般具有谋取人事利益、跑官要官等特征,但行为人所谋求的不是短期内简单的职务调动或提拔,其搞人身依附和贴靠的意图是形成较为紧密的利益团体或政治团伙,以期在较长时间内有“后台”、可以搭“天线”,攫取更大的政治资本,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具备违反政治纪律的属性。

  二是注意构成要件变化与情节把握。“政治攀附”行为发生在《条例》修订之前的,若证据显示程度较轻、恶性不大,虽具备一定非组织活动的特征,但尚未达到与“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程度相当的情况下,一般适用政治规矩条款;若证据显示政治攀附程度深、恶性大,虽然达不到“三人成伙”的人员规模,但已经与其他典型的非组织活动程度相当,则可以适用搞非组织活动的相关条款予以认定。新修订的《条例》在写入“政治攀附”时没有要求“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攀附行为获得实际利益、产生恶劣政治影响,只要存在政治攀附行为,即涉嫌违反本条规定。此外,本条规定的加重情节是“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实践中要注意收集反映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情况、干部队伍建设、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证据,慎重判断对区域政治生态带来的不利影响,避免认定虚化、泛化、简单化。

  三是核实行为人的攀附故意和攀附行为。政治攀附评价的是位于从属地位的、意图向上攀附的行为人,表现是行为人更为主动,双方互动性不强。证据链构成要聚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围绕其明知自己实施的是攀附行为、谋取的是不正当政治利益进行取证,同时注意调取体现客观攀附行为的证据,以达到主客观相一致,避免单纯主观归责、客观归责。实践中,认定搞政治攀附是否需要证明被攀附对象知情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认为,虽然政治攀附的单向性较为明显,但攀附的最终目的还是通过被攀附的领导干部谋求利益,即便是通过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进行攀附,最终也需传导到领导干部处才具备实现可能,因此被攀附的领导干部至少应当概括知情。此外,还要注意区分正常履职行为和政治攀附的界限,结合行为人的工作范围和职责,辨析是否超出正常工作范畴。(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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