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5年第17期

社论

弘扬伟大抗战精神  凝聚民族复兴力量

要闻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在京隆重举行

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李希在山东调研时强调
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要求  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时代  新指南

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

让伟大抗战精神在新时代绽放光华

鼓起奋进新时代新征程的精气神

特别关注

铭记历史  致敬胜利——纪念抗战胜利80周年阅兵掠影

坚持新思想引领迈向高质量发展

浙江:大数据监督助力公权力规范运行

用大数据照亮公权力运行每条轨迹

编织监督全时全程在线新网络

构建主动发现行权异常新渠道

探索大数据监督融入治理新路径

大数据监督之我见

主动顺应必然趋势  坚持以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正风反腐

一得之见

强化系统观念提升办案质效

做深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

兰台论策

综合发力提升办案质效·之三
把审查调查“三化”建设推向纵深

查审协同助力案件查办提质增效

疏堵点破难点  推动“三化”建设走深走实

正风反腐在身边

全面从严治党·县乡行
坝上清风扑面来

让民宿留住脚步

卓玛泽仁的心愿

守护黄河入川的那片绿

在干事创业中磨砺奋斗人生  在为民造福中升华道德境界

广角

地方动态

图片新闻

一线镜头

走进展览

鉴史铸魂——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

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为了民族解放与世界和平》主题展览——探寻抗战胜利的精神密码

太行浩气传千古——走进八路军太行纪念馆

铁军忠魂铸丰碑——探访茅山新四军纪念馆

零下四十度热血难凉——参谒杨靖宇烈士陵园暨东北抗日联军纪念馆

接受精神洗礼  激发前行动力

知行话题

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精准惩治“围猎”行为

评论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精准惩治“围猎”行为
1

  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防范“围猎”办法不多是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之一。本期邀请三位专家学者,谈对精准惩治“围猎”行为的学习体会。

  【为什么要精准惩治“围猎”行为】
  严峻复杂斗争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持续清理“围猎”这个政治生态的污染源,是从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的实际出发,作出的必然选择,有其现实依据和内在动因。

  贯彻落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二十大报告都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贯彻落实党中央这一重要决策部署的核心要义,在于对受贿行贿“一起查”,即以“全周期管理”方式形成惩治贿赂行为的闭环,不但要让贪腐的受贿人受到法律制裁,也要让“围猎”的行贿人付出代价、得不偿失。如果片面认为反腐败斗争首要任务是惩治受贿,行贿不是查处重点,势必会影响反腐败斗争的综合效果。当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对受贿、行贿行为同等处理,必须充分考虑行贿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科学把握打击节奏、力度、重点和效果,实现精准有效惩治。

  系统施治,深化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必然要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深化一体推进“三不腐”,要求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让行贿人得不偿失,必然会对行贿人形成强大震慑,让其打消“围猎”念头,体现了不敢腐的应有之义。同时,有助于斩断行贿受贿链条,通过以案促改、系统施治,推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消除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热衷于“走后门”“拉关系”“围猎”权力的行贿人寸步难行,彰显不能腐的约束力。最后,还有助于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行贿的良好风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政治生态,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现实需要。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精准惩治“围猎”行为的决心必须坚定不移。因为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的“围猎”是滋生受贿的重要诱因、破坏政治生态的重要“污染源”。不坚决从严惩治行贿,就无法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难以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腐败增量就很难遏制,更遑论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所以,要从根本上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对行贿就绝对不能纵容,必须精准惩治“围猎”行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彭新林)

  【从法律角度看如何阻断“围猎”】
  提高违法成本  遏制“围猎”动机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公职人员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行贿违法成本过低又是激发行贿行为的重要动因。要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就需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重点在于提高行贿人的违法成本,遏制行贿人的“围猎”动机。

  完善行贿“黑名单”制度。中央纪委对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出部署要求后,各地对于行贿“黑名单”制度作出了积极探索,对于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个人和单位予以取消市场参与、资质吊销、评级下降、取消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关闭融资通道等处罚。在此基础上,应当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行贿“黑名单”制度,包括: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的联合惩戒体制机制,限制或剥夺行贿人从事市场活动的资格和便利条件;针对各部门数据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打通信息壁垒,完善行贿人数据库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行贿等级惩戒制度,根据行贿人的具体情形,予以轻重有别、不同期限的教育和惩罚措施,以体现出宽严相济的政策原则。

  提高行贿罪罚金刑的处罚标准。行贿罪的罚金标准为“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罚金起刑点与受贿罪第一档法定刑相同,但却适用于所有的行贿犯罪情形,即使行贿数额巨大,仍然是以十万元作为罚金的最低标准,由此使得行贿罪罚金刑的严厉性在整体上要低于受贿罪。对此,建议修正行贿罪的罚金标准,采取与受贿罪相同的罚金模式,将无限额罚金修正为倍比罚金,即根据行贿数额处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以确保犯罪经济成本远远超过犯罪可得利益。

  建立行贿罪的特别没收制度。行贿罪的特别没收制度中,没收对象不是个人全部财产,也不是违禁品或犯罪工具或是犯罪分子违法直接所得的财产,而是因行贿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并非犯罪行为直接所致,而是要通过经营活动才能取得。任何人都不应当从腐败中获利,对于经营活动中因行贿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由于其生成基础不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经济利益也不具有合法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4条也倡导各缔约国应当构建腐败的可撤销或废止合同制度,消灭腐败利益。为充分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建议在刑法上增设行贿罪的特别没收制度,即有证据证明行贿人所获经济利益直接源自行贿,应当予以部分或全部没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刘艳红)

  【防范“围猎”应注意哪些方法策略】
  协同配合  精准打击推动源头治理

  行贿人对党员干部不择手段进行“围猎”,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要持续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不断提升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

  突出重点,对在组织人事、执法司法、扶贫脱贫、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多次有组织行贿的进行严厉打击。把握政策策略,要综合考虑行贿次数、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错等多种因素,统筹运用法律、纪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宽严相济对行贿人提出相关意见。要保护好涉案人和企业的合法权利,统筹好企业生产经营、民生就业、社会稳定等工作,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设置统计指标、开展专项通报等方式,对查处行贿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出规范,平衡各地同类案件处理。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牢固树立追赃挽回责任的意识。

  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防治“围猎”的有效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研判等工作机制,形成惩治行贿行为的合力。对于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行贿者,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机关通报。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工作,在不同部门间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平台,丰富获取信息渠道。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黑名单”进行定期更新,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让行贿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铲除行贿现象滋生的土壤。要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针对典型行贿受贿案件中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弊病,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心理活动进行深入研究,使得制定的制度更加务实管用、更有可操作性。要明确政府职责定位,坚持权责法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化,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健全行业部门内控体系,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机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培育行业协会,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推动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政商关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   罗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