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红脸出汗”在各地渐成常态,“婆婆嘴”成为领导干部的标配。仅2025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8.7万人次,占运用“四种形态”总人次的49.9%,充分反映了第一种形态得到广泛应用,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不断筑牢。
但调研发现,也有个别单位、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表态多、行动少,调门高、落实差,甚至一年到头也没出现过“红脸出汗”的情况,如2023年某县有34个党组织在第一种形态使用情况上“零报告”。“红脸出汗”为何说易行难?不少党员干部道出了他们的切身感受和思考体会。
认识不到位,“红脸出汗”不主动、不经常
尽管各级党组织对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都有充分认识,但真正落实起来,个别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畏难情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理解认识有偏差。2019年某地级市纪委监委对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调研问卷结果显示,仅24.4%的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回答正确。有的错误认为第一种形态就是谈心谈话,有的将干部任前的廉政谈话等同于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谈话提醒,有的甚至认为年底民主生活会上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都是其中内容。还有一些基层单位对干部上下班偶然迟到、着装不规范等问题也采取第一种形态处理。
——纪委“不推”就“不动”。有的党组织认为运用第一种形态是纪委的工作职责,将“把纪律挺在前面”视为把纪委挺在前面。有的离开了纪委就难以发现问题,某职能单位对17人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醒,其中12人为纪检监察机关转办。有的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时,开口就讲“这是纪委要求的,不谈不行”。
——出了问题“捂盖子”。有的出于顾及单位“面子”,不愿“亮家丑”,要么“小事”化无,对轻微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要么以整改代替责任追究。如某部门对本应采取第一种形态的超标准违规报销行为,简化为整改退钱,不开展批评教育,没有让责任人从内心深处深刻认识到问题所在。
不少党员干部分析,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小问题”不易被发现。第一种形态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且细微,在初始萌芽阶段不易被察觉。比如某街道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不规范,多次出现加油记录不全、先加油后清账等情况,但因账面没有差错,日常监督难以发现。
二是重惩戒轻教育的观念还一定程度存在。有的仍把防线只设置在不违法上,认为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都是“小事小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重显绩轻潜绩,认为办大案才出成绩,运用第一种形态见效慢,不愿投入更多精力;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无非是谈谈话、提个醒,对涉事党员干部起不了多大作用,不如其他形态“给力”。
三是担当精神不足,存在老好人思想。部分领导干部怕丢选票、怕得差评,不愿意得罪人。某干部坦言“今天你监督他,明天他监督你,后天他成了你领导,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没必要太较真”。还有干部表示,相比党纪处分,“红脸出汗”面临情况更复杂,对干部的政策把握能力要求更高,“费力还不讨好”。加之部分党员干部内心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是组织“管太宽”、跟自己过不去,客观上给开展第一种形态带来阻力。
祸患常积于忽微。某市纪委监委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回忆,几年前他们曾接到关于一名干部的问题反映,本该对其进行第一种形态处理,但干部所在单位出于“保护”心理,没有作出相应处置。最终该名干部因出现了严重违纪问题,被给予组织处理。该组长深有体会地说:“如果对小毛病、小问题视而不见,就极容易演变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这反而是害了干部,也给组织带来损失。”
山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让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既缺力度也少温度,“红脸出汗”警示效果难体现
某单位的一位领导干部长时间工作缺勤,而该领导的下属、负责汇总考勤的同志给领导划了全勤,导致该领导多领绩效工资。事发后,单位没有对该领导作出处理,反而拟对这名下属给予党纪处分。后来,纪检组提出不同处理意见,最终给予该名领导诫勉处理,对其下属批评教育。
像这样运用第一种形态不规范、处理畸轻畸重的现象在一些基层单位并不少见。有的小错重处,对本该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轻微违纪问题从严给予了纪律处分,甚至为了追求立案数量,将不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有的大错轻处,对违纪问题比较严重、本应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却运用了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某国有企业“一把手”被查处后,针对财务部长等涉案人的违纪行为,该企业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想运用党纪处分,拟一律运用第一种形态给予批评教育,后被纪委纠正。
第一种形态主要是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其本质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组织关怀。但采访发现,地方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既有定性不准、力度不足的情况,也有忽略思想政治工作、处理简单生硬等温度不够的现象。有的把谈话提醒变成不痛不痒的聊天、拉家常或正常的工作交流,被谈话者脸不红、汗没出;有的批评教育语言抽象空洞,甚至拿着谈话通稿照本宣科、千人一面;有的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架势摆足了,道理却没讲通,致使被处理对象口服心不服。还有的谈话场所选择欠考虑,要么随意找一间办公室,缺乏严肃性,要么一律进走读式谈话室,让干部产生心理压力。
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一些领导干部日常监管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某乡镇纪委监委同志表示,“审查调查的操作相对明确、直接,而‘红脸出汗’既要有严肃性,也要有思想性,还要有艺术性,需要把话谈到心里去,更考验干部的综合能力。”客观原因也不容忽视。一是缺乏深入调查。有人认为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问题相对简单,对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作深入了解和综合判断就处理,导致定性不准。二是相关制度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不少同志谈到,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还不够细化,遇到实际问题时尺度不好把握。比如对于什么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什么是轻微违纪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对一些问题适用第一种形态的哪种措施拿捏不准。还有同志认为,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普遍缺乏规范的工作流程,随意性强,对审批程序、谈话提纲、谈话记录没有明确规定等。三是监督管理不到位、不及时。某地案件审理室同志表示,目前各地案件质量评查一般只评查立案后的案件,对第一种形态关注相对较少,对办理不规范的情况不能及时指导纠偏。
第一种形态虽然对干部的处理较轻、影响较弱,但如果使用不规范,不仅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会让“红脸出汗”的警示作用打折扣,损害党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作为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运用第一种形态既要体现监督约束的力度,又要凸显组织关怀的温度,二者不可偏废。山东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蔡瑛认为:“这不仅需要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也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以严格的标准、规范的程序确保第一种形态的精准运用。”
“一谈了之”易“埋雷”,后续跟踪“有心无力”
某街道一名党员干部负责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因核查不严格,给几名已去世老人多发放了补贴,被给予诫勉处理。该同志被处理后,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一度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街道党工委及时跟踪,多次找该同志谈心谈话,帮助他找准出错症结,改进工作方法,终于使他解开心结、重拾信心,积极担当作为。
潍坊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刘冰认为,运用第一种形态后,有的党员干部可能心里的疙瘩还没解开,有的可能因第一种形态对其没有实质影响而不以为意,有的仅进行“纸面整改”,没有深刻认识到问题所在。这些情况如果不及时掌握,往往容易埋下隐患,起不到教育挽救的效果。
但从采访情况看,不少地方对第一种形态的后半篇文章关注度还不够。有的满足于谈了话、完成了“任务”,对干部后期表现和谈话效果缺乏评估;有的对被处理干部是否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等情况缺少跟踪掌握,使该作说明的未作说明,失去了对本人进行再教育、对其他同志予以警醒的作用;还有的处理结束后,没有在完善制度、发挥警示作用上下功夫。比如某单位对违规报销行为作出处理后,没有举一反三对相关报销制度进行完善,导致问题反复发生。
对此,不少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一谈了之”问题的存在除了一些领导干部主观上不重视之外,也有现实原因。一是缺少统一规范要求。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后进行回访教育的相关制度机制,而对于第一种形态是否要跟踪回访,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人员精力不足,跟踪有难度。比如,某派驻纪检监察组同志谈到,组里只有10名同志,而该机关人数在3000人左右。开展第一种形态,重点往往集中在前半篇文章,在后续跟踪问效上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部分党员干部存在抵触心理。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被第一种形态处理是个“污点”,不愿意被揭“伤疤”。一位纪检监察干部提到,继续跟踪怕加重干部的心理负担,适得其反。
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运用第一种形态只是一种方式,而非终点,应以此为契机更好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烟台市芝罘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刘梦晨表示:“跟踪回访的方式有很多种,实地回访、侧面了解、查看整改台账等,都是我们常用的方式。从实践看,只要方法恰当,跟踪回访不仅能巩固‘红脸出汗’效果,也能让被处理的干部乐于接受,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