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第一职责、基本职责的具体体现。中央纪委全会反复要求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年初召开的四次全会再次强调注重用好第一种形态。但从调研情况看,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或固守“以大案要案论英雄”政绩观,或囿于日常监督能力水平不足等,存在重办案轻监督、抓早抓小偏轻偏软现象,偏离了纪检监察的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和监督专责机关,纪委监委不办案,就如同工人不做工,农民不种地。查办案件是最有力的监督,但不是全部。查办案件主要针对的是“四种形态”中的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即违纪违法乃至职务犯罪的少数人,多属事后监督。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管的是绝大多数,多属事前或事中监督,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抓早抓小不到位,查办案件就没有基础;查办案件力度小,抓早抓小就“不长牙”、没威力。衡量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既要看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也要看是否体现了“全面”与“从严”的要求。落实第一种形态,抓的是“小事小节”,却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只有抓大不放小,坚持查办案件和抓早抓小贯通融合、一体推进,完善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联动协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四种形态”逐级递进、层层设防功能,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抓早抓小是管党治党的重要经验,也是解决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破题开局,从小事抓起、从小节严起,经过十年磨一剑的革命性锻造,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实践表明,抓早抓小不仅能防止破窗效应,解决当下的突出问题,其由量变到质变产生的积极效应也不可估量。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风腐交织是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大量案例表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过到大错的过程。一顿饭、一张卡、一瓶酒等看似小事小节,却往往是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的表现,也是走向腐化的开始。深刻把握风腐同根同源、必须同查同治的特点规律,就必须在抓早抓小上持续用力,既从小处划清公私界限,用纪律利剑斩断“由风及腐”的传导链条,也“由腐纠风”,严管长治在惩治腐败问题中发现的不良苗头、倾向,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抓早抓小,说易行难,能不能通过“红脸出汗”让干部心服口服,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起到“断喝一声”、及时止错的作用,考校的不仅是能力水平,更是责任担当。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提升政治能力、政策水平、纪法素养,把严的要求贯彻到监督前沿,也要履行好协助职责,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山东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明确实施主体、适用情形、操作流程等,推动第一种形态运用规范化法治化,并将之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等探索实践,值得参考借鉴。(石艳红)