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5年第19期

社论

为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作风保证

要闻

习近平在听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努力建设团结和谐、
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讨论拟提请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的文件

李希对希腊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李希对白俄罗斯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中央指导组暨中央层面
工作专班总结会议召开

新时代  新指南

准确把握对党的自我革命认识进一步到位的重要要求  不断增强推进自我革命的高度自觉

自我革命这根弦必须绷得更紧

特别关注

铁规矩锻造好作风

把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标志性措施锲而不舍坚持下去

以优良作风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面子工程”整改记

闲谈声中察民情解民忧

政务服务更好更快更惠民

“比贡献”成新风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国际影响与世界意义

国际反响

一得之见

推动正风反腐一体深化 

铁军风采

笃行忠诚的“铁钉子”——追记四川省金堂县纪委原副书记、县监委原副主任晋兆东

在琐碎平常中一笔一划书写初心

兰台论策

纵深推进审查调查高质量发展·之一
解开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一些思想“绳结”

在审查调查中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有力武器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以案促改促治

正风反腐在身边

武汉12345:当好城市“总客服”

我们一直在坚持——跨越二十年的采访有感

12345热线与我们的故事

书记说纪

增强纪律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给年轻干部“量体裁衣”定制“套餐”

用好身边典型案例“活教材”

推动纪律教育从“纸面”到“心间”

实证纪法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如何根据《条例》对政治攀附等非组织活动进行认定处理

如何根据《条例》对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进行处理

以审明理

股份是否实际转让是认定收受干股受贿数额的重要考量

广角

地方动态

图片新闻

一线镜头

走进展览

悬泉汉简中的丝路治理密码——走进甘肃简牍博物馆

方寸映家国  家风续华章——探访天府家风馆“邮票里的家与国”主题展

明德风苑

游本昌  丹心向党担起时代使命

评论

持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

如何根据《条例》对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进行处理 

曾一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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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新增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按规定收缴或者返还的规定,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准确处理涉案财物,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执纪执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的内涵。违纪所得指的是行为人因违纪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大致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因为违纪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如基于职务行为收受的礼品礼金等。二是由第一类利益所获得的孳息,如将上述款项用于借贷得来的利益、租赁违纪收受财产获得的租金等。三是由以上两类利益经过转化后形成的不由行为人直接占有但本质上仍在其控制之下的经济利益,如他人为行为人代持的股份、行为人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放置在他人家中约好日后交付的钱款等。经济损失赔偿指的是在违纪行为给国家财政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为做出弥补赔偿而主动上交的款物。比如,违规决策造成投资失败、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等均属于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等。

  依规依纪处理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一般来说,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相关人员主动上交时的自述以及相关款物的来源区分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从而作出予以收缴或返还的处理。现实中,可能出现相关人员上交的财物同时具备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两种属性的情况,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款物进行主动上交。在这类情况下,为了保护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应该首先考虑其经济损失赔偿的性质,将相关款物优先返还给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如果主动上交发生在立案审查调查之前,相关款物的性质尚未查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暂扣,待查明定性问题后再作出收缴或返还的处理。

  综合考量情节适用从轻减轻条款。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和主动挽回损失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考虑全案情节,既充分追赃挽损,不让行为人因为违纪行为获利,又要规范适用从轻减轻条款,审慎适用财产处置措施,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例如,甲每年春节违规收受款物后,都选择性地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上交其中的小部分名贵烟酒,多年来一直“边交边收”,通过“收多交少”来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饰自己的违纪事实。此时就需要从本质上把握甲的行为性质,应将其主动上交的财物评价为用于掩饰违纪行为的财物并予以收缴。又如,乙违规收受礼金后,将其与个人合法财产混同用于投资股票,获得一万元收益,后将上述收益与礼金一并上交。其中,乙收受的礼金及其孳息作为违纪所得应该予以收缴,但其合法财产及收益应当予以返还。我们认为,在选择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时,不能唯数额论,应综合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行为人主动上交的动机、效果和偿还能力。相关人员只上交部分违纪所得或经济损失赔偿的,要综合其认错悔过态度进行考量,如果行为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只是囿于客观原因限制难以上交其他部分,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作者单位:江苏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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